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 [2025] 217号

来源:重庆市渝中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09-03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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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5〕217号

申请人:重庆某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重庆市渝中区体育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金汤街74号601号。

法定代表人:李真真,职务:主任。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编号:〔2025〕第*号,以下简称《决定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5月22日收到,并于2025年5月29日予以受理。因案情复杂,本机关于2025年7月28日决定延长审查期限3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

申请人称:本案娱乐场所不在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也不在各级党、政、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机关周围,在某某路、某某路、某某正街合围的区域内,有争议的焦点就是某某街道办事处和某某广场住宅楼,其他如学校、医院均较远,距离也远超限制性规定。

1.本案娱乐场不在某某街道办事处周围,该机关在某某大厦大楼的第*层,使用面积是第*层的一部分。

空间维度上,日常用语中“周围”通常指同一平面的周边区域,不包含垂直空间。本案娱乐场不在某某街道办事处同一平面,所以不在机关周围。并且相距有三条街5层楼两栋大楼,相距5层楼,20个门面、门档,若干个大转弯、两栋大楼,且相距30米以上。本案娱乐场所进出口临街为某某正街,某某街道办事处进出口临街为某某路,相互之间并无交集,不存在相互影响安全问题。距离界定上,现行法规未对“周围”设定统一距离标准。实务判断中,治安防范工作中,本案相距20个门面已经不属于“周围”。保密区域,可能延伸至目视可及范围。消防管理,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机关周围一般指建筑红线外延30米范围。公务接待,多在机关直属管理区域内。社会认知度,普通民众理解的“周围”通常不超过目视识别范围。功能关联性上,与机关正常运作产生实际影响的区域,如信访接待缓冲区、应急疏散区等。管控必要性,涉及国家秘密的机关,其物理隔离区可能包含地下管网等立体空间。综上,本案娱乐场不在某某街道办事处周围。

2.本案娱乐场所不在居民楼周围,在某某正街、某某路、某某路合围的地块之中的居民区、已有的居民楼就是与裙楼一起修建的塔楼,按照规划,某某广场分为塔楼和裙楼,塔楼为住宅,裙楼为商业。以某某广场1楼大厅临街的地面为±0,8楼-31楼为住宅,7楼及以下为商业。申请人娱乐场所在某某广场的**层,娱乐场所与居民楼之间。

空间维度上,日常用语中“周围”通常指同一平面的周边区域,不包含垂直空间。距离界定上,现行法规未对“周围”设定统一距离标准。实务判断中,治安防范工作中,居民楼进出口在某某广场一楼大厅,临街为某某路;本案娱乐场所进出口在某某广场**层,临街为某某正街,相互之间并无交集。保密区域上,可能延伸至目视可及范围。消防管理,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机关周围一般指建筑红线外延30米范围。功能关联性上,与居民楼正常运作产生实际影响的区域,如安全缓冲区、应急疏散区、环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管控必要性,涉及居民楼,其物理隔离区可能包含地下管网等立体空间。综上,申请人娱乐场所不在居民楼周围、不对居民楼造成不良影响。

3.现行法规及地方性文件。国家层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明确禁止在各级党政机关周围设立娱乐场所,但未直接规定具体距离数值。国务院授权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的测量方法,包括距离标准。重庆地方标准,目前执行《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娱乐场所与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关距离及其测量方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规定”,即与机关的距离测量标准由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具体制定。机关“周围”的具体尺寸标准,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具体制定文件中并未给出明确的数值界定。实务操作指引测量基准,门对门之间的交通行走距离,应该是步行的距离,不是车、电梯等交通工具的距离。综上,本案娱乐场所与某某街道办事处之间的距离超过法律法规的限制性规定。

4.该土地房屋是商业用地用房,且之前长期合法用于娱乐业:歌舞厅、KTV。

5.应该施行“同案同判”的原则。某某广场**层的小满舞厅,从2008年开业至今,仍然在营业,且都通过了每年年检,也是在机关某某街道办事处在某某大厦*楼办公之后才成立的。

