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 [2025] 483号

来源:重庆市渝中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6-02-05 16:30
打印 打印
纠错 纠错
分享到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5〕483号

申请人:马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319**********,住重庆市忠县。

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临华路48号。

法定代表人:张啸,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29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答复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10月24日收到,于2025年10月31日予以受理。因本案情况复杂,本机关于2025年12月29日决定延长行政复议审理期限3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29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答复,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调查处理。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答复事实认定不清

申请人对开发商的虚假宣传等违规行为均提供了证据予以佐证,包括销售现场拍摄的广告牌等。被申请人完全没有结合申请人反映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也没有联系申请人核实证据来源,也没有告知究竟是申请人反映的哪个问题不存在,哪个问题不违规,被申请人均没有作出答复,仅仅以“终止调解”“不予立案”答复申请人,完全无法说服申请人。

开发商通过宣传资料、公众号及样板房等手段,长期进行虚假宣传,夸大“百变空间”“双轨交通”等虚构功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使用“亚洲第一”“核芯资产”等极限用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禁止性规定,违规承诺教育资源及升值回报,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十八条。被申请人在答复中未对上述行为定性处罚,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申请人作为消费者,受开发商“饥饿营销”“阶级鼓吹”等伎俩误导,深感愤慨。被申请人的漠视是对违法行为的变相鼓励,必须纠正。

二、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决定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立法精神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虽规定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但该规定的适用需严格把控。被投诉企业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熟知广告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其仍发布违规宣传内容,主观上存在一定过错,被申请人未综合考虑企业主观过错程度及违规宣传可能带来的市场秩序扰乱后果,未能充分发挥市场监管部门维护市场公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能,不符合该规定的立法初衷。

三、被申请人未提供作出该答复的证据证明,履行法定职责无事实依据

在申请人已经提交的相关材料中已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开发商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对开发商的该违规行为进行了具体的阐述。开发商的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是板上钉钉的违规行为,而被申请人给出的回复却是“未发现有这方面的证据,不予立案”,且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附件证明其实质进行了调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负有举证责任,直接说明了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包括回复都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来支持其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证据是行政机关作出答复的重要依据,它不仅能够证明行政机关回复的合理性,还能够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被申请人仅仅以简简单单文字答复来应付申请人,实属是被申请人的不作为。

四、被申请人没有告知申请人不服处理意见的救济途径,剥夺申请人的救济权,履职违法

被申请人的答复意见书没有载明申请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应该向何单位申请救济,以及多少日内要向上级机关申请救济,该答复意见剥夺了申请人的救济权,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

申请人在收到被申请人的答复意见书以后,对结果不满意,但是不知道向哪个部门提出异议,像个无头苍蝇一样到处问,百度,最后才知道是可以申请复议,被申请人做出答复意见书时,故意不告知申请人救济的权利,是严重的不作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答复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的主体适格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二十五条“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被投诉举报人重庆某某公司(注册地址是重庆市渝中区某某路**号**幢**层商业)已于2025年8月13日变更为成都某甲公司(注册地址是成都市某某区某某路**号**幢**层**号),申请人举报的部分涉嫌虚假宣传内容系重庆某某公司制作,重庆某某公司位于渝中区行政区域内,被申请人有权对该举报进行处理并作出相关决定,行政主体适格。

二、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

2025年9月1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对“重庆某某公司”投诉,其中有三个附件1.《重庆某某公司渝中某某情况反映书》;2.附件一违法改建;3.附件二虚假宣传。申请人请求依法查处、退还定金。

接到举报后,被申请人依法对举报线索展开核查。2025年9月25日,执法人员对被投诉举报人开展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笔录。2025年9月26日,经审批,被申请人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2025年9月29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回复了申请人。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的办理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程序合法。

三、被申请人所作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清楚、处理适当

经查,申请人在《重庆某某公司渝中某某情况反映书》中举报内容“开发商违规问题如下”共计五条;“附件二虚假宣传”是其提供的《重庆某某公司渝中某某情况反映书》中举报内容的佐证材料;“附件一违法改建”并非被申请人职能职责,据悉,申请人已将该材料提供给相关主管部门。

经调查,申请人在举报中多次提到的微信公众号【某某地产in重庆】注册主体是重庆某乙公司,该公司注册地址是重庆市南岸区某某路***号附*号,并非被申请人辖区的主体。

《重庆某某公司渝中某某情况反映书》中举报内容“开发商违规问题如下”的五条举报内容如下:

