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5〕362号
申请人:黄某某,男,汉族,2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220**********,住江西省上饶市。
被申请人: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交通管理支队(原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滨江路145号。
法定代表人:梁鹏,职务:支队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交通管理支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公渝中(交巡)行罚决字〔2025〕5003002********号,以下简称《决定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8月3日收到,于2025年8月8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
申请人称:一、执法过程不规范
1.执法人员身份不明:无证据证明现场由两名正式民警执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2.未交付呼气检测单:执法过程中,被申请人未当场制作并交付呼气检测单给申请人。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呼气检测单是证明申请人是否存在饮酒驾驶行为的直接关键证据之一,其缺失导致申请人无法确认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无法知晓呼气检测的具体数值、检测时间、检测地点等关键信息,无法对检测结果进行有效核对和质疑。
3.呼气检测仪合格证明缺失:呼气酒精检测仪必须经过鉴定并取得鉴定证书,这是确保检测仪器准确性和可靠性的关键,也是呼气检测结果合法性的基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至今未能提供对应的呼气检测仪的检验报告,无法证明该检测仪在执法时处于合格期内,呼气检测结果的可信度大打折扣。
二、被申请人并未告知申请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没有告知申请人享有听证权利,要求提供告知视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未告知听证的行为,剥夺了申请人依法应当享有的听证权利,其行政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三、强制措施凭证未依法制作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本案中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强制措施凭证盖章为机打,程序违法。
四、抽血过程不合规
1.执法人员数量不足:在抽血这一重要执法环节,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没有证据表明有两名正式民警在场,不符合执法规范要求。
2.采集人员资质存疑:依据《道路交通执法人体血液采集技术规范》2.1.2规定,活体血液样本的提取,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医务人员、法医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由于采血地点不合规,采集的合规性得不到有效保障,则血样鉴定意见的准确性存疑。
3.消毒剂使用存疑:皮肤消毒剂严禁使用含醇类或其他挥发性有机物的消毒剂,然而申请人不确定现场使用的消毒剂是否合规,这可能影响血液样本的检测结果。
4、血液采集环节存疑:抽取血液应为两管,且样本提取容器、采血量、封存方式等都有明确规定,申请人对这些环节的合规性存疑。
五、司法鉴定意见书未送达
1.未履行送达义务:司法鉴定意见书对于认定案件事实至关重要,被申请人未将司法鉴定意见书交付给申请人,致使申请人无法全面了解案件证据情况,完全丧失了对鉴定结果的知情权与异议权,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这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2.送检人员不合规:根据《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十九条规定,送检过程应当由两个熟悉案件的办案人员进行。但本案中,申请人并未看到相关证据表明送检符合这一要求,这严重影响鉴定结果的可采纳性。
3.鉴定程序合规性存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九条规定,对于血液样本提取、封装、保管不规范,未按规定时间和程序送检、出具鉴定意见,鉴定过程未按规定同步录音录像,以及其他违法或不规范取证行为的,将影响证据的效力。目前申请人不清楚鉴定过程是否全程录音录像。
六、行政处罚决定书超期送达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的《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的规定,而本案中处罚决定书六个月后超期送达,程序严重瑕疵。这违反了法律要求,并无法律效益,进而影响行政处罚的效力。
被申请人称:一、违法事实和执法经过
2025年6月21日1时52分许,申请人驾驶赣E*****小型汽车行驶至重庆市渝中区南区路北桥头立交时,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被申请人勤务十二大队民警查获,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申请人检测结果为94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两名民警根据其违法行为当场出具了编号为5003003**********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检验血液尿样。申请人在该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签字确认并表示无异议,现场执法记录仪同步录音录像。当日3时9分,2名民警带申请人到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抽取其静脉血样待检,由专业医务人员操作。在提取血样前,民警制作了《抽血告知书》、《酒驾案件血液样本提取操作注意事项告知书》,民警现场将《酒驾案件血液样本提取操作注意事项告知书》送达抽血医护人员,在抽血前对申请人进行了告知,使用不含醇类的消毒液聚维酮碘并拍照确认,执法记录仪完整地记录了整个抽血过程,血样容器采用真空抗凝试管,并制作了血液样本提取笔录。民警按照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保管血液样本,当日制作鉴定委托书并及时送检。2025年6月25日,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从申请人静脉血1号检材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5.1mg/100mL,并出具编号为渝公鉴(乙醇)〔2025〕3****号鉴定检验报告,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2025年6月27日,民警将编号为渝公渝中(交巡)鉴通字〔2025〕2**号鉴定意见通知书当场送达申请人。
2025年7月7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接受处理,两名民警在处罚前告知申请人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提示: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申请人表示不陈述和申辩、不要求听证,并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上签字确认,民警制作了领导审批表,由承办单位领导、法制部门以及支队领导分级进行了审核审批。民警随后向申请人出具了《决定书》。申请人在《决定书》上签名纳印确认。2025年7月7日,渝中区公安分局对申请人危险驾驶案不予立案。
