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5〕416号
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2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0320**********,住山西省河津市。
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临华路48号。
法定代表人:陈洁,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7月23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关于王某某举报重庆某某酒店(个人独资)事项不予立案决定提起的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9月11日收到,并于2025年9月18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23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关于王某某举报重庆某某酒店(个人独资)事项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称:2025年7月4日申请人和朋友入住重庆某某酒店(个人独资)(以下简称被举报人),开了两间房分别花费134.66元和129.66元,离店后发现该店与某某平台描述不符。某某平台宣称有免费浴衣提供给旅客,入住该酒店后没有,申请人还特此询问酒店工作人员,工作人员明确告知没有免费的浴衣;同时被举报人宣称有坐卧两用沙发和护发素,但实际并没有。此情况属于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欺诈游客的行为。申请人和朋友过来旅游,让我们体验感都非常不好,遂向被申请人举报。
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23日答复不予立案,称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经查,当事人在某某平台上的“某某大床房”设施政策写有“坐卧两用长沙发”“浴衣免费”“护发素”,现场查看该房型房间,在房间内未发现“坐卧两用长沙发”和“护发素”,房间内发现有两件洗澡后穿的浴衣。酒店店长现场拿出了护发素称:酒店有护发素,客人需要可提供,当时客人需要时已凌晨,店内就1个员工走不开,可能员工不想送才说没有;该房型有浴衣,当时可能是放掉了,前台店员理解有误,以为是洗澡时用的,才说的没有;该房型之前是有“坐卧两用长沙发”,但现在没有了。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对没有的设施服务在平台下架,当事人已于检查当日改正。鉴于其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不予立案。
对于被申请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经核查,符合该项的,应当立案”的规定,被申请人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申请人已经提交订单页面详情图和页面宣传图、微信聊天图(聊天记录中明确告知没有浴衣和护发素)、房内实拍图和浴室实拍图和相关处罚案例等违反相关规定的消费预警详情等,足以形成初步证据证明举报人在被举报人处入住酒店,并且被举报人确实存有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不予立案就是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懒政、包庇违法商家,默认被举报人欺诈消费者去进行虚假宣传并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同时不予立案是违法的,立案只需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只需初步证据证明被举报人可能涉嫌违法行为即可立案,想办法调查取证收集证据是之后的事。
被申请人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被举报人有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且明确拒绝对消费者投诉纠纷问题进行协商处理,可看出被举报方毫无责任心可言,不符合“及时纠正”的免于处罚的要求,且并未消除不良影响,对申请人入住酒店的不公平待遇,欺诈行为依然存在。而“及时纠正”应该是被举报人在调查前主动纠正,主动联系申请人进行协商,并非被申请人的责令纠正而放任被举报人欺诈消费者不管。同时民事权益不单单指人身权益,还包括财产权益,而消费者入住酒店支付的价款就是财产权益,与之相对应,未提供相应服务或产品的欺诈行为损害了申请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且并未消除不良影响,不应当免于处罚。
被举报人有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在出了问题后被举报人竟然找一些冠冕堂皇的理由而不自省,一会说听错了,一会说不想拿,一会这样一会那样。被举报人所宣传的实质性的产品或服务本人没有接受到,那就是存有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的情况。难道轻飘飘一句是员工的失误,就应该由消费者承担吗?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所提交证据视而不见,也没有任何的异议,不进行任何反驳,只说不予立案,是酒店员工的失误。对于最简单的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不能作出认定,属无能的表现,未进行充分的认定事实依据,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处理主体适格、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理适当,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于法无据,不应支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5年7月4日通过某某在被举报人开设的某某酒店(某某店)预定两间“某某大床房”并入住,共计消费264.32元。后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未提供免费浴衣、坐卧两用长沙发和护发素,与某某平台上的宣传内容不一致,遂于2025年7月15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要求被申请人查处被举报人的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并退还两间房费和赔偿1000元。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21日到被举报人处开展现场检查、制作现场笔录和证据提取清单,收集了某某店铺图片、现场照片、某某店铺改正后截图等相关证据材料。现场检查发现,被举报人在某某平台上的“某某大床房”设施政策中写有“坐卧两用长沙发”“浴衣免费”“护发素”,现场查看该房型一个房间时未发现“坐卧两用长沙发”和“护发素”,发现有两件浴衣;被举报人店长现场拿出护发素,并称酒店有护发素,客人需要可提供,但因工作失误等原因未提供给申请人。被申请人经调查认为,被举报人宣传与实际情况存在差异,因被举报人无既往处罚记录,暂未发现其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危害后果轻微,且检查当日即完成整改,遂于2025年7月22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之规定,决定对申请人的举报不予立案,次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相关调查结果及处理情况依法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全国12315举报平台案件处理截图、账单详情、订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行政复议答复书》、《现场笔录》、《证据提取单》、被举报人资质证书及某某店铺图片及现场检查拍摄的图片、被举报人某某店铺改正后提供的图片及执法人员截取的图片、《授权委托书》、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行政处罚信息查询结果、《不予立案审批表》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及第二十五条:“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之规定,被举报人住所地在渝中辖区,被申请人对案涉举报事项进行处理,主体适格。
二、 经被申请人查明,被举报人在某某平台上的“某某大床房”设施政策中写有“坐卧两用长沙发”“浴衣免费”“护发素”,现场查看该房型一个房间时未发现“坐卧两用长沙发”和“护发素”,发现有两件浴衣;被举报人店长现场拿出护发素,并称酒店有护发素,客人需要可提供,但因工作失误等原因未提供给申请人。因此,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被举报人宣传与实际情况存在差异。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行政处罚信息查询结果显示,被举报人无既往处罚记录,本案中暂未发现其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危害后果轻微,且检查当日即完成整改,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之规定,决定对申请人的举报不予立案,并无不当。
三、本案中,申请人于2025年7月15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被举报人,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21日到被举报人处开展现场检查、制作现场笔录,并收集了某某店铺图片、现场照片、某某店铺改正后截图等资料。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的宣传与实际情况存在差异,鉴于被举报人无既往处罚记录,暂未发现其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危害后果轻微,检查当日即完成整改,于2025年7月22日作出对本次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的决定,2025年7月23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相关调查结果及处理情况依法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特殊情况下,核查时限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决定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7月23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关于王某某举报重庆某某酒店(个人独资)事项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