第一条举报内容“违规改建”,不是被申请人职能职责。

第二条举报内容“开发商涉嫌虚假宣传以及不正当竞争”。

“1.开发商违规宣传改建,对房屋户型作虚假宣传”。户型图上宣传的内容未见违法,举报不实。“样板间的改建加建使得房屋实际使用面积增大,让我...”,房子改建问题不是被申请人职能职责。

“2.开发商进行有奖销售时未明确奖品种类、数量价格,还涉嫌超额有奖销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开发商在售楼处...布置展示了‘砸金蛋’物料”,砸金蛋是开发商售楼处的一种营销模式,是给购房者的福利,该行为未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现场检查时,成都某甲公司称砸金蛋的奖品都是购买自“某某工采”的小家电,品牌涵盖“某某、某某”均是正规渠道和正规厂家,被投诉人提供了进货截图打印件,申请人未提供被投诉举报人砸金蛋物料存在产品质量问题的相关证据材料。该部分内容未见违法。

“3.开发商过分鼓吹楼盘销售热度、夸大销售业绩,实行饥饿营销,在销售现场制造哄抢气氛,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营销中心的宣传广告中宣传“深耕重庆14载品质更具保障”。经调查,某某集团于2007年来重庆开发楼盘,当时开发的住宅项目名称是“某某号”(预售许可证:渝国土房管(2007)预字第(***)号),至今已满17年。“母城渝中核心高地,2017年至今已6年无住宅土地供应,重庆最后的母城新房入住机会”,2025年9月25日被申请人现场检查时未见售楼部有“母城渝中核心高地,2017年至今已6年无住宅土地供应,重庆最后的母城新房入住机会”该宣传内容,申请人未提供被投诉举报人售楼部有该宣传内容的相关的材料证据。“开发商夸大楼盘的销售热度,引导公众跟风买房,并且未对销售业绩详细展示,销售业绩真实性有待验证”,经调查,被投诉举报人售楼部公示有销售情况,被投诉举报人提供了房源销售公示照片,该部分内容未见违法。

“4.开发商违规采取‘全民经纪人’营销模式”“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该部分举报内容不是被申请人职能职责。

“5.开发商大量使用夸张、极限用语进行宣传,误导购房者,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2025年9月25日被申请人现场检查时未见售楼部有“母城渝中核心高地,2017年至今已6年无住宅土地供应,重庆最后的母城新房入住机会”该宣传内容,申请人未提供被投诉举报人售楼部有该宣传内容的相关的材料证据。该部分内容未见违法。

“6.开发商对规划中、在建中的交通设施、商业中心、市政条件等配套作夸大宣传,夸大便利程度,涉嫌虚假宣传,欺骗误导购房者。”经调查,5号线为实际存在项目并已于2023年11月30日南北全线通车,某某中心某丙中心为实际存在项目(可导航搜索“某丙中心”),该部分内容未见违法。

“7.开发商通过夸大宣传红利政策、区位价值、项目前景,鼓吹项目升值抢购。”,经调查,2025年9月25日被申请人现场检查时未见售楼部有升值或投资回报的宣传内容,申请人未提供被投诉举报人售楼部有该宣传内容的相关的材料证据。该部分举报内容未见违法。

“8.开发商宣传奖项、殊荣、数据等均出自无权评定等次的机构,无官方数据支持,属于虚假宣传。”被投诉举报人提供了数据来源的材料证据。该部分举报内容未见违法。

“9.开发商宣传内容没有依据,其宣传的设施配套服务等尚未建成,且承诺过于细致,属鼓吹宣传。”经调查,申请人实际未完成购房,所以暂时未能享受到配套服务“轨道线、商圈、医院、公园产业园”各种“配套”均真实存在。申请人未提供被投诉举报人宣传的设施配套服务不存在的相关的材料证据。“月6000平米金奖园林”,经调查,被投诉举报人提供了“2022年第十七届金盘奖 重庆某某公司渝中某某”获奖证书。该部分举报内容未见违法。

“10.开发商利用政府名义为楼盘宣传。开发商官方微信公众号【某某地产in重庆】中多次引用...”,该微信公众号注册公司并非被申请人辖区企业。

“11.开发商宣传广告中明确含有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距离”,经调查,被投诉举报人提供了百度地图的距离测距截图,该部分举报内容未见违法。

“12.开发商鼓吹阶级身份,制造阶级对立”,经调查,该部分举报内容未见违法。

“13.开发商承诺教育资源,对学区学位信息进行误导性宣传..”,经调查,该部分举报内容未见违法。

第三条举报内容“开发商现场涉嫌公示不规范、不齐全。”,经调查,该部分举报内容所述的公示材料并非被申请人职能职责。

第四条举报内容“开发商存在逃避资金监管的嫌疑”,经调查,该部分举报内容并非被申请人职能职责。

第五条举报内容“认购房屋过程中,开发商诱导购房,存在严重的欺骗行为,完全没有尽到告知义务”。经调查,被投诉举报人售楼部展示有“购房不利因素”展板该部分举报内容未见违法。故证据不足,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理适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处理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理适当。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于法无据,不应支持。

