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5〕347号
申请人:姜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1119**********,住山东省烟台市。
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重庆市渝中区临华路48号。
法定代表人:陈洁,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10日作出的《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市场监管〔2025〕第0***号,以下简称《终止决定》)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7月23日收到,经补正,本机关于2025年8月13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在办理申请人投诉一案中程序违法;2.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6月17日左右向被申请人邮寄举报信反映:重庆某某公司销售黄金存在价格欺诈涉嫌违法产生消费纠纷一事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职责,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邮寄,被申请人签收以后在办理投诉案件中,存在程序违法。本案中,被申请人没有告知调解人员信息,直接影响申请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同时可能存在近亲属或者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投诉的,因此被申请人属于程序违法。其次,根据该条例第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应该经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时同意,本案中,被申请人仅联系被投诉人,未经投诉人同意就处理,明显不当,应该依法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2025年6月20日,被申请人接申请人投诉称重庆某某公司涉嫌价格违法等行为,要求解决消费纠纷,退赔费用,进行调解。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24日决定受理投诉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在处理投诉过程中,被投诉人重庆某某公司于2025年7月2日出具情况说明明确拒绝与申请人进行调解,被申请人遂于2025年7月10日依法终止调解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综上,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依法处理,处理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5年6月11日,申请人在重庆某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举报人)在某某平台开设的店铺“某某旗舰店”购买“某某黄金光珠圆”光面款9.28g(18cm),支付价款7597元。2025年6月18日,申请人认为被投诉举报人涉嫌价格欺诈,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材料,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20日收到。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24日作出《投诉受理决定书》(市场监管〔2025〕第0***号)并于2025年6月25日向申请人邮寄,告知申请人其投诉符合受理条件决定受理。2025年6月2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补充说明。在处理投诉的过程中,被投诉举报人于2025年7月2日向被申请人出具《关于消费者投诉“价格欺诈”的情况说明》,明确拒绝相关调解。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10日作出《终止决定》并于当日向申请人邮寄。申请人对该《终止决定》和投诉处理程序不服,遂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投诉举报(履职申请)》及挂号信信封复印件、补充说明及挂号信信封复印件、被投诉举报商品网页截图、订单截图、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交易流水证明、《行政复议答复书》、《投诉受理决定书》(市场监管〔2025〕第0***号)及国内挂号信函收据、被投诉人的营业执照、《关于消费者投诉“价格欺诈”的情况说明》、《终止决定》及国内挂号信函收据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之规定,本案中被投诉举报人住所地位于渝中区行政区域内,被申请人依法具有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作出处理的职责,主体适格。
二、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20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于2025年6月24日受理申请人的投诉并邮寄告知申请人,因2025年7月2日被投诉举报人拒绝调解于2025年7月10日决定终止调解,并将《终止决定》邮寄送达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四条以及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投诉处理程序合法。
三、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和第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鼓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平等协商,自行和解”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在《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中表示“鼓励被投诉人积极解决消费纠纷,采取电话调解方式,本人电话无需保密可告知商家电话调解,其他信息请保密”,可见申请人已明确表达调解意愿,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并无不当。
至于申请人提出的“被申请人没有告知调解人员信息,直接影响申请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同时可能存在近亲属或者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投诉,因此被申请人属于程序违法”的问题。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系调解过程中出现了被投诉举报人明确拒绝调解的情形,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中无论被申请人是否告知申请人调解人员信息均不能改变被投诉举报人拒绝调解的事实,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均不产生实际影响。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7月10日作出的《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市场监管〔2025〕第0***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