二、撤销行政处罚的理由不成立
(一)申请人称执法过程不规范
2025年6月21日1时52分许,申请人驾驶号牌为赣E*****的小型汽车行驶至重庆市渝中区南区路北桥头立交时,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被申请人勤务十二大队民警查获,现场执勤民警均规范着制式警服,佩戴警用标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三条相关规定,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申请人检测结果为94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在检定有效期内,申请人在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上签字确认并表示无异议。
二、申请人称公安机关未告知其享有听证的权利
2025年7月7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接受处理,两名民警在处罚前告知申请人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提示: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申请人表示不陈述和申辩、不要求听证,并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上签字确认。
三、申请人称强制措施凭证未依法制作
2025年6月21日1时52分许,申请人驾驶号牌为赣E*****的小型汽车行驶至重庆市渝中区南区路北桥头立交时,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被申请人勤务十二大队民警查获,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申请人检测结果为94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两名民警根据其违法行为当场出具了编号为5003003*********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检验血液尿样。申请人在该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签字确认并表示无异议,现场执法记录仪同步录音录像。
四、申请人称抽血过程不合规
2025年6月21日3时9分,2名民警带申请人到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抽取其静脉血样待检,由专业医务人员操作,现场执法记录仪同步录音录像。在提取血样前,民警制作了《抽血告知书》、《酒驾案件血液样本提取操作注意事项告知书》,民警现场将《酒驾案件血液样本提取操作注意事项告知书》送达抽血医护人员,在抽血前对申请人进行了告知,使用不含醇类的消毒液聚维酮碘并拍照确认,执法记录仪完整地记录了整个抽血过程,血样容器采用真空抗凝试管,并制作了血液样本提取笔录,民警按照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保管血液样本。
五、申请人称司法鉴定意见书未送达
提取血样后,民警按照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保管血液样本,2025年6月21日制作鉴定委托书及时送检。2025年6月25日,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从申请人静脉血1号检材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5.1mg/100mL,并出具编号为渝公鉴(乙醇)〔2025〕3****号鉴定检验报告,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2025年6月27日,民警将编号为渝公渝中(交巡)鉴通字〔2025〕2**号鉴定意见通知书当场送达申请人。
六、申请人称行政处罚决定书六个月后超期送达
2025年7月7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接受处理,两名民警在处罚前告知申请人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提示: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申请人表示不陈述和申辩、不要求听证,并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上签字确认,民警制作了领导审批表,由承办单位领导、法制部门以及支队领导分级进行了审核审批。民警随后向申请人出具了《决定书》,申请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名纳印确认。
综上所述,申请人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提示: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程序合法,裁量符合法律规定。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5年6月21日1时52分许饮酒后驾驶号牌为赣E*****的小型汽车,当行驶至重庆市渝中区南区路北桥头立交时被被申请人勤务十二大队民警查获。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申请人检测结果为94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两名民警根据其违法行为当场出具了编号为5003003*********的公安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检验血液尿样。申请人在该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签字确认并表示无异议,现场执法记录仪同步录音录像。当日3时9分两名民警带申请人到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抽取其静脉血样待检,由专业医务人员操作。在提取血样前,民警制作了《抽血告知书》、《酒驾案件血液样本提取操作注意事项告知书》,民警现场将《酒驾案件血液样本提取操作注意事项告知书》送达抽血医护人员,在抽血前对申请人进行了告知(申请人拒绝提供家属联系方式),使用不含醇类的消毒液聚维酮碘并拍照确认,执法记录仪完整地记录了整个抽血过程,血样容器采用真空抗凝试管,采集后民警对盛装血样的真空抗凝试管轻微摇晃,并制作了血液样本提取笔录。民警按照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保管血液样本,当日制作鉴定委托书及时送检。2025年6月25日,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从申请人静脉血1号检材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5.1mg/100mL,并出具编号为《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渝公鉴(乙醇)〔2025〕 3****号),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2025年6月27日,民警将《鉴定意见通知书》(编号为渝公渝中(交巡)鉴通字〔2025〕2**号)当场送达申请人本人。
