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 [2026] 14号

来源:重庆市渝中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6-05-08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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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6〕14号

申请人:凡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519**********,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和平路管家巷9号。

法定代表人:庞静,职务:主任。

申请人凡某某对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6年1月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渝中卫健依复〔2026〕**号,以下简称《答复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6年1月11日收到,经补正,本机关决定于2026年1月26日予以受理。因本案情况复杂,本机关于2026年3月27日决定延长行政复议审理期限3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撤销《答复书》,责令其依法重新作出答复;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之规定,确认重庆某甲公司、重庆市某某医学会、重庆某乙公司及相关专家医师与案涉鉴定报告作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将其列为行政复议第三人;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被申请人撤销重庆某甲医院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及某某医学会出具的《职业病(首次)鉴定报告》;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要求第三人专家医师出具医师专业文品及职业病鉴定诊断执业资定,要求第三人专家医师出具医师专业文品及职业病鉴定诊断执业资格证,并提交诊断证明与鉴定报告结论的法定依据、意见草稿,以及鉴定过程的录音录像、笔录等完整材料;5.请求被申请人取消第三人重庆某甲公司职业病诊断资质,取消某某医学会职业病诊断资质,取消案涉职业病医师,专家职业病鉴定资质。

申请人称:申请人原系重庆某乙公司职工,因任劳任怨,超时工作,加工技术超前,计件工资较高,遭机加车间经理罗某眼红,利用职权报复性降价、截留、罚款来减少工资收入,申请人于2023年7月5日向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周某某老板举报,未处理罗某,也未补发拖欠工资。罗某知道后,于7月9日利用职权报复性开除,并安排保安拦截申请人打卡,7月13日,申请人去某某区某丙公司应聘,在做入职体项目,听力遭噪音损伤,某乙医院告之,不合格,需联系原单位做职业病听力专项耳聋检测,重庆某乙公司在得知情况后,非但没有安排离职检查,于7月17日伪造《自愿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胁迫申请人签,申请人自费在重庆某丙医院(原某丙研究所)检查,得出双耳听力中重度损伤,因用人单位重庆某乙公司拒绝出具职业病鉴定介绍信,该医院职业病诊断科拒收,后介绍到重庆某甲公司,由主治医师叶某接待,叶某在查看完所有病历,体检报告后说,完全符合职业病等级鉴定标准,但必须住院,交6千元费用,谈及在用人单位只工作半年时,叶某又说,听力聋职业病形成是长期接触噪音环境工作,最低连续三年,不是指在同一个家公司上班,你都三十多年工龄,叶某主任见我疑虑,又补充到,职业病诊断证明是你认定职业病工伤的敲门砖,申请人于2024年2月19日办理了入院手续,于2月27日上午办理了出院,收费6037元,在4月30日收到无职业病噪音聋,这前后不一的结论让我气愤,于2024年5月8日向重庆市某某区疾控中心**楼某某医学会提出职业病鉴定,交费 3500元,并安排再次到重庆某丁医院,重庆某丙医院进行详细耳朵听力检查,检查报告结论由某某医学会收走,6月30日左右通知我前往参加现场鉴定会,申请人到场后,由专家简单询问我的工作经历,就不让参加,申请人于2024 年7月15日收到重庆某某医学会寄来的无职业病性噪声聋鉴定报告,因申请人离职后生活困难,职业病住院费和鉴定费都是借钱,根本无钱向市疾控中心申请再次鉴定。

申请人向市卫健委实名举报,信息公开2025年6月6日,回职业病诊断专家为李某、周某某、叶某,职业病首次鉴定专家为唐某某、陈某某、贺某、蒋某某、谢某某,无任何专家鉴定现场录像,专家意见稿,无职业病噪声聋结论依据。在市卫健委联系某某区卫健委,对申请人以现工作单位组织职业病鉴定工作,由市疾控中心担任主体诊断,被安排到重庆某戊医院检查及听力科室检查,总费用只有2千元,三次听力检测隔间时间为一周以上,某戊医院听力测试报告显示听力双耳中重度损伤。

申请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信息公开回复原因如下:

申请人因职业病诊断及鉴定争议,多次向被申请人申请、举报,均遭拒绝公开,纵容其违法,损害申请人利益,申请人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起诉,案号(2025)渝0103民初3****号,主审法官按劳动纠纷审理,如需要撤销职业病鉴定报告还要向被申请人提出,进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申请人于2025年12月22日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重庆某甲公司及重庆市某某医学会在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的关键文件及程序合法性证明。被申请人于2026年1月7日作出《答复书》,以“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或“不予重复处理”为由拒绝公开,该答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侵害了申请人的知情权与合法权益。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信息公开义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涉及公民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被申请人以“信息由医院或医学会保存”为由拒绝公开诊断证明书及鉴定书的备案信息、专家资质证明等核心内容,违反法定公开义务。

