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5〕435号
申请人:杨某某,男,汉族,2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2080220**********,住甘肃省平凉市。
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重庆市渝中区临华路48号。
法定代表人:陈洁,职务:局长。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投诉是否受理告知的法定职责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9月20日收到,于2025年9月26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投诉是否受理告知的法定职责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7月24日在抖音平台进行购物,购买到了本案中被投诉举报人“重庆某某公司”,地址为“重庆市渝中区某某正街**号附**号某楼”所生产销售的“爆辣土鸡腿爪”一件。申请人认为以上产品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问题,后申请人采用挂号信函(XA************)的方式向被申请人寄递了投诉举报书,邮件轨迹显示被申请人于2025年8月10日收到了该信件。截至目前,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的投诉是否受理的相关通知,因此应当依法确认其程序违法。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一款,被申请人具有处理申请人投诉的法定职责。再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邮件轨迹显示被申请人于2025年8月10日16:17分签收了申请人的该投诉举报信,但并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的投诉是否受理。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对所作行政行为负有举证义务。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的该投诉是否受理,因此应当依法确认其程序违法,程序错误必然导致实体错误,望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事项的处理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申请人向行政机关提出大量举报投诉,其行为严重浪费了行政资源,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立法目的”“适用范围”规定相悖,属于权利滥用,故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5年7月24日,申请人在重庆某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举报人)开设的某某平台店铺“某某餐食品专卖店”购买了“爆辣土鸡腿爪”(100g*2只),实付34.9元。申请人认为案涉“爆辣土鸡腿爪”违规使用受托方商品条码,且其未标注产品专用名称,不能反映其真实属性,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遂邮寄(邮件号:XA************1)《投诉举报信》及相关材料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025年8月10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材料。申请人的投诉诉求为“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方式为电话调解,诉求是按照法律相关规定,如果调解不成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制作终止调解决定书,并以邮箱形式送达给投诉举报人”。2025年8月15日9时15分左右,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将信函件内容录入全国12315平台进行登记,联系电话登记为申请人投诉举报信内所提供电话188********。2025年8月15日9时24分左右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在全国12315平台上进行了初查反馈受理和短信推送。短信内容为:您好,您的投诉(编号:21500103062025***************)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受理条件,已受理。同日,被投诉举报人明确表示拒绝调解,并提交了加盖公章的《拒绝调解申请书》。2025年8月15日15时42分左右,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件办结反馈和反馈短信推送。短信内容为:您好,您的投诉(编号:21500103062025***************)已办结。因被投诉举报人拒绝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第(四)项“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之规定,我局终止调解,建议你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衷心感谢您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关注与支持。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投诉是否受理告知的法定职责,于2025年9月19日向本机关邮寄(邮件号:XA************)行政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目录》、邮件轨迹及邮件详情(邮件号:XA************)、《投诉举报信》及附件、支付宝交易电子、信封封面(邮件号:XA************);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投诉举报信》及附件、《重庆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单》(编号:21500103062025***************)、全国12315平台短信详情截图(受理)、《拒绝调解申请书》、全国12315平台短信详情截图(终止)、全国12315平台流转信息时间轴截图
;本机关制作的《听取当事人意见笔录》及电话录音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之规定,本案中被投诉举报人住所地位于渝中区行政区域内,被申请人依法具有对申请人的投诉作出处理的职责,主体适格。
二、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8月10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于2025年8月15日受理申请人的投诉并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符合上述规定。
三、申请人在《投诉举报信》中确认的电话号码为188********,其在向被申请人邮寄过程中预留的电话号码为188********。此外,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及邮寄时确认的电话号码亦是188********。行政复议期间本机关拨打188********听取申请人意见,申请人接听并陈述意见,因此在案证据可以认定188********系申请人使用的电话号码。本机关认为具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投诉后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告知投诉人,但采用何种告知方式,可以由具有处理权限的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决定,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已在七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向申请人预留的电话号码188********发送短信予以告知,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