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 [2025] 446号

来源:重庆市渝中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6-01-13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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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5〕446号

申请人:宋某某,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219**********,住重庆市渝中区。

申请人:李某某,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219**********,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和平路管家巷9号。

法定代表人:庞静,职务: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8月1日就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8日反映的事项作出的《答复群众意见书》(以下简称《答复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9月28日收到,于2025年10月11日予以受理。因本案情况复杂,本机关于2025年12月8日决定延长行政复议审理期限3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责令被申请人撤销《答复书》;2.强烈要求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成立专案组,按照申请人的实名投诉内容,依法依规严查后作出判定,并追究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3.申请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公开听证此次行政复议的所有调查依据和证据,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的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申请人称:一、关于要求判定“重庆某某医院(以下简称某某医院)印发的某某医院〔2022〕8号文件违法违规授权肾内科相关医生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球囊扩张术等)资质”、要求“取消肾内科医生所有涉及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的手术项目授权”问题,被申请人始终严重混淆“公权”与“私权”概念回复申请人!

理由:医疗机构对医务人员的医疗技术授权是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的,是属于“公权”,对于公权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对于个人的私权,才是“法无禁止即可为”!被申请人作为卫生监督执法者,严重混淆“公权”与“私权”,违反上位法,使用极端错误的“法律解释”来回复申请人:“依据的《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年版)》对医师执业范围的要求为‘外科、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或其他与开展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相适应的临床专业’。对执业范围为‘内科’的医师能否开展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无明确、具体的限制性规定。因此,未发现某某医院存在违法违规授权,暂无法律依据取消某某医院对肾内科医师开展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的授权”。

《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年版)》是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为了规范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的规范。被申请人违反此上位法规,《答复书》准许法规中没有规定的“内科”医生超执业范围开展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手术!请问被申请人,是不是可以准许“口腔科”“眼科”等等专业都可以开展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手术医生不专业怎么能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被申请人违反上位法,完全没有将人民的“生命健康权”放在心上!是严重的乱作为,涉嫌严重渎职的!

二、关于要求判定“某某医院肾内科所有医生无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资质,无介入三级诊疗技术(球囊扩张术等)资质”问题,《答复书》存在适用法律不正确。

被申请人在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两次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回复后,终于被迫判定违法,但找理由不处罚:“在某某医院〔2022〕8号授权文件发布之前,某某医院肾内科医师不具有开展‘动静脉造瘘后球囊扩张术’等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谢某某、陈某某、胡某某等肾内医师提交的《医疗技术资格准入申请表》属于授权无效,其行为涉嫌违法,但查实肾内医师2018年开展手术的违法行为,依据当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已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此处被申请人存在适用法律不正确,乱作为的找理由不处罚!

(一)被申请人《答复书》适用法律不正确

 被申请人在处理申请人2023年12月18日的投诉时,应该适用2021年修订的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在1996年制定后,虽经2009年和2017年两次个别条文修改,但2021年1月22日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修订是该法的首次全面修订,法律条文数量从64条增加到86条。因此,在申请人投诉的时间点(2023年12月18日),该新法已施行两年多,是当时唯一有效的版本。被申请人应该适用2021年修订的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的规定。

首先:某某医院肾内科违法开展无资质手术就是属于超执业范围的非法行医,而且已经发生了76岁老人死亡的“一级甲等”严重医疗事故,就应该属于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年限必须追诉5年。被申请人故意避开这条包庇违法者。

其次:某某医院有某甲和某乙两个院区,即使收到重庆市中华某某会2020年6月23日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收到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作出2022年1月14日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肾内科藐视国法,照常开展非法手术,从来都没有停止过!(2019年病患1008071、1015281, 2020年病患1138593、1141083,2021年病患1211093、1216847、1256662等等),这些证据符合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应该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如此多的非法手术,被申请人为什么不查!

(二)被申请人《答复书》故意使用当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作为不行政处罚的理由回复申请人,是属于严重的乱作为

三、被申请人对已经查证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上报、不移交、不追责,涉嫌严重失职和渎职

自从2023年12月18日投诉以来,历时1年9个月有余,2次被复议机关撤销回复,现被申请人的《答复书》对已经查到的涉及危害公民生命健康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上报、不移交司法,不依法依规追责!被申请人涉嫌严重包庇某某医院肾内科无资质开展诊疗技术的非法医疗行为!