2.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多次申请的关键信息(如专家执业资质编号、诊断推理过程、鉴定会议纪要等)未作实质性答复,仅以“未找到”或“不予重复处理”推诿,程序违法。

二、被申请人对职业病诊断及鉴定资质的认定错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职业病诊断机构需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具备相应资质。重庆某甲公司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回执》(渝卫职诊备字〔2022〕第(***)号)明确限定其诊断范围为“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等9大类,不包括职业性噪声聋。被申请人却认定其可开展“所有职业病诊断”,超出备案范围,违反《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2.重庆市某某医学会作为社会团体,缺乏《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授权文件,其鉴定资质不合法。该医学会作为民间社团不具备职业病检测设施,没有专业医师,凭随机抽取专家,专业知识与职业病听力不对口,而专家坐在一起喝茶,完全不看检查报告,照抄照搬职业病诊断结果,鉴定报告形成过程违法,程序违法,被申请人无法提供任何专家的鉴定意见稿,其鉴定报告结论错识,应当组织专家重新认定。

三、被申请人对诊断及鉴定程序的监管失职,违反《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1.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在出具诊断证明书后15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且鉴定程序需严格符合规定。被申请人未对重庆某甲公司及重庆市某某医学会的程序合法性进行有效核查,导致鉴定结论依据不足。

2.申请人提供的2025年5月27日重庆某己医院检查报告(纯音听阈测试、声导抗测试、听觉脑干诱发电位等)显示双耳中度至中重度听力损失,符合职业性噪声聋特征(GBZ49-2014),但原诊断及鉴定未采纳关键证据,违反《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关于全面审查的规定。

四、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处理不当,纵容违法行为

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出具虚假诊断证明”等行为立案调查。被申请人对重庆某乙公司涉嫌隐瞒职业危害事实、与医院及医学会利益交易的行为仅建议“与公司联系”,未履行法定调查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

五、被申请人的行为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承担侵权责任。被申请人拒不公开关键信息、纵容违法诊断及鉴定行为,导致申请人无法及时获得职业病赔偿,造成经济损失及精神痛苦,应依法赔偿。

被申请人称:一、主体适格、公正公平、合法及时公开

2025年12月2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共12页)。被申请人梳理申请人申请事项,共4项。被申请人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对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分别作出答复。2026年1月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答复书》。综上,被申请人依法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的公开政府信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

二、关于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公开重庆某甲公司的注册原因、重庆某甲医院的注销原因,确认重庆某甲公司与重庆某甲医院是否为同一主体的问题

经核实,重庆某甲公司登记机关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重庆某甲公司的注册原因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已告知申请人。

经核实,重庆某甲医院并未注销,只是变更机构名称。该医院于2024年4月23日向被申请人申请了医疗机构名称变更,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26日批准该医院名称变更为重庆某庚医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已告知申请人。

有关重庆某甲公司与重庆朕尔某甲医院是否为同一主体。经核实,重庆某甲公司为《营业执照》单位名称,重庆某甲医院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机构名称。《营业执照》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确认企业的经营资格,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基础凭证;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颁发,是医疗机构获得医疗执业资格的法定证明,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设施、技术和安全标准。已告知申请人。

三、关于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公开重庆某甲公司与重庆某甲医院职业病诊断资质证明文件(含资质审批流程、有效期、核定诊断范围等)的问题

重庆市职业病诊断机构的备案工作由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承担,申请人所申请的重庆某甲公司与重庆某甲医院职业病诊断资质证明文件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已建议申请人依法向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公开(联系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旗龙路6号,联系方式:023-67706906)。

四、关于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公开重庆某甲公司2024年4月29日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渝朕尔职诊字〔2024〕-(****)号)的诊断医师的姓名、执业资质证书、诊断医师诊断意见及诊断推理过程、诊断中所依据的职业病鉴定病历、全部检查报告及数据分析说明、用人单位职业噪音环境测试数据的获取时间、获取渠道(含测试机构资质、测试方法标准)的问题

经核实,申请人提出的重庆某甲公司2024年4月29日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渝朕尔职诊字〔2024〕-(****)号)的诊断医师的姓名、执业资质证书、诊断中全部检查报告、用人单位(重庆某乙公司)生产环境噪音监测报告等信息的申请,被申请人已于2025年6月6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渝中卫健依复〔202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被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已告知申请人。

