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 [2025] 432号

来源:重庆市渝中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11-27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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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5〕432号

申请人:吴某某,男,汉族,2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70220**********,住安徽省铜陵市。

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管家巷9号。

法定代表人:庞静,职务: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对申请人申请公开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汇总表、行政诉讼案件应诉情况汇总表、行政诉讼案件败诉分析报告、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数量统计表、行政复议纠错率统计表事项未履行法定职责向本机关提起的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9月22日收到,于2025年9月28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2025年8月18日申请人通过电子邮箱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汇总表和行政诉讼案件应诉情况汇总表以及行政诉讼案件败诉分析报告、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数量统计表和行政复议案件接收数量统计表以及行政复议纠错率统计表,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区政府部门负有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做出书面答复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答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规定。申请人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申请人要求在行政复议决定书尾部写清楚: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职,履职程序正当合法

被申请人于 2025年8月18日收到申请人通过电子邮箱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汇总表、行政诉讼案件应诉情况汇总表、行政诉讼案件败诉分析报告、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数量统计表、行政复议纠错率统计表,要求全部打印出来以书面形式提供,要求分开答复分开邮寄。”被申请人于 2025年9月5日按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上填写的联系地址及勾选的信息提供方式、信息获取方式,通过邮寄的方式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渝中卫健依复〔2025〕**号,以下简称《答复书》)邮寄给申请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根据情况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相应答复处理的法定职责,故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主体适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被申请人依据前述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程序正当合法。

二、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的理由合法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需要被申请人对本机关负责人出庭参加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应诉情况、行政诉讼案件败诉情况、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数量情况、行政复议纠错率情况进行汇总统计、计算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提供。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作出《答复书》对不予提供的理由向申请人进行了说明。

三、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适用法律正确

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作出的答复,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四、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据充分

被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接收信息公开申请邮件截图、《答复书》、送达回执、邮件轨迹信息查询截图等证据,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依法进行审查,依法作出了答复,并在法定期限内按照申请人指定的信息提供方式、获取方式向申请人进行送达。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法作出了《答复书》并予以送达,已经履行法定职责,且程序正当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属于合法有效的行政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25年8月18日收到申请人通过电子邮箱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汇总表、行政诉讼案件应诉情况汇总表、行政诉讼案件败诉分析报告、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数量统计表、行政复议纠错率统计表,要求全部打印出来以书面形式提供,要求分开答复分开邮寄。”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5日按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上填写的联系地址及勾选的信息提供方式、信息获取方式,通过邮寄的方式将《答复书》)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公民)》、《行政复议答复书》、被申请人yzqwsj@163.com邮箱接收邮件截图、《答复书》及送达回执、物流详情查询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起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具有进行回复的职责。

二、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为被申请人负责人出庭参加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应诉情况、行政诉讼案件败诉情况、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数量情况、行政复议纠错率情况,以上信息并非被申请人已经制作的政府信息,需要被申请人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提供并在《答复书》中对不予提供的理由向申请人进行了说明,并无不当。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于 2025年8月18日收到申请人通过电子邮箱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于2025年9月5日按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上填写的联系地址及勾选的信息提供方式、信息获取方式,通过邮寄的方式将《答复书》邮寄送达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职责,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前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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