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5〕322号
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住贵州省绥阳市。
被申请人: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交通管理支队(原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滨江路145号。
法定代表人:梁鹏,职务:队长 。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9日所作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5003001********,以下简称《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7月14日收悉,经补正,本机关于2025年7月30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驾驶浙D*****在渝澳大桥往体育隧道分道处被判定为违反禁止标线指示,被处以罚款100元,扣1分。渝澳大桥至上清寺、长江一路方向存在交通标识不准确、不完善情况,易导致在渝司机、外省司机被处罚款扣分。交通市政设施的不完善,不能让群众承担后果。渝澳大桥至上清寺、长江一路方向,在渝澳大桥路段为右1(最右侧)、 右2(次右侧),这2个车道可前往上清寺、长江一路,并且在桥面路段,无2个车道定向或指向标识,仅知道该2个车道可至上清寺、长江一路方向,进入匝道后为上坡路段,此段均为实线。此时,右2车道司机若想前往长江一路,就处于被动,若变道会被处以罚款扣分;若直行,则会前往错误方向。导致该问题的原因:1、长江一路、上清寺路口无虚线变道;2、在渝澳大桥路段,地面无提示方向规划标识,仅看见可右转进入长江一路、上清寺匝道,无法为司机提供清晰方向。
被申请人称:一、违法事实和执法经过
2025年6月29日13时20分,申请人驾驶浙D*****小型汽车在渝澳大桥往体育隧道分道处实施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违法行为,被被申请人设置的电子监控发现,违法过程被电子监控抓拍记录,2025年7月2日该违法记录被被申请人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违法信息数据库。
2025年7月3日,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方式进行自助处理。自助处理该违法时,告知了拟处罚的事实及陈述申辩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被申请人根据其违法行为作出了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出具了《决定书》。
二、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人可以在违法行为发生地、机动车登记地或者其他任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渝中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具有作出罚款、吊销行政处罚的职责。
三、本次执法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四、撤销行政处罚的理由不成立
申请人以渝澳大桥至上清寺、长江一路方向,存在交通标识不准确不完善情况,易导致在渝司机、外省司机被处罚为由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
渝澳大桥北桥头为6车道汇入,桥面为单向4车道,最右侧车道为长江一路(上清寺)定向车道,渝澳大桥南桥头分流后往长江一路和上清寺方向为2车道,中间施划有禁止跨越同向车行道分界线;高架桥上长江一路和上清寺分流后,往长江一路为1车道,往上清寺为2车道。
经核查,该标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3部分)》(GB 5768.3—2009)要求设置。禁止标线包含:禁止跨越同向车行道分界线,为白色实线。该路段中间设置有可跨越同向车行道分界线,左侧为白色虚线,右侧为实线,长约100余米,其间左侧车道可以往右侧车道变道。
从渝澳大桥南桥头分流后2车道同时驶入长江一路1车道方向,存在车道不匹配的情况,容易发生交通事故。所以为了减少车流交织,提高通行效率,施划有禁止跨越同向车行道分界线。左侧车辆错过可以变道路段后,可以通过上清寺、两路口往长江一路通行。该路段标志、标线的设置均符合国家相关规范。
2025年6月29日13时20分,申请人驾驶浙D*****小型汽车在渝澳大桥往体育隧道分道处实施了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电子执法设备采集的违法照片和视频能够清晰显示浙D*****在该路段压实线违法变道过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记录设备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
故申请人要求撤销处罚的理由不成立。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2025年6月29日13时20分,申请人驾驶浙D*****小型汽车在渝澳大桥往体育隧道分道处实施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事实清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给予申请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整个处罚过程程序合法,裁量符合法律规定。建议维持被申请人给予申请人的《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 2025年6月29日13时20分,申请人驾驶浙D*****小型汽车在渝澳大桥往体育隧道分道处实施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违法行为,被被申请人设置的电子监控发现,违法过程被电子监控抓拍记录,2025年7月2日该违法记录被被申请人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违法信息数据库。2025年7月3日,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方式进行自助处理。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之规定对申请人本次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对申请人记1分。申请人不服,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2日由原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更名为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交通管理支队。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实地图片、《决定书》;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浙D*****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违法信息查询情况(取证照片)、浙D*****号小型汽车录入公安交通综合应用平台违法数据库查询情况、现场照片以及视频资料光盘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违法行为人可以在违法行为发生地、机动车登记地或者其他任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以及第六条第一款:“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渝中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电子监控抓拍发现的申请人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依法作出处罚决定,主体适格。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第七条:“根据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9分、6分、3分、1分”、第十二条第四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四)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对其设置电子监控设备抓拍记录的申请人违法事实,依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并计1分,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
三、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对申请人违法行为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交通管理支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5003001********)。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2025年 9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