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 [2025] 445号

来源:重庆市渝中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6-01-16 14:30
打印 打印
分享到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5〕445号

申请人:宋某某,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219**********,住重庆市渝中区。

申请人:李某某,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219**********,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和平路管家巷9号。

法定代表人:庞静,职务: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8月1日所作《答复群众意见书》(以下简称《8.1答复书》,就申请人于2024年2月7日反映事项的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9月28日收到,于2025年10月11日予以受理。因本案情况复杂,本机关于2025年12月8日决定延长审理期限3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责令被申请人撤销《8.1答复书》;2.要求成立专案组,依法依规严查后作出判定,并追究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申请人称:一、关于“谢某某提交的《医疗技术资格准入申请表》是否违法和涉嫌伪造”问题,被申请人已经认定违法了,为什么《8.1答复书》始终不作出违法判定?

(一)被申请人三次回复都严重违背卫生执法监督职责,至今都始终回避判定“谢某某提交的《医疗技术资格准入申请表》是否违法?”

证据:被申请人的主要职责“对医务人员的执业资格进行监督,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打击非法行医,查处违法行为。”

被申请人2025年8月1日作出另一答复书(针对申请人2023年12月18日反馈事项的答复,以下简称《8.1答复书2》)第3页已经做出判定“谢某某、陈某某、胡某某提交的《医疗技术资格准入申请表》,该授权违反了2012版的《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授权无效,谢某某,陈某某,胡某某的行为涉嫌违法”,这份回复中已经作出了违法判定,为什么《8.1答复书》始终不作出违法判定?

(二)被申请人《8.1答复书》故意包庇张某某,对张某某口供不深究、不追责

被申请人《8.1答复书》回复“经向张某某核实,该申请表中张某某的签名是其本人的签章。”被申请人故意没有询问和查证,谢某某、陈某某等医师提交的《医疗技术资格准入申请表》“张某某”的签名是不是他自己同意后亲自签章的,有没有让别人代签章,表格中医务处“同意”授权的笔迹是不是他自己签署的?被申请人在以前的两份回复中始终找理由不问张某某,现在《8.1答复书》问了张某某又故意不问清楚,被申请人的意图很明显,如果问清楚了,张某某就存在严重违法违规了,而且发生了一级甲等医疗事故造成老人死亡就涉嫌犯罪了,张某某现任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研究院党委副书记、院长,被申请人害怕得罪张某某,不敢、不想、不愿意追责!

(三)关于《医疗技术资格准入申请表》是否涉嫌伪造,是否涉嫌“事后补”问题,被申请人不履职,反复要求我们自己委托鉴定

理由和依据:被申请人既然已经判定违法了,依据《重庆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案件办理中,确需通过检验,检测,鉴定等技术手段调查取证和依法组织听证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办案期限。”以上法律法规证明被申请人在调查案件过程中,需要通过司法鉴定的,依职权可以委托司法鉴定。被申请人反复要求我们老百姓“可委托鉴定机构进行有关鉴定,予以明确”,这是被申请人不履职,严重渎职的证据。

二,关于“张某某,向某某是否涉嫌违法违规授权医师谢某某医疗技术“问题

(一)被申请人始终找理由不作“违法判定”

重庆市某某会2020年6月23日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明确查明判定“手术医生无动静脉内瘘血管狭窄球囊扩张术资质”。被申请人也查明了“某某医院未能提供谢某某相关培训经历的档案材料”。被申请人的《8.1答复书2》第3页已经做出违法判定。被申请人为什么在《8.1答复书》中不敢依据法律法规作出违法判断?