经核实,申请人提出的重庆某甲公司2024年4月29日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渝朕尔职诊字〔2024〕-(****)号)的诊断医师诊断意见及诊断推理过程、诊断中所依据的职业病鉴定病历、数据分析说明、用人单位职业噪音环境测试数据的获取时间、获取渠道(含测试机构资质、测试方法标准)等信息属于重庆某庚医院保存的职业病诊断档案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已告知申请人。

五、关于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公开重庆市某某医学会2024年7月12日出具《职业病鉴定书》(编号:渝中区职鉴〔2024〕**号)的鉴定报告中所有专家的姓名、工作单位、职业病鉴定专家资质证书、专家个人的不同意见稿及书面说明、职业病接触噪音环境对申请人健康影响的专项分析报告、鉴定现场完整视频录像录音资料、鉴定程序合规性证明文件(含专家抽取记录、通知送达凭证、鉴定会议纪要、签名确认材料等)的问题

经核实,申请人提出的重庆市某某医学会2024年7月12日出具《职业病鉴定书》(编号:渝中区职鉴〔2024〕**号)的鉴定报告中所有专家的姓名、工作单位、职业病鉴定专家资质证书、鉴定现场完整视频录像录音资料等信息的申请,被申请人已于2025年6月6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渝中卫健依复〔202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被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已告知申请人。

经核实,申请人提出的重庆市某某医学会2024年7月12日出具《职业病鉴定书》(编号:渝中区职鉴〔2024〕**号)的鉴定报告中专家个人的不同意见稿及书面说明、职业病接触噪音环境对申请人健康影响的专项分析报告、鉴定程序合规性证明文件(含专家抽取记录、通知送达凭证、鉴定会议纪要、签名确认材料等)等信息属于重庆市某某医学会保存的职业病诊断鉴定档案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已告知申请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主体适格,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的公开政府信息,不存在政府信息未公开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请求决定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5年12月2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1.重庆某甲公司的注册原因、重庆某甲医院的注销原因,确认两家单位是否为同一主体;重庆某甲公司、重庆某甲医院各自的职业病诊断资质证明文件(含资质审批流程、有效期、核定诊断范围等)。2.重庆某甲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渝朕尔职诊字〔2024〕-(****)号)相关材料:三位诊断医师的姓名、执业资质证书;每位医师的独立诊断意见、诊断推理过程;诊所所依据的职业病鉴定病历、全部检查报告及数据分析说明;用人单位职业噪音环境测试数据的获取时间、获取渠道(含测试机构资质、测试方法标准)。3.重庆市某某医学会于2024年7月12日出具的《职业病鉴定书(首次)》(编号:渝中区职鉴〔2024〕**号,鉴定结论:无职业性噪声聋)的全过程合法性文件:鉴定报告中所有专家的姓名、工作单位、职业病鉴定专家资质证书;专家个人的不同意见稿及书面说明;职业病接触噪音环境对申请人健康影响的专项分析报告;鉴定现场的完整视频录像、录音资料;鉴定程序合规性证明文件(含专家抽取记录、通知送达凭证、鉴定会议纪要、签名确认材料等)”。被申请人于2025年12月22日收到该申请材料。2026年1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并于当日向申请人邮寄。申请人对《答复书》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6日对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渝中卫健依复〔2025〕**号),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1.参与您诊断、鉴定的专家姓名、执业资格证书编号、工作单位及目前担任的职务;2.用人单位(重庆某乙公司)生产环境噪音监测报告;3.诊断、鉴定会现场照片及视频资料;4.诊断、鉴定所涉及的医学检验报告;5.诊断、鉴定收费依据”进行答复。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申请补正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答复书》及邮单、邮件轨迹(邮件号:138**********)、《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渝中卫健依复〔2025〕**号)、《行政复议答复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及邮寄封面、邮件轨迹(邮件号:177**********)、重庆某甲公司营业执照、重庆某甲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申请变更登记情况、《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回执》(编号:渝卫职诊备字(2023)第(***)号)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答复,主体适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范围内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监督管理工作”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其受理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答复,符合法律规定。

二、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程序合法

2025年12月2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6年1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之规定,程序合法。

