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5〕306号
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0219**********,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住重庆市渝中区和平路1号星河商务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刘锋,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26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7月7日收到,于2025年7月14日予以受理。因本案情况复杂,本机关于2025年9月5日决定延长行政复议审理期限3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依法撤销《答复书》;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依申请重新作出答复和公开。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26日作出的《答复书》以所谓“不属于政府信息”“不由本机关制作”“内部工作流程”等为由拒绝公开案涉政府信息,未说明“不属于政府信息”“不由本机关制作”“内部工作流程”的理由,又未告知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单位和联系方式,明显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申请人对此不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审查,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予以答复
2025年5月7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一份《重庆市渝中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申请人2011年退出现役士官转业时的相关政府信息,且要求被申请人以快递方式纸面回复。由于申请人部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补正期限,于2025年5月15日通过中国邮政EMS快递向申请人寄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中国邮政速递物流查询结果显示申请人于2025年5月16日签收。申请人于2025年5月18日再次提交了两份《重庆市渝中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同样要求被申请人以快递方式纸面回复。被申请人收悉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依法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了审核,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答复期限,于2025年5月26日对申请人作出了《答复书》的书面回复,并于2025年5月30日通过中国邮政EMS快递向申请人寄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查询结果显示申请人于2025年5月31日签收。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进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
1.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鉴于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2011)渝退安字第82号文件”和“2011年重庆市转业士官的转业安置计划、指标、名额、人员名单等政府信息”不由本机关制作,且无法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故无法告知申请人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接收安置通知书”“重庆市人民政府2011年作出的对退出现役的士官进行转业安置的文件”“渝府发(2010)111号文件”“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针对2011年退出现役的士官作出的安置文件和下达文件”和“上报民政部和总参谋部的全部上报材料等政府信息”不由本机关制作,但从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中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已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地址。
2.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鉴于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申请人原所在部队出具的退役证明”和“申请人原所在部队出具的行政介绍信”信息,属于申请人的个人信息。因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您申请公开的申请人原所在部队出具的退役证明”和“申请人原所在部队出具的行政介绍信”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负责公开”的答复符合上述规定。
3.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鉴于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贵机关对接收申请人档案进行初审的审查意见”信息,属于重庆市渝中区民政局内部工作流程。因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您申请公开的“贵机关对接收申请人档案进行初审的审查意见”信息,属于内部工作流程,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答复符合上述规定。
4.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贵机关对申请人作出的转业安置措施和接收单位”信息,被申请人已随《答复书》一并邮寄给申请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了答复并邮寄送达,履行了法定职责。为此,被申请人恳请复议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退役军人。2025年5月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8日签收。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为2011年退出现役士官转业时的下列政府信息:1.公开(2011)渝退安字第82号文件;2.申请人原所在部队出具的退役证明;3.申请人原所在部队出具的行政介绍信;4.贵机关对接收申请人档案进行初审的审查意见;5.接收安置通知书;6.2011年重庆市转业士官的转业安置计划、指标、名额、人员名单等政府信息;7.重庆市人民政府2011年作出的对退出现役的士官进行转业安置的文件;8.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针对2011年退出现役的士官作出的安置文件和下达文件;9.贵机关对申请人作出的转业安置措施和接受单位;10.上报民政部和总参谋部的全部上报材料等政府信息。
2025年5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载明:您提交的“重庆市人民政府2011年作出的对退出现役的士官进行转业安置的文件”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针对2011年退出现役的士官作出的安置文件和下达文件”等信息,表述过于宽泛,指向不明确,请明确所需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2025年5月1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两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明确申请公开的文件为:渝府发(2010)111号文件、(2011)渝退安字第82号文件。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19日收到。
2025年5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并随附件《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申请表》、《重庆市渝中区城镇退伍军人自谋职业协议书》一并邮寄送达申请人。《答复书》内容为:1.您申请公开的“(2011)渝退安字第82号文件”信息不由本机关制作。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本机关不负责公开。2.您申请公开的“申请人原所在部队出具的退役证明”和“申请人原所在部队出具的行政介绍信” 信息,不属于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负责公开。3.您申请公开的 “接收安置通知书”信息,不由本机关制作。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本机关不负责公开,建议您向重庆市民政局申请信息公开。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天宫殿街道民安大道489号。4.您申请公开的“贵机关对接收申请人档案进行初审的审查意见”信息,属于内部工作流程,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5.您申请公开的“2011 年重庆市转业士官的转业安置计划、指标、名额、人员名单等政府信息”信息不由本机关制作。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本机关不负责公开。