(二)被申请人使用违法者的证言来证明违法者没有违法,这是严重的乱作为

被申请人《8.1答复书》回复中取证的“经向某某核实”、“经向谢某某核实”的所有证言都是违法的谎言,有哪个违法犯罪嫌疑人会主动承认自己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为什么不请医学专家、法律专家共同判定。“动静脉内瘘球囊扩张术”自从开展以来,哪条法律法规规定该手术“不是外科范畴的介入手术”,请被申请人拿出国家的法律法规来证明,不要用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证言来搪塞申请人,这样的回复是被申请人严重乱作为的证据。

(三)被申请人没有严格依据法律法规,故意放纵违法者的违法行为,重罪轻罚

被申请人《8.1答复书》中依据的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8年版)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暂停或者停止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混乱,存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隐患的。”请问被申请人,医院授权管理混乱,发生了导致76岁老人死亡的一级甲等医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严重医疗事故,难道不属于造成了严重后果吗?被申请人没有严格依据法律法规,故意忽略此严重后果,仅仅用先责令整改,逾期不改的予以处罚来重罪轻罚,这是非常严重的涉嫌包庇某某医院的违法人员。

三、关于“谢某某一直都没有停止超执业范围非法开展动静脉内瘘球囊扩张术”问题,没有上报,移交了事

被申请人既然已经查到了谢某某明确知道无资质,违法开展手术的证据,这是谢某某藐视国法,知法犯法的违法犯罪行为,被申请人就应该上报重庆市卫生健康委,联合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共同彻查此案,而不应该把责任推卸给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核查处理”就完事了。而且,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5日将该情况移送南岸区卫生健康委进行核查处理,至今10月有余,为什么我们没有收到任何形式的受理通知和回复?

四、关于“要求移交司法追究张某某和向某某等相关人员刑事责任等”问题,严重不作为,找各种借口又将责任推卸给公安和检察机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第七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一)被申请人根本不想查,不作为,乱作为的找各种借口代替刑事追责

被申请人借口使用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对谢某某医疗事故罪的初级不起诉决定书(此决定书并不是最终决定书,而且谢某某知法犯法应该罪加一等,涉嫌"非法行医罪"),借口使用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对医院和向某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来代替谢某某非法行医的刑事追责,来代替对医院管理责任人张某某、向某某等非法授权的刑事追责。

(二)被申请人《8.1答复书》推卸责任,不作为的将责任推给公安和检察院

被申请人回复中多次强调“未发现张某某,向某某存在伪造《医疗技术资格准入申请表》”的问题,被申请人职责范围内,没有鉴定就得出“未发现”的结论,就是严重的不作为,涉嫌严重的渎职。张某某、向某某违法授权导致最严重的医疗事故,导致老人死亡的最严重后果,被申请人为什么看不见,为什么查不到违法犯罪事实?被申请人作为卫生监督执法部门,更应该联合公安,检察机关一起严查,涉嫌违法犯罪的,该移交就必须移交,不应该推卸责任的“建议您向有刑事管辖权限的公安机关,检查机关等司法机关报案、申诉”。因为国家赋予被申请人的职责是“对医疗机构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及其医务人员的执业资格,执业注册进行监督检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打击非法行医...查处违法行为。”

综上,申请人严重不服《8.1答复书》,申请区政府依法依规作出公平公正的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称:一、作出《8.1答复书》的主体适格,程序正当合法

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7日收到申请人《要求依法依规严查重庆某丙医院时任医务处处长张某某,时任肾内科主任向某某涉嫌违法违规授权谢某某医疗技术,要求判断是否违法?是否涉嫌伪造授权表?并要求移交司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投诉。按照《行政复议决定书》(渝中府复〔2025〕36号)要求,被申请人再次组织执法人员对某某医院相关问题开展调查核实,因情况较复杂,被申请人决定延长办理期限,并于2025年7月4日向申请人进行了书面告知,后根据调查结果于2025年8月1日作出《8.1答复书》并向申请人进行送达。

被申请人认为,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有权对其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是作出《8.1答复书》的适格主体。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依法开展调查工作,并结合调查结果对申请人进行了回复,被申请人已经依法履行了职责,符合《重庆市卫生健康执法监督投诉举报制度》的规定。