三、关于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的内容

(一)关于“重庆某甲公司的注册原因、重庆某甲医院的注销原因,确认重庆某甲公司与重庆某甲医院是否为同一主体”申请事项的回复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之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上述信息实质为咨询事项,被申请人应当告知申请人该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予以区分处理,故被申请人对此答复适用法律条文不当。鉴于被申请人在核实后将掌握的情况一一对申请人予以回应,更加充分的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其答复内容适当,故本机关对其法律适用问题予以指正。

(二)关于“重庆某甲公司、重庆某甲医院各自的职业病诊断资质证明文件(含资质审批流程、有效期、核定诊断范围等)”申请事项的回复内容。

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应当在开展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备案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地址、诊断项目(即《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的职业病类别和病种)等相关信息”之规定,申请人申请的重庆某甲公司与重庆某甲医院职业病诊断资质证明文件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故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申请人依法向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公开并告知联系地址及方式,并无不当。

(三)关于“重庆某甲医院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渝朕尔职诊字〔2024〕-(****)号)相关材料:三位诊断医师的姓名、执业资质证书;每位医师的独立诊断意见、诊断推理过程;诊断所依据的职业病鉴定病历、全部检查报告及数据分析说明;用人单位职业噪音环境测试数据的获取时间、获取渠道(含测试机构资质、测试方法标准)”申请事项的回复。

1.申请人申请公开的“重庆某甲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渝朕尔职诊字〔2024〕-(****)号)相关材料:三位诊断医师的姓名、执业资质证书、诊断所依据的全部检查报告”,经查,被申请人已于2025年6月6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渝中卫健依复〔2025〕**号)就上述申请事项进行答复,故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并无不当。

2.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渝朕尔职诊字〔2024〕-(****)号)中每位医师的诊断意见、诊断推理过程;诊断所依据的职业病鉴定病历、数据分析说明;用人单位职业噪音环境测试数据的获取时间、获取渠道(含测试机构资质、测试方法标准)”,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款及第五款“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一式五份,劳动者一份,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一份,用人单位两份,诊断机构存档一份。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于出具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职业病诊断机构送达劳动者、用人单位及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建立职业病诊断档案并永久保存,档案应当包括:(一)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二)职业病诊断记录;(三)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相关部门、机构提交的有关资料;(四)临床检查与实验室检验等资料。”之规定,可知,被申请人仅备份《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其他资料由职业病诊断机构即重庆某庚医院建档保存,故被申请人该项答复并无不当。

(四)关于“重庆市某某医学会2024年7月12日出具的《职业病鉴定书》(编号:渝中区职鉴〔2024〕**号,鉴定结论:无职业性噪声聋)的全过程合法性文件:鉴定报告中所有专家的姓名、工作单位、职业病鉴定专家资质证书;专家个人的不同意见稿及书面说明;职业病接触噪音环境对申请人健康影响的专项分析报告;鉴定现场的完整视频录像、录音资料;鉴定程序合规性证明文件(含专家抽取记录、通知送达凭证、鉴定会议纪要、签名确认材料等)”申请事项的回复。

1.申请人申请公开的“重庆市某某医学会2024年7月12日出具《职业病鉴定书》(编号:渝中区职鉴〔2024〕**号)的鉴定报告中所有专家的姓名、工作单位、职业病鉴定专家资质证书、鉴定现场完整视频录像录音资料”,经查,被申请人已于2025年6月6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渝中卫健依复〔2025〕**号)就上述申请事项进行答复,故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并无不当。

2.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职业病鉴定书》(编号:渝中区职鉴〔2024〕**号,鉴定结论:无职业性噪声聋)中专家个人的不同意见稿及书面说明;职业病接触噪音环境对申请人健康影响的专项分析报告;鉴定程序合规性证明文件(含专家抽取记录、通知送达凭证、鉴定会议纪要、签名确认材料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以及《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诊断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鉴定为最终鉴定”的规定,对于职业病鉴定中形成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作为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属于事实认定不清,答复内容存在不当。

本案为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无追加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之必要,申请人提出的第2项行政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对于申请人提出的第3-5项行政复议请求,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此外,行政复议审理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关于撤销重庆某甲医院与重庆某某学会职业病(首次)诊断与鉴定报告的申请及证明材料》,本机关认为该申请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渝中卫健依复〔2026〕**号)中关于“《职业病鉴定书》(编号:渝中区职鉴〔2024〕**号,鉴定结论:无职业性噪声聋)中专家个人的不同意见稿及书面说明;职业病接触噪音环境对申请人健康影响的专项分析报告;鉴定程序合规性证明文件(含专家抽取记录、通知送达凭证、鉴定会议纪要、签名确认材料等)”的答复内容,责令被申请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对申请人作出答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202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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