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 [2025] 357号

来源:重庆市渝中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11-19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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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5〕357号

申请人:苏某某,男,汉族,2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220**********,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管家巷7号。

法定代表人:朱荣堂,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在处理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过程中未经授权擅自联系申请人家属并通过其转达补正事项的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7月30日收到,并于2025年8月6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在处理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过程中未经授权擅自联系申请人家属并通过其转达补正事项的行为构成程序违法。

申请人称:2025年6月,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为公开涉案(申请人与中国某某银行某某支行工作人员纠纷一案)执法记录仪录像资料。在申请中,申请人已完整提供有效联系方式,包括手机号码、通信地址及电子邮箱等。申请提交后,被申请人虽在一天内数次尝试电话联系申请人未果,但未通过短信、邮件、挂号信等正式方式继续联系本人,而是擅自联系申请人家属,并要求其代为传达补正事项。该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构成程序违法,理由如下: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该条文中“申请人”具有明确指向性与排他性,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授权,擅自联系第三人(即家属),明显违反信息公开应由本人接收通知的法定义务,程序违法。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授权原则与必要性原则。根据该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处理公民个人联系方式,必须基于合法、正当、必要目的,并取得信息主体授权。申请人从未提供家属联系方式,也未同意其被用于行政程序沟通。被申请人擅自联系家属,属于未经授权处理申请人个人信息,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基本原则。

3.剥夺申请人程序控制权与程序参与权。正当程序是依法行政的核心。申请人并未失联,也不属于紧急状态。被申请人越过申请人本人,将行政程序信息通过家属转达,损害了申请人对自身行政程序的掌控与参与能力,破坏行政程序的独立性、公正性与透明性。

4.导致隐私信息泄露并造成现实不利后果。申请人信息公开内容具有敏感性,被申请人擅自向家属披露需补充材料,程序事项,导致申请人遭遇家庭询问、干涉、心理压力加重,影响其独立参与法律程序与生活安排。该行为不仅违法,更对申请人造成实质性人格权损害与生活困扰。

5.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人保存的通话录音清晰记录:被申请人工作人员表示“……我们也通过了其他方式联系了你家人……”,录音时间为第7分25秒至7分55秒,足以证明其未经授权联系第三人并传达程序事项,违法事实明确、程序瑕疵严重。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21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因申请内容不明确且形式不符合要求,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24日通过座机、手机多次拨打申请人在申请书中载明的联系方式(152232*****),均无人接听。为尽快联系上申请人,保障其合法权益,民警通过公安网查询到申请人名下的其他联系方式并逐一拨打,一自称申请人舅舅男子最终接听了电话,民警告知其申请人的电话无人接听,让其转告申请人尽快回电。后申请人回电被申请人,民警在电话中告知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的下载渠道及填报要求。2025年6月25日,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制作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将需要补正的事项一次性告知,并于当日以挂号信形式邮寄给申请人。

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中的理由不成立:

一、本案中,申请人提供的联系方式经民警多次拨打,一直无人接听,为及时跟申请人取得联系,以便进一步明确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及申请表的下载渠道、填报要求,民警通过公安网查询到申请人名下的其他联系方式并逐一拨打,将需要补正的内容进行告知。且为避免遗漏需补正的内容,又于6月25日,制作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并于当日以挂号信形式邮寄给申请人。

二、被申请人依法电话通知申请人进行补正告知的行为,属公安机关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的过程性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之规定,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综上,本机关的上述行为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反法定程序、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且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受案条件,请区政府依法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因与中国某某银行某某支行工作人员纠纷一案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公安民警的执法记录仪录音录像,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21日收到。因申请人的申请内容不明确且形式不符合要求,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24日通过座机、手机多次拨打申请人在申请书中载明的联系方式(152232*****),均无人接听。之后被申请人按照登记于申请人名下的其他联系方式继续联系,一名自称申请人舅舅的男子接听了电话,民警让其转告申请人尽快回电。后申请人回电被申请人,民警在电话中告知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的下载渠道及填报要求。2025年6月25日,被申请人制作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依告〔2025〕**号),将需要补正的事项一次性告知,并于当日以挂号信形式邮寄给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9日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并于2025年7月16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渝公渝中依复〔2025〕**号)。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在处理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过程中未经授权擅自联系申请人家属并通过其转达补正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行政申请复议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依告〔202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渝公渝中依复〔2025〕**号)、座机+8623639*****与手机号152232*****通话详情截图及录音、《行政复议答复》、被申请人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案中,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在处理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过程中未经授权擅自联系申请人家属并通过其转达补正事项的行为不服,但该行为并非具体行政行为,系被申请人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的过程性行为,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且本案中被申请人已经通过电话及邮寄补正告知书的方式告知了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保障了申请人的权利。因此,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在处理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过程中未经授权擅自联系申请人家属并通过其转达补正事项的行为程序违法的请求不应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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