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5〕648号
申请人:黄某某,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319**********,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345号兴利大厦6-8层。
法定代表人:张明功,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被申请人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谢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5年12月1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渝中住建依复〔2025〕1**号)(以下简称《答复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12月29日收悉,于2026年1月6日予以受理。因本案情况复杂,本机关于2026年3月6日决定延长行政复议审理期限3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2.责令被申请人就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在《答复书》中答复“经查阅重庆市渝中区房屋拆迁行政管理档案(渝中(98)拆许字1*号),您申请公开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渝中拆许字(1998)第1*号的拆迁红线图的名称、文号、内容的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答复内容均不属实,故恳请贵处依据以下事实,作出撤销并责令重新作出处理的决定。事实如下: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三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对档案名称的描述均不一致。三次不一致答复如下:
(一)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24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渝中住建依复〔2024〕3*号),答复“您申请公开《房屋拆迁档案》的政府信息实为渝中(98)拆许字第1*号《房屋拆迁行政管理档案》(重庆市渝中区拆管办1998年以拆许证1*号同意朝广指挥部、市工建办在朝东路、信义街、丰碑巷拆建朝交广场、通知、批复)”。
(二)被申请人于2025年12月18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渝中住建依复〔2025〕1**号),答复“该项目档案为渝中拆许字(1998)第1*号《房屋拆迁档案》”。
(三)被申请人在《答复书》中答复“经查阅重庆市渝中区房屋拆迁行政管理档案(渝中(98)拆许字1*号)”。
二、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房屋拆迁许可证》渝中拆许字(1998)第1*号的拆迁红线图的名称、文号、内容”系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渝中拆许字(98)第1*号的要件和资料。依据如下:
(一)《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中明确告知“重庆某某广场工程,经市规划局重规设(1998)管字第*号文批准划定红线,区国土局批准建设用地,房屋拆迁主管机关渝中区拆许字(1998)1*号文批准实施拆迁”。
(二)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于2025年8月19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渝规资依复〔2025〕5**号),公开政府信息“1.《重庆市建设工程设计条件、要求通知书(存根)》(重规设[1998]管字第0*号);2.《关于市公路运输总公司某某广场工程的选址意见通知书(存根)》(重规选[1997]管字第2*号);3.《关于市联运总公司某某广场工程的选址意见书(存根)》(重规选[1997]管字第4*号);4.重规建验[2000]第0***号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附图;5.重规建证[2000]局字第0***号建设工程许可证附图”。以上政府信息证明“市规划局重规设(1998)管字第*号文批准划定红线范围在某某东水门”。
(三)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于2025年12月16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渝规资依复〔2025〕7**号),公开政府信息“1.《重庆市建设工程设计条件》(重规设[1998]管字第0*号)附图;2.1998年重庆市某某广场详细规划总平面图”。以上政府信息证明“某某广场的拆迁范围不包括原某某巷**#”。
综上,被申请人持有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渝中拆许字(1998)第1*号的拆迁红线图的名称、文号、内容”,因被申请人涉嫌违法拆迁,故拒绝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恳请贵处依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职。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具备作出《答复书》的主体资格
申请人当面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作出《答复书》的主体资格。
二、《答复书》内容及程序合法
(一)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的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
申请人于2025年12月1日向被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获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渝中拆许字(1998)第1*号的拆迁红线图的名称、文号、内容(或指向性说明)”的信息。
经检索,申请人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已依法告知申请人。
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内容合法。
(二)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于2025年12月18日向申请人作出《答复书》,并于2025年12月27日邮寄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及内容合法。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
经审理查明:2025年12月1日,申请人通过当面申请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1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获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渝中拆许字(1998)第1*号的拆迁红线图的名称、文号、内容(或指向性说明)”的信息。被申请人于当日向申请人送达《渝中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回执》。经被申请人查找档案,申请人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于2025年12月18日作出《答复书》。2025年12月26日,被申请人通过邮政EMS向申请人邮寄《答复书》,申请人于2025年12月27日签收。申请人对《答复书》不服,遂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答复书》及邮件详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渝中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回执》、《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申请书》、《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渝规资依复〔2025〕5**号)及附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渝规资依复〔2025〕7**号)及附件;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律师执业资格证书、《证据目录》、《档案检索照片》、《行政复议调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起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具有进行回复的职责。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于2025年12月1日通过当面申请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1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2025年12月18日作出《答复书》,并于2025年12月26日向申请人邮寄,程序合法。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及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对重庆市渝中区房屋拆迁行政管理档案(渝中(98)拆许字1*号)进行了检索,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检索义务,并在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情况下,告知了申请人。本机关认为,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是已经存在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这种存在应当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不是推定存在,故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内容适当,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渝中住建依复〔2025〕1**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2026年4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