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5〕614号
申请人:赵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719**********,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和平路192号。
法定代表人:越德川,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城市管理局于2025年10月13日作出的《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责令停止违法建设决定书》(渝(渝中)城违建责停决字〔2025〕1****号,以下简称《决定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12月16日收到,经补正,本机关于2026年1月5日予以受理。因本案情况复杂,本机关于2026年3月6日决定延长行政复议审理期限3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决定书》;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对案涉建筑性质作出认定。
申请人称:一、事实认定错误:本项目为装修升级,并不是违法建筑,主要用途为防雨保障、优化市容景观;二、本项目旁存在多处雨棚及屋顶封闭搭建未一并查处;三、程序违法:行政处罚没有告知申请人权利与义务,执法人员着装不符合规定,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供应管理办法》;四、法律适用不当:本项目只是做装修升级,搭建了雨棚用于老旧房屋遮雨用途,项目未封闭,并未增加经营面积、未增加容积率,不适用《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被申请人在处罚决定书中并未对处罚内容作出具体阐述。
被申请人称:一、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及八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主体适格。
二、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的程序合法、事实依据充分。2025年9月16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巡查中发现渝中区某某路**号顶层处存在钢结构构筑物。同日,被申请人对该行为决定立案查处,经采取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等措施后认定:申请人存在未经规划许可擅自搭建钢结构构筑物的行为,搭建面积约400㎡,搭建时间为2025年5月,属于《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违法建筑。申请人在接受询问时提出陈述及申辩意见,因其申辩意见不能成立,被申请人未采纳。
2025年10月13日,被申请人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决定书》,责令申请人于该文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停止违法建设,并拆除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恢复原貌。逾期未拆除恢复原貌则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提请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该决定书于当日送达申请人。
三、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的证据充分,证据如下:1、《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立案审批表》(渝(渝中)城违建立审字〔2025〕1****号);2、《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调查询问笔录》(渝(渝中)城违建询录字〔2025〕1****号);3、《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渝(渝中)城违建勘录字〔2025〕1****号);4、《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附图》(渝(渝中)城违建勘图字〔2025〕1****号);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说明》(渝(渝中)城违建勘照字〔2025〕1****号);6、《决定书》;7、《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送达回证》;8、执法人员执法证件。
四、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法律规定如下:《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综合上述,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程序合法,事实依据充分,请依法驳回申请人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5年5月12日10时30分,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申请人在重庆市渝中区某某路**号楼顶楼搭建钢架结构建(构)筑物。
2025年9月16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人员至违法建筑现场勘验,并现场对申请人进行了调查询问,申请人在询问笔录中承认开工时间为2025年5月,建筑面积约400平米,未取得规划手续。被申请人制作了《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调查询问笔录》(渝(渝中)城违建询录字〔2025〕1****号)、《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渝(渝中)城违建勘录字〔2025〕1****号)、《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附图》(渝(渝中)城违建勘图字〔2025〕1****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说明》(渝(渝中)城违建勘照字〔2025〕1****号),申请人拒绝签字,一房公司两名工作人员作为公证人在笔录上签字。
2025年10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主要内容为:责令申请人立即停止违法建设,并于本决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停止违法建设,并拆除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恢复原貌,逾期未拆除恢复原貌,将予以强制拆除。当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至重庆市渝中区某某路**号楼顶楼进行送达,电话联系申请人无果,由重庆市渝中区解放碑街道邹容路社区两名工作人员在场见证,执法人员将《决定书》张贴于重庆市渝中区某某路**号楼顶楼门上,留置送达方式进行送达,并以拍照、录像方式记录了送达过程。申请人不服该《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阅卷回复》、《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渝(渝中)城责停(改)通字〔2025〕1874号)、《申请》、图片18张、微信聊天记录;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立案审批表》(渝(渝中)城违建立审字〔2025〕1****号)、《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调查询问笔录》(渝(渝中)城违建询录字〔2025〕1****号)、《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渝(渝中)城违建勘录字〔2025〕1****号)、《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附图》(渝(渝中)城违建勘图字〔2025〕1****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说明》(渝(渝中)城违建勘照字〔2025〕1****号)、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执法现场照片、执法记录仪视频、光盘一张、《决定书》、《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送达回证》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未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违法建设,形成的违法建筑按照下列规定组织查处:......(二)不在本条第一项所列范围修建的,属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查处......”、《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282 号)第四条第一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查处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违法建筑......”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本辖区内综合执法机构,对辖区内违法建筑具有法定调查处理职权,主体适格。
二、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对在建违法建筑,负有查处职责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自行消除违法建筑......”、第八十八条“负责组织查处的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综合执法机构对本条例第七十四条所列违法建筑,应当责令停止建设,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对本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所列违法建筑,由负责查处的主管部门或者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拆除、回填,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限期拆除或者回填的决定,当事人不停止建设、逾期未整改、逾期未拆除或者回填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请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作出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整改、强制拆除或者回填等决定......”以及第九十六条第五项“违法建筑,是指未经用地或者规划许可擅自修建的建(构)筑物,包括经竣工规划核实确认或者取得房屋产权证件后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之规定,本案中,综合在案证据可以证实,申请人搭建在重庆市渝中区某某路**号楼顶楼的钢架结构建(构)筑物未经规划许可,系违法建筑,被申请人予以立案调查,经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并听取申请人意见后,依据上述法律法规作出《决定书》,责令申请人停止建设,自行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原貌,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
申请人称存在其他人搭建的违法建筑未能查处的现象,不属于本次行政复议审理范围,也不能作为申请人搭建违法建筑的正当理由。
三、根据《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282 号)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行政执法文书。通知当事人到场而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收的,行政机关可以将行政执法文书张贴在当事人住所或者违法建筑现场,由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或者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10月13日作出《决定书》,同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至违法建筑现场进行送达,拨打申请人电话但申请人未接听,执法人员将《决定书》张贴于违法建筑现场,由重庆市渝中区解放碑街道邹容路社区两名工作人员在场见证,采用拍照、录像方式记录了送达过程,另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将《决定书》作为证据举示,也可证明申请人已收到该《决定书》,程序合法。
关于申请人反映被申请人执法人员着装不规范问题,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已佩戴相应证件,明确告知执法身份,该问题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城市管理局于2025年10月13日作出的《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责令停止违法建设决定书》(渝(渝中)城违建责停决字〔2025〕1****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2026年4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