二、作出《8.1答复书》的具体事实清楚

(一)关于“谢某某提交的《医疗技术资格准入申请表》是否涉嫌伪造”问题

被申请人调取了谢某某于2017年9月29日提交的《医疗技术资格准入申请表》,申请“动静脉内瘘球囊扩张术”等多项手术的授权。该申请表上科室医疗技术授权管理小组意见处有“向某某”的签名;医务处意见处有“张某某”签署的同意意见和签名;医疗技术授权管理委员会意见处有同意意见,并加盖该院医疗技术授权委员会和医疗伦理委员会的印章。经向张某某核实,该申请表中“张某某”的签名是其本人的签章。经向某某核实,该申请表中“向某某”的签名系其本人签署,其没有代签行为。经向医院核实,该申请表上医疗技术授权委员会和医疗伦理委员会的印章是真实的。结合现有证据,未发现该申请表属于伪造。若申请人认为该申请表中多处笔迹涉嫌伪造,可委托鉴定机构进行有关鉴定,予以明确。

(二)关于“张某某,向某某是否涉嫌违法违规授权医师谢某某医疗技术”问题

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09版)第十一条,《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等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根据自己建立的手术授权制度进行手术授权管理。经核实,某某医院对手术授权管理分为集中授权、动态授权等形式。动态授权形式由医生填写《医疗技术资格准入申请表》,经科室医疗技术授权管理小组、医务处、医疗技术授权管理委员会逐级审签后生效,不再采取文件形式进行授权。同时被申请人从某某医院调取了多份《医疗技术资格准入申请表》,表明该医院确实存在动态授权形式。关于谢某某开展“动静脉内瘘球囊扩张术”,某某医院采取动态授权形式进行授权。查看谢某某的授权申请表,科室医疗技术授权管理小组意见处负责人签名为“向某某”,向某某作为时任肾内科科室主任,有权代表科室意见签名;医务处意见处负责人签名为“张某某”,张某某作为时任医务处处长,有权代表医务处意见签名。张某某,向某某在该申请表上审签是履行医院赋予的职能职责的职务行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是个人行为。

重庆市某某会于2020年6月30日出具的重庆医鉴[2019]004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显示,为患者李某某实施手术的医生谢某某无“动静脉内瘘血管狭窄球囊扩张术”资质。调查期间,某某医院未能提供谢某某相关培训经历的档案材料。经查阅某某医院于2014年10月30日发布《关于下发2014年版手术分级目录的通知》、2017年5月19日发布《关于印发〈手术、腔镜、介入等高风险医疗技术准入目录(2016年版)〉的通知》,医院未将“动静脉内瘘球囊扩张术”纳入分级管理目录。经向某某核实,向某某称谢某某申报的“动静脉内瘘球囊扩张术”不是外科范畴的介入手术,故未参照《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12年版)的规定,而是按照当时医院的惯例作为二级手术申报。经向谢某某核实,其称“动静脉内瘘球囊扩张术”不是外科范畴DSA介入手术,不属于《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12年版)所界定的技术,因此按照当时医院的常规操作作为二级申报。经向某某医院及医务处工作人员核实,医院认为“动静脉内瘘球囊扩张术”非传统意义上的介入手术,因此未将该手术写入医院的手术分级文件,医院在实际工作中将该手术定为二级手术进行管理。上述情况表明,某某医院未按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09版),《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将医院开展的手术纳入手术分级管理目录管理,存在手术授权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规范问题。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谢某某故意将“动静脉内瘘球囊扩张术”申报为二级手术,也无法证实张某某、向某某故意违规审签,确有可能因医院手术授权管理制度不健全造成手术等级申报不规范、授权审签不规范。

对医院授权管理制度不健全、授权管理混乱问题,《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09版)、《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等规范没有行政处罚规定。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8年版)第四十一条第(三)项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混乱,存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隐患的”设定了责令整改、行政处罚依据。依据该规定,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混乱,存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隐患的,先责令整改,逾期不改的予以处罚。针对某某医院存在手术授权管理不规范的情况,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5日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某某医院进行整改。某某医院已于2022年1月19日发布了重医二院[2022]8号文件,对授权管理问题进行整改,将“动静脉造瘘后球囊扩张术(用于肾透析)”“上肢静脉球囊扩张成形术”等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纳入院内手术目录管理。