2025年7月7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接受处理,两名民警在处罚前告知申请人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提示: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申请人表示不陈述和申辩、不要求听证,并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上签字确认,民警制作了领导审批表,由承办单位领导、法制部门以及被申请人领导分级进行了审核审批。民警随后向申请人出具了《决定书》。申请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名捺印确认。申请人对《决定书》不服,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决定书》、《调取证据申请人书》、《行政复议答复书》、《立案决定书》(渝公渝中(交巡)立字5003003********)、刑事案件《不予立案通知书》(渝公渝中(交巡)立字〔2025〕11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5003003*********)、《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定证书》(证书编号:2025010805178号)、《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证人询问笔录、《抽血告知书》、《酒驾案件血液样本提取操作注意事项告知书》、《血液样本提取笔录》、《鉴定委托书》(委托编号: W10337**********)、《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三)鉴定事项确认书》、《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渝公鉴(乙醇)〔2025〕3****号)、《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领导审批表》、《领导审批表》(渝公渝中(交巡)审字[2025]第5003003*******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鉴定意见通知书》(编号为渝公渝中(交巡)鉴通字〔2025〕2**号)、抓获经过、指认及血样抽取等照片、申请人常住人口信息、驾驶证和机动车查询结果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视频资料光盘2张(申请人抽血、查获、询问视频)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条第一款:“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和第六条第二款“对违法行为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渝中区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具有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职责,作出《决定书》主体适格。
二、本案中,申请人于2025年6月21日1时52分许饮酒后驾驶号牌为赣E*****的小型汽车,当行驶至重庆市渝中区南区路北桥头立交时,被被申请人勤务十二大队民警查获。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申请人检测结果为94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2025年6月25日,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编号为《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渝公鉴(乙醇)〔2025〕3****号),申请人静脉血1号检材中乙醇含量为85.1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查明的事实作出《决定书》,吊销申请人机动车驾驶证,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
三、2025年6月21日1时52分许,申请人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违法行为被被申请人查获,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94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现场民警均规范着制式警服,佩戴警用标识和设备。两名民警根据其违法行为当场出具了编号为5003003*********的公安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检验血液尿样。申请人在该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签字确认并表示无异议,现场执法记录仪同步录音录像。当日3时9分两名民警带申请人到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抽取其静脉血样待检,由专业医务人员操作。在提取血样前,民警制作了《抽血告知书》、《酒驾案件血液样本提取操作注意事项告知书》,民警现场将《酒驾案件血液样本提取操作注意事项告知书》送达抽血医护人员,在抽血前对申请人进行了告知,使用不含醇类的消毒液聚维酮碘并拍照确认,执法记录仪完整地记录了整个抽血过程,血样容器采用真空抗凝试管,采集后民警对盛装血样的真空抗凝试管轻微摇晃,并制作了血液样本提取笔录。民警按照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保管血液样本,当日制作鉴定委托书及时送检。2025年6月25日,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从申请人静脉血1号检材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5.1mg/100mL,并出具编号为《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渝公鉴(乙醇)〔2025〕3****号),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2024年6月27日,民警将《鉴定意见通知书》(编号为渝公渝中(交巡)鉴通字〔2025〕2**号)当场送达申请人本人。2025年7月7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接受处理,两名民警在处罚前告知申请人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提示: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申请人表示不陈述和申辩、不要求听证,并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上签字确认,民警制作了领导审批表,由承办单位领导、法制部门以及被申请人领导分级进行了审核审批。民警随后向申请人出具了《决定书》。申请人在《决定书》上签名捺印确认。被申请人的以上行为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三)项、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有关强制措施、酒精含量检测、作出行政处罚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高检发办字〔2023〕187号 )第二十条第一款等程序规定,作出《决定书》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交通管理支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公渝中(交巡)行罚决字〔2025〕5003002********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2025年9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