6.本案娱乐场所周围,各个业主、使用人均支持。这对其营业将带来动力。积极影响:客流量增加、消费潜力提升。

7. 本案娱乐场所周围(同楼层)全部商店,全票通过赞成开办舞厅,一楼、二楼大部分商店均赞成开办舞厅。

8.专家意见和科学依据。可以邀请专家就本案娱乐场所与机关的距离、与住宅楼的距离问题进行论证和评估。专家意见和科学依据将为审批决定提供有力的支持。

9.被申请人应该是裁判员,不应该是运动员。作出决定书应该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要裁决娱乐场所与机关的距离,首先要根据机关的要求:如通知通告等规定为依据,但本案某某街道办事处并未发布任何通知通告。

10.对私权利来说,“法无禁止即可为”;对公权力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本案,被申请人无证据证明申请人的申请违反法律法规的限制性规定。

11.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委员会关于新设立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三、畅通审批流程,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12.听证程序本身并不能直接确定娱乐场所与机关的具体距离数值,但它是确定娱乐场所与机关距离是否适宜的一个重要程序。通过听证程序,可以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为被申请人作出是否批准设立娱乐场所的决定提供依据。

13.与《行政指导意见书》相矛盾:邓某某原申请,全部10项指标全部达标。

14.与《娱乐场所实地检查表》相矛盾:全部项目经过实地检查,已经全部达标。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的主体适格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管,负责娱乐场所提供的文化产品的内容监管,负责指导所在地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工作”。申请人申请从事娱乐经营活动的地址位于渝中区行政区域内,被申请人行政主体适格。

二、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的程序合法

申请人于2025年4月15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关于“从事娱乐经营活动”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从事娱乐经营活动”行政许可事项有关程序规定,被申请人相继对其开展了材料审核、现场勘察,履行了公示、听证等程序。经综合审核,于2025年5月19日向申请人核发了《决定书》。被申请人依法依规完成了此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工作,并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了该决定书,明确告知了不予许可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整个行政程序公开、公正、合法。

三、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的事实清楚

(一)认真开展现场勘查核实。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15日收到申请人提出的“从事娱乐经营活动”申请,2025年4月15日下午,被申请人2名工作人员到重庆市渝中区某某街道某某路*号附*号进行了现场实地检查,并填写《娱乐场所实地检查表》。经现场踏勘:一是某某街道办事处位于某某大厦,拟设立的娱乐场所选址位于某某广场(渝中区某某街道某某路*号附*号),两栋大楼位置毗连。二是通过专业测量工具(测距仪)进行了最短交通步行距离测量,结果显示,拟设立的娱乐场所选址点与某某街道办事处大门最短交通步行距离为93.8米,三是经营场所并未进行装修,无法核实提供的内部结构平面图是否与实际相符。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进行容缺受理,并于2025年4月15日出具《容缺受理补正材料通知书》(受理编号:20250415-**)。

(二)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建议。该行政许可公示期间(公示文号:〔2025〕示字第9号,公示期2025年4月15日—4月28日),被申请人收到某某街道办事处及多名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15日下午组织召开了“重庆某某公司申请从事娱乐经营活动听证会”,申请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派出所、某某街道某某社区居委会、渝中区文化娱乐行业协会、某某社区居民代表、商户代表参会,听取了各方关于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意见建议,利害关系人进行了陈述申辩。

四、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依据充分

(一)《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二)《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六款:“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六)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

(三)《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和文化产品内容核查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文市发〔2006〕31号)第二条规定:“……娱乐场所和学校、医院、机关不得相互毗连……”

(五)《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娱乐场所与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关距离及其测量方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规定。”

(六)《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新设立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渝文旅规〔2021〕5号),明确了娱乐场所距学校交通行走距离不低于 200米,娱乐场所距幼儿园交通行走距离不低于100米。对于娱乐场所与机关的距离未予以明确。经咨询重庆市文化旅游委,其表示“以听证会意见为准”。