(三)关于“谢某某一直都没有停止超职业范围非法开展动静脉内瘘球囊扩张术”问题

经核实,谢某某常规在某某医院(某某院区)工作,开展相关诊疗活动。根据申请人投诉材料中提供病案号为12*****和12*****的相关线索,被申请人到某某医院调取、查阅住院号分别为12*****、12*****的2名患者的病程记录,其显示2名患者均是在某某医院(某某院区)住院治疗。因为该两起医疗行为发生地在南岸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被申请人已于2024年11月15日依法将该情况移送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进行核查处置。

(四)关于要求移交司法追究张某某和向某某等相关人员刑事责任等问题

谢某某在救治患者李某某的医疗过程中,在未取得相关手术资质情况下,为患者李某某实施“动静脉内瘘球囊扩张术”,造成患者李某某死亡,经重庆市某某会鉴定,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针对谢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10月7日作出渝南检刑不诉〔2023〕318号《不起诉决定书》,对谢某某做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某某医院对该事故负有主要责任,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2年2月14日作出南岸卫医罚〔202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某某医院警告、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给予该院肾内科血管通路组停业整顿6个月的行政处罚。向某某对该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关系和责任,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2年2月14日作出南岸卫医罚〔202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向某某暂停6个月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

根据被申请人目前的调查结果,未发现张某某、向某某存在伪造《医疗技术资格准入申请表》的问题。若申请人坚持认为张某某、向某某涉嫌伪证罪,建议向有刑事管辖权限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司法机关报案、申诉。

三、作出《8.1答复书》的适用法律正确、证据充分

被申请人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条、《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09版)第十一条、《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8年版)第四十一条第(三)项、《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等规定,结合询问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某某医院的情况说明、医疗技术资格准入申请表复印件等证据,对申请人的反映的问题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所得的实际情况作出事实清楚的认定,按照规定据实答复,无理由进行撤销。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近亲属李某某因“血糖升高20年,泡沫尿5年,内瘘狭窄”于2018年11月28日入住某某医院某某院区治疗,同日下午在肾内科操作室行超声引导下球囊扩张术。2019年4月27日,李某某死亡。经重庆市某某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重庆医鉴【2019】004号)认定,手术医生“无动-静脉内瘘血管狭窄球囊扩张术相关资质”,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2年1月1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岸卫医罚〔2022〕1号,决定给予某某医院肾内科血管通路组整顿6个月、给予某丙医院警告并处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2022年2月1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岸卫医罚〔2022〕2号),对向某某“签字同意开展单位动静脉内瘘血管狭窄球囊扩张术,且明知谢某某无麻醉师资质,但仍然安排谢某某为李某某实施手术”等行为,给予暂停6个月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渝05民终4***号)认定,张某某在2017年某某医院伦理委员会委员组成中明确为管理专业,2018年在某某医院伦理委员会委员组成中明确为外科学。2023年10月7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渝南检刑不诉〔2023〕3**号),认为“现有证据无法完全证实谢某某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无法证明谢某某构成医疗事故罪,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同时在《不起诉理由说明书》中阐明,谢某某未取得动静脉内瘘球囊扩张术资质,但并非谢某某本人明知没有授权私自开展该手术。

2024年2月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执法支队提交《要求依法依规严查某某医院时任医务处处长张某某、时任肾内科主任向某某涉嫌违法违规授权谢某某医疗技术,要求判断是否违法?是否涉嫌伪造授权表?并要求移交司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投诉举报材料,要求严查某某医院时任医务处处长张某某、时任肾内科主任向某某涉嫌违规授权谢某某医疗技术、涉嫌伪造授权表的行为,理由如下:(1)严查张某某伪造授权表格或者违法授权,签名同意授权谢某某《医疗技术资格准入申请表》的行为;(2)申请对《医疗技术资格准入申请表》作文书鉴定;(3)严查谢某某《医疗技术资格准入申请表》中将属于外周血管介入三级手术的“动静脉内瘘球囊扩张术”的技术级别被违法违规降级填为二级手术的问题;(4)谢某某的《医疗技术资格准入申请表》中的“受培训经历”是严重的违法违规;(5)谢某某《医疗技术资格准入申请表》中多处签名笔迹存在重大伪造的嫌疑,要求作文书和笔迹司法鉴定;(6)因张某某、向某某的违法授权,谢某某一直都没有停止超职业范围非法开展......动静脉球囊扩张术追究张某某、向某某授权谢某某《医疗技术资格准入申请表》的违法犯罪责任;(7)要求调取2017年其他医务人员的医疗技术授权表、授权流程、授权会议记录、授权公布文件等,与谢某某的《医疗技术资格准入申请表》进行对比,辨别真伪。

