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5〕254号
申请人:张某甲,男,汉族,2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0520**********,住福建省厦门市。
申请人:张某乙,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0519**********,住江苏省徐州市,系张某甲父亲。
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临华路48号。
法定代表人:陈洁,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超期未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6月11日收到,经补正,于2025年7月4日予以受理。因本案情况复杂,本机关于2025年9月2日决定延长审理期限3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超期未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职。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5月通过挂号信(单号xb1223*******)向被申请人寄递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同年5月7日签收,截至2025年6月5日,申请人仍未收到回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于5月7日签收,截至6月5日已超过20个工作日,依法应予以纠正。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7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于2025年5月23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渝渝中市监信息公开依复〔2025〕17号,以下简称《答复书》),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电子邮箱通过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申请人所称被申请人超期未答复的事实不成立,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职。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7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如下材料:“1.申请公开你单位去年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次数、纠错次数;2.申请公开你单位成立以来端午节赛龙舟的次数及参与人员数量;3.申请公开你单位成立以来元宵节闹灯会的次数及参与人员数量;4.申请公开你单位去年因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的邮寄费用;5.申请公开你单位消费维权资料的经费来源总金额及数量。”,申请人选择政府信息的获取方式为:邮寄(纸质文本),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23日作出《答复书》,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电子邮箱通过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申请人。申请人称未收到被申请人的回复,遂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2025年4月27日填写的《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件轨迹查询、信息公开申请邮件轨迹、《答复书》、被申请人投递134*********@qq.com电子邮箱记录、被申请人邮寄快递单及物流跟踪查询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起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具有进行回复的职责。
二、本案中,申请人在向被申请人邮寄的《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选择了政府信息的获取方式为“邮寄(纸质文本)”,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7日收到该申请表。2025年5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并通过申请人填写的申请表中的电子邮箱134*********@qq.com进行了回复;且申请人在复议阶段称该电子邮箱系错误邮箱,其明确表示要求邮寄纸质件答复,故其并未收到《答复书》。因此,被申请人未按照申请人的要求提供政府信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的规定,程序违法。
另查明,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29日已通过国内挂号信邮件方式向申请人发出《答复书》纸质件,申请人于2025年10月2日签收,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5月23日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渝渝中市监信息公开依复〔2025〕17号)违法。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