(七)《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22年修订)第八十五条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某某街道办事处作为渝中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属于《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六款规定范围。

(八)根据听证会情况,以上条款所涉及到的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某某街道办事处明确表示不赞成该处设立歌舞娱乐场所。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主体适格、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5年4月15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渝中娱乐场所申请登记表》,申请在重庆市渝中区某某街道某某路*号附*号设立歌舞娱乐场所,并提交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议件、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证明》、《投资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声明》、渝(2023)渝中区不动产权第0012*****号不动产权属证、高德地图截屏、平面布置图等。当日下午,被申请人2名工作人员至重庆市渝中区某某街道某某路*号附*号进行现场勘查,作出《娱乐场所实地检查表》,载明:“该场所房屋用途中是否含有住宅用途的建筑内,检查情况;以相关部门意见为准。该场所是否位于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检查情况:距某某街道距离楼梯149.6米,电梯93.8米。该场所提供的内部结构平面图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检查情况:无装修,暂无法核实”。申请人法定代表人邓某某在申请单位负责人处签字确认。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容缺受理补正材料通知书》,受理编号:20250415-**,申请人于2025年4月16日收到该通知书。被申请人又于当日作出《设立娱乐场所公示》,载明:“有关人员可以于公示截止之日前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本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公示期2025年4月16日至2025年4月28日”,并进行了张贴。

2025年5月15日下午,被申请人组织召开了听证会,参加听证会的人员有:申请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派出所、某某街道某某社区居委会及居民代表、渝中区文化娱乐行业协会、商户代表等。

2025年5月19日,被申请人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六款第(六)项及第十四条,依据听证笔录意见,作出《决定书》,认定申请人不符合规定,不予批准设立娱乐场所。申请人对《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决定书》及送达回执、光盘(证明与机关、居民楼的距离)、不动产权证、两路口派出所《关于修改房屋产权证门牌号为标准地址的情况说明》、被申请人《容缺受理补正材料通知书》(受理编号:20250415-**)、《娱乐场所实地检查表》、《行政指导意见书》、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建筑工程验收意见书》([2003]渝公消(建验)字第3**号、渝公消验字[2002]第4***号)、《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批准书》(渝中环申准〔2016〕*号)、重庆某某宾馆爱企查信息查询、照片16组及身份证复印件、《申请听证申请书》,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申请人申请从事娱乐经营活动审批档案资料、现场照片及地理位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复印件、《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复印件、《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文市发〔2006〕31号)、《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新设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渝文旅规〔2021〕5号)、《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22年修订)、《重庆市渝中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伤情协助核查房屋用地性质的复函》(渝中规资〔2025〕**号)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第九条第一款:“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及《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管,负责娱乐场所提供的文化产品的内容监管,负责指导所在地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工作。”之规定,申请人申请开办歌舞娱乐场所的地址位于渝中区行政区域内,被申请人有权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并作出决定。

二、2025年4月1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渝中娱乐场所申请登记表》,当日下午,被申请人2名工作人员到重庆市渝中区某某街道某某路*号附*号进行现场勘查,作出《娱乐场所实地检查表》。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容缺受理补正材料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受理其申请;同时作出《设立娱乐场所公示》,并于2025年5月15日组织了听证。2025年5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以上程序符合《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设立场所的位置、周边环境、面积等进行实地检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设立场所、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10日,并依法组织听证。”《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条:“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娱乐场所应当举行听证。有关听证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及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之规定,程序合法。

三、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一)房屋用途中含有住宅的建筑内……(三)居民住宅区……”及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娱乐场所设立地点……新批准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居民住宅楼内(含商住两用楼)……”之规定,结合本案,申请人申请从事娱乐经营活动的地址位于渝中区某某路*号附*号**层,该位置所在栋楼8层以上是住宅,属于商住两用楼。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商住两用楼内,故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重庆市渝中区体育局)所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编号:〔2025〕第*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2025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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