综合以上所有证据和理由,申请人严重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强烈要求复议机关撤销此回复,要求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听证此次行政复议的所有调查依据和证据,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的作出行政复议的决定,并追究被申请人的违法责任。

被申请人称:

一、作出《答复书》的主体适格、程序正当合法

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8日收到申请人《要求严查重庆某某医院肾内科所有医生均无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球囊扩张术等等)资质问题》的投诉。按照《行政复议决定书》(渝中府复〔2025〕35号)要求,被申请人再次组织执法人员对某某医院相关问题开展调查核实,后根据调查结果于2025年8月1日作出《答复书》并向申请人进行送达。

被申请人认为,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有权对其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是作出《答复书》的适格主体。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依法开展调查工作,并结合调查结果对申请人进行了回复,被申请人已经依法履行了职责,符合《重庆市卫生健康执法监督投诉举报制度》的规定。

二、作出《答复书》的具体事实清楚

(一)关于要求判定“某某医院印发的某某医院〔2022〕8号文件违法违规授权肾内科相关医生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球囊扩张术等)资质”、要求“取消肾内科医生所有涉及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的手术项目授权”问题

某某医院于2022年1月19日制发《重庆市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关于印发〈手术、腔镜、介入等医疗技术分级准入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某某医院〔2022〕8号),授权肾内科医师开展“动静脉造瘘后球囊扩张术(用于肾透析)”“上肢静脉球囊扩张成形术”等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可制定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目录并及时调整,对目录内的手术进行分级管理,手术管理按照国家关于手术分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的管理,国家卫生部办公厅于2012年7月9日以卫办医政发〔2012〕88号通知制发《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于2019年11月15日以国卫办医函〔2019〕828号通知制发《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年版)》予以规范。某某医院前述授权行为发生在2022年1月19日,应符合《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年版)》的规定。

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年版)》对医师执业范围的要求为“外科、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或其他与开展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相适应的临床专业”。对执业范围为“内科”的医师能否开展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无明确、具体的限制性规定。医院对医疗技术的授权管理是医疗机构内部管理事项,不属于公权力机关的行政管理事项,适用“法无禁止即可为”原则。因此,未发现某某医院存在违法违规授权,暂无法律依据取消某某医院对肾内科医师开展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的授权。

(二)关于要求判定“某某医院肾内科所有医生无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资质,无介入三级诊疗技术(球囊扩张术等)资质”问题

根据前面的分析,某某医院于2022年1月19日授权肾内科医师开展“动静脉造瘘后球囊扩张术(用于肾透析)”“上肢静脉球囊扩张成形术”等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且未发现某某医院存在违法违规授权。因此,经此次授权后,取得授权的肾内科医师具有开展“动静脉造瘘后球囊扩张术(用于肾透析)”“上肢静脉球囊扩张成形术”等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的资质。在某某医院〔2022〕8号授权文件发布之前,没有正式文件授权肾内科医师开展“动静脉造瘘后球囊扩张术(用于肾透析)”“上肢静脉球囊扩张成形术”等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因此,在此次授权之前,肾内科医师不具有开展“动静脉造瘘后球囊扩张术(用于肾透析)”“上肢静脉球囊扩张成形术”等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的资质。

经检索某某医院病历系统中肾内科开展的手术数据,2017年及以前,无肾内科医师在某某医院某甲院区开展“四肢静脉扩张成形术”、“球囊扩张术”等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的记录;2018年,有肾内科医师谢某某、陈某某、胡某某在某某医院某甲院区开展“扩张成形术”“球囊扩张术”等与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相关技术的记录;2019至2022年1月19日期间,无肾内科医师在某某医院某甲院区开展“四肢静脉扩张成形术”、“球囊扩张术”等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的记录。虽然谢某某、陈某某、胡某某通过提交《医疗技术资格准入申请表》,经过医院审核形式上取得了“动静脉内痿球囊扩张术”等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授权,但因该授权违反了2012版的《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授权无效。谢某某、陈某某、胡某某在某某医院〔2022〕8号授权文件发布之前,依然不具有开展“动静脉造瘘后球囊扩张术(用于肾透析)”“上肢静脉球囊扩张成形术”等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的资质。谢某某、陈某某、胡某某的行为涉嫌违法,因相关行为发生在2018年,依据当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版)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已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某某医院对医疗技术授权管理不规范,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混乱,存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隐患,被申请人依据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于2024年10月25日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某某医院进行整改。某某医院已于2022年1月19日发布了某某医院〔2022〕8号文件,规范授权肾内科医师开展“动静脉造后球囊扩张术(用于肾透析)”“上肢静脉球囊扩张成形术”等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对授权管理问题进行整改。