经审理查明:重庆某某公司于2025年8月13日更名为成都某甲公司,注册地址由重庆市渝中区某某路**号**幢**层商业1变更为成都市某某区某某路**号**幢**层**号。2025年8月17日,申请人、张某某二人与重庆某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举报人)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现售)A版》。申请人向被投诉举报人支付购房定金50000元。申请人认为被投诉举报人存在一系列违法违规售楼问题(违规改建;虚假宣传及不正当竞争;现场公示不规范、不齐全;逃避资金监管;开发商诱导购房、存在严重的欺骗行为、完全没有尽到告知义务等),于2025年9月16日在全国12315平台的投诉端口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包含部分举报内容),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并协助申请人退还支付的定金50000元。2025年9月17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决定受理”。2025年9月25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被投诉举报人开展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笔录。同日,被投诉举报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关于渝中某某客户马某某及张某某投诉的回复》,该回复载明“针对马某某、张某某的退房投诉,我司不接受调解,且不退还定金。若客户对此存异议,可通过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在被投诉举报人出现场检查时未见违法宣传内容,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于2025年9月26日经审批决定不予立案。2025年9月29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作出答复,反馈内容为“经调解,商家拒绝退定金,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调解终止。关于您所举报的虚假宣传部分,未发现有这方面证据,不予立案”。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29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答复不服,遂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某某地产in重庆”微信公众号注册主体为重庆某乙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7年7月16日,注册地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某某路***号附*号。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商品房认购协议(现售)A版》、转账明细详情、《重庆某某公司渝中某某情况反映书》、《附件一违法改建》、《附件二虚假宣传》、《行政复议答复书》、《重庆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编号:1500103***************)、《现场笔录》、重庆某某公司的营业执照、《登记通知书》((青羊)登字〔2025〕第3****号)、成都某甲公司的营业执照、现场照片(中奖内容公示)、2022年第十七届金盘奖(年度最佳住宅)、订单截图、地图截图、数据截图、导航截图、《某某·渝中某某红线范围内、外不利因素及重要信息公示》的现场照片、现场展板拍照、《不予立案审批表》、《关于渝中某某客户马某某及张某某投诉的回复》、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重庆某乙公司)、“某某地产in重庆”微信公众号截图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和二十五条“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被投诉举报人运营的“某某渝中某某”项目位于渝中区行政区域内,被申请人有权对该投诉举报进行处理并作出相关决定,行政主体适格。

二、关于案涉答复的程序问题。针对申请人的投诉,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17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决定受理”。因被投诉举报人拒绝调解,被申请人遂终止调解并于2025年9月29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调解终止,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程序合法。

针对申请人的举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特殊情况下,核查时限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和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16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投诉举报,于2025年9月26日经批准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于2025年9月29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符合上述规定,程序合法。

三、关于案涉答复的事实认定。申请人在《重庆某某公司渝中某某情况反映书》中反映的被投诉举报人涉嫌违法的问题有违规改建;虚假宣传及不正当竞争;现场公示不规范、不齐全;逃避资金监管;开发商诱导购房、存在严重的欺骗行为、完全没有尽到告知义务等,其中申请人提出的违规改建;现场公示不规范、不齐全;逃避资金监管等问题依法均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十二条“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之规定,被申请人现场检查未发现被投诉举报人存在申请人反映的虚假宣传的情况。

根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以销售商品或者获取竞争优势为目的,向消费者提供奖金、物品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包括抽奖式和附赠式有奖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十条“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之规定,本案中,被投诉举报人现场张贴了中奖内容公示,未违反上述规定。

申请人与被投诉举报人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现售)A版》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被投诉举报人在现场摆放了《某某·渝中某某红线范围内、外不利因素及重要信息公示》,不存在完全没有尽到告知义务,且申请人作为购房者,也应当有一定的注意义务。故,申请人主张开发商诱导购房、存在严重的欺骗行为没有相关证据予以支撑。

综上,被申请人已对属于其职权范围的事项进行处理,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投诉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决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关于申请人提出的被申请人未告知救济途径和救济期限的问题,申请人收到案涉答复后已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申请人的权利未产生实质影响,属程序瑕疵,本机关予以指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9月29日在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马某某作出的答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2026年1月29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