6.您申请公开的“重庆市人民政府2011年作出的对退出现役的士官进行转业安置的文件”和“渝府发(2010)111 号文件”信息不由本机关制作。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本机关不负责公开,建议您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处申请信息公开。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32号。7.您申请公开的“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针对2011年退出现役的士官作出的安置文件和下达文件”信息不由本机关制作。因该信息要素不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本机关不负责公开,建议您向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重庆市民政局或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咨询。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春华大道 99号;重庆市民政局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天官殿街道民安大道489号;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16号。8.您申请公开的“贵机关对申请人作出的转业安置措施和接收单位”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向您公开,已作为本答复附件,随答复书一并邮寄给您。9.您申请公开的“上报民政部和总参谋部的全部上报材料等政府信息”不由本机关制作,根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本机关不负责公开,建议您向重庆市民政局咨询。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天官殿街道民安大道 489号。申请人对该《答复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决议,设立民政部,主要承担优抚、复退安置等任务。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2018年4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挂牌成立,此后的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由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行政复议答复书》、《证据清单》;
3.《重庆市渝中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时间:2025年5月6日)、信封封面及邮件轨迹;
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邮单及邮件轨迹;
5.《重庆市渝中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时间:2025年5月18日)2张、信封封面及邮件轨迹;
6.《答复书》、《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申请表》、《重庆市渝中区城镇退伍军人自谋职业协议书》邮单及邮件轨迹;
7.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局官网打印的《庆祝改革开放40年 | 退役军人工作40年40事》。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主体适格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七条第一款“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军人保障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军人保障工作”、《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含履行政治工作职责的部门,下同)负责本单位军人退役工作。地方各级有关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负责本辖区内退役军人安置及保障的法定职权,其受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答复,主体适格。
二、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程序合法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8日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15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于2025年5月19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补正材料,并于2025年5月26日作出《答复书》邮寄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
三、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内容适当,适用依据正确
1.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2011)渝退安字第82号文件”的政府信息。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该文件不是被申请人制作,被申请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告知申请人且说明了理由。故被申请人该项答复内容适当。
2.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申请人原所在部队出具的退役证明”及“申请人原所在部队出具的行政介绍信”的政府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之规定,李某某申请公开的部队出具的退役证明及行政介绍信,制作主体为部队,故被申请人对该两项答复内容适当。
3.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贵机关对接收申请人档案进行初审的审查意见”的政府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之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档案初审审查意见属于内部工作流程,可以不予公开。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答复内容适当。
4.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接收安置通知书”的政府信息。“接收安置通知书”的制作主体不是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告知申请人本机关不负责公开,并告知公开主体及联系方式,答复内容适当。
5.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2011年重庆市转业士官的转业安置计划、指标、名额、人员名单等政府信息”。“2011年重庆市转业士官的转业安置计划、指标、名额、人员名单等政府信息”不由被申请人制作,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告知申请人本机关不负责公开,并告知其理由,答复内容适当。
6.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重庆市人民政府2011年作出的对退出现役的士官进行转业安置的文件及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针对2011年退出现役的士官作出的安置文件和下达文件”的政府信息。申请人在提交的补正材料中明确“重庆市人民政府2011年作出的对退出现役的士官进行转业安置的文件”为渝府发(2010)111号文件和(2011)渝退安字第82号文件。(2011)渝退安字第82号文件意见同上,不再赘述。渝府发(2010)111号文件的制作主体为重庆市人民政府,故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告知申请人本机关不负责公开,并告知公开主体及联系方式,答复内容适当。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针对2011年退出现役的士官作出的安置文件和下达文件,制作主体亦不是被申请人,且文件名称不明确,故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告知申请人本机关不负责公开,并告知咨询主体及联系方式,答复内容适当。
7.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贵机关对申请人作出的转业安置措施和接受单位”的政府信息。退役军人事务局成立以后的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已由民政部门转为退役军人事务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主动公开《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申请表》、《重庆市渝中区城镇退伍军人自谋职业协议书》并无不当。
8.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上报民政部和总参谋部的全部上报材料等政府信息”。制作及保存单位不是被申请人,故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告知申请人本机关不负责公开,并告知公开主体及联系方式,内容适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于2025年5月26日对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