2024年4月2日,被申请人作出《4.2答复书》对“关于医院违规授权医师谢某某医疗技术的问题”、“关于伪造医师谢某某的《医疗技术资格准入申请表》的问题”进行回复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对《4.2答复书》不服,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于2024年9月14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渝中府复〔2024〕119号),撤销《4.2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19日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渝中府复〔2024〕119号)后,于2024年12月13日作出《12.13答复书》。因为对《12.13答复书》不服,申请人再次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5月8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渝中府复〔2025〕36号),撤销《12.13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在法定期间内重新作出,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10日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渝中府复〔2025〕36号),2025年7月4日向申请人书面告知延长办理期限,于2025年8月1日作出《8.1答复书》并向申请人送达。申请人对《8.1答复书》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延期答复通知书》(2025年7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8.1答复书》、《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重庆医鉴【2019】004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渝05民终4***号)、申请人2024年2月7日向被申请人提交的投诉举报材料、《行政复议决定书》(渝中府复〔2025〕36号)、被申请人管理的渝中区卫生执法支队的主要职责、《8.1答复书2》、申请人阅卷后的意见证据补充,有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行政执法证复印件、《重庆市卫生健康执法监督投诉举报处理表(2024-62)》及投诉材料、《行政复议决定书》(渝中府复〔2025〕36号)、《8.1答复书》及送达回执、邮寄单据和邮件轨迹截图、关于谢某某问题移送函和邮寄送达截图、《延期答复通知书》(2025年7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及送达回执、邮寄单据和邮件轨迹查询、《询问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编号:20240383)、某某医院的《情况说明》、《医疗技术资格准入申请表》、某某医院病历系统后台查询截图和相关病历复印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重庆医鉴【2019】004号)、《重庆某丙医院关于印发<手术、腔镜、介入等高风险医疗技术准入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某丙医院〔2022〕8号)、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份(南岸卫医罚〔2022〕1号、南岸卫医罚〔2022〕2号)、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渝南检刑不诉〔2023〕318号)及《不起诉理由说明书》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

一、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辖区医疗机构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具有对申请人投诉予以答复的法定职权,主体适格。

二、关于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内容

(一)关于“谢某某提交的《医疗技术资格准入申请表》是否涉嫌伪造”问题

经查明,谢某某于2017年9月29日提交的《医疗技术资格准入申请表》,申请“动静脉内瘘球囊扩张术”等多项手术的授权。该申请表上科室医疗技术授权管理小组意见处有“向某某”的签名;医务处意见处有“张某某”签署的同意意见和签名;医疗技术授权管理委员会意见处有同意意见,并加盖该院医疗技术授权委员会和医疗伦理委员会的印章。张某某、向某某表示该申请表中签名系两人本人签署。某某医院确认该申请表上医疗技术授权委员会和医疗伦理委员会的印章是真实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申请表属于伪造。对于申请人认为该申请表中多处笔迹涉嫌伪造的事项,可委托鉴定机构进行有关鉴定。故被申请人对该项内容的答复并无不当。

(二)关于“张某某,向某某是否涉嫌违法违规授权医师谢某某医疗技术”问题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09版)第十一条、《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等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根据自己建立的手术授权制度进行手术授权管理。