三、作出《答复书》的适用法律正确

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反映某某医院有关问题的投诉开展调查处理,主要依据以下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版)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条、《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三)项、《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年版)》“二、人员基本要求(一)医师 1.”之规定。

被申请人之所以适用2017版行政处罚法的追诉时效规定,不追诉谢某某、陈某某、胡某某的违法责任,是因为法律修订后,对违法行为处理的法律适用应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对违法行为的处理一般适用行为发生时的法律,如果新法处理更轻则适用新法。2021年版行政处罚法的追诉时效规定将特殊的违法情形追诉时效作了延长,显然对违法行为苛责重于2017年版的行政处罚法。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对2021版行政处罚法施行之前的违法行为进行追诉应适用旧法,即2017年版的行政处罚法。被申请人依据2017年版的行政处罚法不追诉谢某某、陈某某、胡某某的违法责任,符合“从旧兼从轻原则”,法律适用无误。

综上,以此作出的答复适用法律、规范正确。

四、作出《答复书》的证据充分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2份、询问笔录2份、卫生监督意见书2份、某某医院《手术、腔镜、介入等高风险医疗技术准入目录(2021年版)》等复印件15页、科室培训考核记录复印件16页等作为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反映的问题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所得的实际情况作出事实清楚的认定,按照规定据实答复,无理由进行撤销。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调查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属于合法有效的行政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请求决定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维持被申请人的行政答复和具体行政行为。

经审理查明:二申请人系患者李某某近亲属。2018年11月28日,患者李某某因“血糖升高20年,泡沫尿5年,内瘘狭窄1”入住某某医院(某乙院区)治疗,当日下午在肾内科操作室行超声引导下球囊扩张术,操作过程中给予枸橼酸舒芬太尼注射液25μg静脉注射后发现患者血氧饱和度快速下降,呼叫患者,呼之不应,立即按照药物过敏给予抢救,实施心脏按压、经口气管插管等措施,心跳恢复后送入ICU继续治疗、患者持续昏迷。2018年12月2日转入某丙医院(某丙医院)治疗、2018年12月28日出院,再次转入某某医院(某乙院区)ICU治疗,于2019年4月27日死亡。

2020年6月23日,重庆市某某会对于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的“对某某医院与李某某家属关于李某某医疗事故争议进行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事项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重庆医鉴【2019】0**号),该鉴定书“七、分析意见”处载明“(二)诊疗过程中医方存在的过错:……2.术前准备不充分,手术医生无动-静脉内瘘血管狭窄球囊扩张术相关资质”。2022年1月14日,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针对重庆市某某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重庆医鉴【2019】0**号)指出的问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岸卫医罚〔2022〕1号),决定给予某某医院肾内科血管通路组整顿6个月,给予重医附属二院警告并处罚款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18日,申请人李某某向被申请人提交《要求严查重庆某某医院肾内科所有医生均无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球囊扩张术等等)资质问题》的投诉举报材料。2024年1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群众意见书》,告知申请人关于某某医院肾内科所有医生均无外周血管介入治疗技术(球囊扩张术)资质以及无超声影像学的操作、诊断、出具报告资质的问题正在进一步调查中,后续调查情况将及时书面答复。2024年4月2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群众意见书》(以下简称《4.2答复书》)。申请人对《4.2答复书》不服,于2024年6月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024年9月14日,本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渝中府复〔2024〕119号),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4.2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

2024年9月19日,被申请人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渝中府复〔2024〕119号)。2024年10月25日,被申请人针对冷佳源、谢某某相关医疗技术授权等问题,向某某医院作出《卫生监督意见书》。2024年11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群众意见书》(以下简称《11.15答复书》)并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申请人对《11.15答复书》不服,于2025年1月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025年5月6日,本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渝中府复〔2025〕35号),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11.15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