经查明,某某医院对手术授权管理分为集中授权、动态授权等形式。动态授权形式由医生填写《医疗技术资格准入申请表》,经科室医疗技术授权管理小组、医务处、医疗技术授权管理委员会逐级审签后生效,不再采取文件形式进行授权。本案被申请人调取的其他《医疗技术资格准入申请表》证明某某医院存在动态授权形式。关于谢某某开展“动静脉内瘘球囊扩张术”,某某医院采取动态授权形式进行授权。查看谢某某的授权申请表,科室医疗技术授权管理小组意见处负责人签名为“向某某”(时任肾内科科室主任),医务处意见处负责人签名为“张某某”(时任医务处处长)。张某某、向某某在该申请表上审签是履行职责的行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是个人行为。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重庆医鉴[2019]004号)显示,谢某某无“动静脉内瘘血管狭窄球囊扩张术”资质,某某医院未能提供谢某某相关培训经历的档案材料。经查阅某某医院于2014年10月30日发布的《关于下发2014年版手术分级目录的通知》、2017年5月19日发布《关于印发〈手术、腔镜、介入等高风险医疗技术准入目录(2016年版)〉的通知》,医院未将“动静脉内瘘球囊扩张术”纳入分级管理目录。被申请人向某某、谢某某、某某医院及医务处工作人员核实后查明,某某医院未按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09版)、《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将医院开展的手术纳入手术分级管理目录管理,存在手术授权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规范问题。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谢某某故意将“动静脉内瘘球囊扩张术”申报为二级手术,也无法证实张某某、向某某故意违规审签,确有可能因医院手术授权管理制度不健全造成手术等级申报不规范,授权审签不规范。

对医院授权管理制度不健全、授权管理混乱问题,《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09版)、《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等规范没有行政处罚规定。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8年版)第四十一条第(三)项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混乱,存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隐患的”设定了责令整改、行政处罚依据。依据该规定,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混乱,存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隐患的,先责令整改,逾期不改的予以处罚。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5日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某某医院进行整改。某某医院已于2022年1月19日发布了某丙医院[2022]8号文件,对授权管理问题进行整改,将“动静脉造瘘后球囊扩张术(用于肾透析)”“上肢静脉球囊扩张成形术”等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纳入院内手术目录管理。

故被申请人对该事项回复并无不当。

(三)关于“谢某某一直都没有停止超职业范围非法开展动静脉内瘘球囊扩张术”问题

经查明,谢某某常规在某某医院(某某院区)工作,开展相关诊疗活动。根据申请人投诉材料中提供病案号为12*****和12*****的相关线索,被申请人到某某医院调取、查阅住院号分别为12*****、12*****的2名患者的病程记录,显示2名患者均是在某某医院(某某院区)住院治疗。而该两起医疗行为发生地在南岸区,故被申请人答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已于2024年11月15日依法将该情况移送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进行核查处置,并无不当。

(四)关于要求移交司法追究张某某和向某某等相关人员刑事责任等问题

经查明,谢某某在未取得相关手术资质情况下为患者李某某实施“动静脉内瘘球囊扩张术”,造成患者李某某死亡;经重庆市某某会鉴定,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针对谢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10月7日作出渝南检刑不诉〔2023〕3**号《不起诉决定书》,对谢某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某某医院对该事故负有主要责任,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2年2月14日作出南岸卫医罚〔202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某某医院警告,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给予该院肾内科血管通路组停业整顿6个月的行政处罚。向某某对该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关系和责任,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2年2月14日作出南岸卫医罚〔202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向某某暂停6个月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

因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张某某、向某某存在伪造《医疗技术资格准入申请表》的问题,故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如认为张某某、向某某涉嫌伪证罪,建议向有刑事管辖权限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司法机关报案、申诉,并无不当。

三、《重庆市卫生健康执法监督投诉举报制度》第十四条:“投诉举报事项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延期理由。”本案中,本机关于2025年5月8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渝中府复〔2025〕36号),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12月13日作出的《答复群众意见书》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10日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渝中府复〔2025〕36号),2025年7月4日向申请人书面告知延长办理期限,于2025年8月1日作出《8.1答复书》并向申请人送达,程序合法。

申请人提出的其他复议请求,不在本次行政复议审理范围内。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8.1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5年8月1日所作《答复群众意见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2026年1月9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