2025年5月8日,被申请人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渝中府复〔2025〕35号)。2025年7月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延期答复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因情况较复杂,决定延长办理期限30日。2025年7月8日、7月24日,被申请人对某某医院进行现场检查。2025年8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并向申请人邮寄,《答复书》对“关于要求判定‘某某医院印发的某某医院〔2022〕8号文件违法违规授权肾内科相关医生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球囊扩张术等)资质’、要求‘取消肾内科医生所有涉及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的手术项目授权’问题”、“关于要求判定‘某某医院肾内科所有医生无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资质,无介入三级诊疗技术(球囊扩张术等)资质’问题”重新进行了回复。申请人对《答复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延期答复通知书》《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重庆医鉴【2019】0**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渝05民终4***号)4页、《要求严查重庆某某医院肾内科所有医生均无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球囊扩张术等等)资质问题》《行政复议决定书》(渝中府复〔2025〕35号)及送达回证、《行政复议答复书》《行政复议案件证据清单》、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重庆市卫生健康执法监督投诉举报处理表》(编号2023-348)及投诉材料、答复书》及送达回执、EMS快递单及邮件轨迹查询记录、《延期答复通知书》及送达回执、EMS快递单及邮件轨迹查询记录、现场笔录2份、询问笔录2份、1152485病程记录、890590病程记录、肾内科PTA手术记录单、手术记录、住院病案首页、卫生监督意见书2份、《重庆市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关于印发〈手术、腔镜、介入等医疗技术分级准入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某某医院〔2022〕8号)12页、《重庆市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关于印发〈医疗技术目录(2016年版)〉的通知》(某某医院〔2017〕185号)2页、《关于公布医疗技术资格准入情况的通知》、科室培训考核记录复印件16页、肾内科医师资格证书等复印件24页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

一、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辖区医疗机构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具有对申请人投诉予以答复的法定职权,主体适格。

二、关于被申请人的答复内容

(一)关于要求判定“某某医院印发的某某医院〔2022〕8号文件违法违规授权肾内科相关医生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球囊扩张术等)资质”、要求“取消肾内科医生所有涉及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的手术项目授权”的问题。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目录并及时调整,对目录内的手术进行分级管理。手术管理按照国家关于手术分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年版)》“二、人员基本要求(一)医师1.开展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的医师,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执业范围为外科、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或其他与开展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相适应的临床专业。(2)有3年以上相关临床专业诊疗工作经验,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经过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相关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之规定,本案中,某某医院于2022年1月19日制发《重庆市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关于印发〈手术、腔镜、介入等医疗技术分级准入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某某医院〔2022〕8号),授权肾内科医师开展“动静脉造瘘后球囊扩张术(用于肾透析)”“上肢静脉球囊扩张成形术”等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并未违反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回复申请人未发现某某医院存在违法违规授权,暂无法律依据取消某某医院对肾内科医师开展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的授权,并无不当。

(二)关于要求判定“某某医院肾内科所有医生无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资质,无介入三级诊疗技术(球囊扩张术等)资质”的问题。本案中,某某医院于2022年1月19日制发《重庆市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关于印发〈手术、腔镜、介入等医疗技术分级准入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某某医院〔2022〕8号),被申请人认定此次授权后肾内科医生具有开展“动静脉造瘘后球囊扩张术(用于肾透析)”“上肢静脉球囊扩张成形术”等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的资质;此次授权前,肾内科医生不具有开展“动静脉造瘘后球囊扩张术(用于肾透析)”“上肢静脉球囊扩张成形术”等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的资质,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版)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版)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之规定,本案中,对于某某医院某甲院区在2022年1月19日授权前开展“动静脉造瘘后球囊扩张术(用于肾透析)”“上肢静脉球囊扩张成形术”等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的情况,被申请人经调查发现2018年有肾内科医师谢某某、陈某某、胡某某在某某医院某甲院区开展“扩张成形术”“球囊扩张术”等与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相关技术的记录。因授权无效,被申请人认定谢某某、陈某某、胡某某的上述行为涉嫌违法,但已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5日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某某医院进行整改。故被申请人对本投诉事项的答复,并无不当。

三、根据《重庆市卫生健康执法监督投诉举报制度》第十四条“投诉举报事项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延期理由”之规定,本案中,2025年5月6日,本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渝中府复〔2025〕35号),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11.15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2025年5月8日,被申请人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渝中府复〔2025〕35号)。2025年7月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延期答复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因情况较复杂,决定延长办理期限30日。2025年8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并向申请人邮寄,程序合法。

申请人提出的其他复议请求,不在本次行政复议审理范围内。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5年8月1日就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8日反映的事项作出的《答复群众意见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2026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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