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6〕13号
申请人:邹某,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519**********,住址:重庆市江津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和平路211号。
法定代表人:张道建,职务:局长。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12月2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渝中人社依复〔2025〕**号,以下简称《答复书》)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6年1月12日收到,经补正,本机关于2026年2月3日予以受理。因本案情况复杂,本机关于2026年3月30日决定延长行政复议审理期限3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所作的《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人平均缴费指数(Q)确定为2.5737的法律、政策计算依据和具体的计算公式。
申请人称:申请人原系某甲公司重庆分行员工,社保个人编码:100*******,经被申请人批准申请人于2025年11月6日退休,同日向申请人送达了《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算表》,该养老保险待遇计算表明确申请人平均缴费指数(Q)为2.5737,申请人月基本养老金为10187.95元。申请人认为该平均缴费指数(Q)为2.5737是错误的,进而导致根据该平均缴费指数(Q)计算出来的申请人月基本养老金为10187.95元也是错误的,应撤销。理由是: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1年5月 27日发布的《关于2011年度适用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133号)第一条规定:“在我市 2011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中,适用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按重庆市统计局公布的2010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5326元(2944元/月)执行。”第二条规定:“城镇社会保险参保职工2011年度月缴费基数上限为17663元、下限为1178元。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2011年度月缴费基数上限为2944元、下限为1178元。”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于2014年11月26日发布的《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223号)第一条规定:“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第二条规定:“参保职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缴费基数;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本人实际月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参保职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缴费基数。”第四条规定:“我市调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在2011年至2014年3月期间申请人当时是在重庆某乙公司工作,根据前述渝人社发〔2011〕***号文件规定,申请人单位重庆某乙公司从2011年开始按照上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0%为基数缴纳申请人基本养老保险,一直到2014年3月申请人离开重庆某乙公司到某甲公司某某分行工作才将申请人的月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从上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0%调整为上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进行缴纳,在2011年至2014年3月之间申请人单位重庆某乙公司一直是按照上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0%缴纳的申请人月基本养老保险。但是在办理申请人退休过程中在计算申请人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被申请人却拒不按照2011年至2014年申请人按照上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0%缴纳的月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计算申请人应有的平均缴费指数(Q),只按照2011年至2014年上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申请人的平均缴费指数(Q),致使申请人应得的月基本养老金大幅减少。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于2025年11月6日作出的申请人《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算表》违反了法律政策规定,有违“法不朔及既往”的基本原则,同时也违反了诚信原则,不利于政府诚信形象的建立,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应撤销。
申请人于2025年11月10日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书面提供申请人退休待遇计发的详细明细及计算公式,以及关于2011年—2014年度缴费指数计算方式为3倍的相关政策文件,但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的退休待遇计算公式却是已经作废的《关于印发重庆市已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发〔2006〕41号),并未提供现行有效的其它退休待遇计算公式,被申请人也未提供关于2011年—2014年按照上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0%缴纳月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违法只能按照上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纳月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的法律依据。
综上,申请人请行政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是信息公开的适格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被申请人系履行社会保险管理的行政部门,依据前述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退休待遇计发明细、待遇计算公式、2011—2014年度缴费指数计算方式为3倍的相关政策文件属于被申请人在为其办理退休业务中可能获取的资料。依据《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主体适格。
二、被申请人处理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于2025年11月13日收到申请人通过信函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核实,并于2025年12月2日作出《答复书》。被申请人的答复期限符合《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处理程序合法。
三、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一)关于“退休待遇计发明细”的答复
被申请人已在答复中明确告知申请人,可通过渝快办APP扫描《重庆市人力社保业务受理单》右上方的二维码获取相关信息,且该受理单中的温馨提示也记载了业务办理进度、办理结果、相关表单的查询渠道。被申请人的答复符合《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
(二)关于“待遇计算公式、2011—2014 年度缴费指数计算方式为 3 倍的相关政策文件”的答复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上述信息,被申请人已于2025年10月10日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渝中人社依复〔2025〕**号)中作出完整答复,明确了基本养老保险金计算公式、缴费指数规则及适用的政策文件(含渝劳社发〔2006〕41号、渝人社发〔2010〕275号等)。根据“一事不再理” 的原则及《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一事项重复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作出“不予重复处理”的答复,符合法律规定。
四、关于申请人主张平均缴费指数计算错误的相关说明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和原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286号)规定:“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其中,参保职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0%的,按600%核定缴费基数;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0%的,在缴费基数下限以上,按上年度本人实际月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我市调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和原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223号)规定:“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参保职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缴费基数;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本人实际月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我市调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据此,2011年至2014年,我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上限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0%。
原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发〔2006〕41号)规定:“1998年1月及其以后缴费指数不能超过3。”渝劳社发〔2006〕41号文件于2024年2月29日起被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6号)文件废止。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我市及全国各地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应统一到国家政策规定上来,因国家政策对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参保职工月缴费基数上限限定为300%,计发基本养老金时,平均缴费指数也不能超过3。据此,我市在计发基本养老金时,参保人员1998年1月及其以后的平均缴费指数不能超过3。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行为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申请人的请求不成立,请依法维持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22日收到申请人向其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被申请人公开如下信息:“1、本次退休待遇计发的详细明细及计算公式;2、所依据的政策文件名称及具体条款内容;3、关于2011—2014年度缴费指数计算方式的专项书面说明”,被申请人针对上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于2025年10月10日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渝中人社依复〔2025**号),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进行了答复。
2025年11月13日被申请人再次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被申请人公开如下信息:“1、本次退休待遇计发的详细明细及计算公式;2、关于2011—2014年度缴费指数计算方式为3倍的相关政策文件”,被申请人针对上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于2025年12月2日向申请人作出《答复书》,主要答复内容如下:“一、关于您申请公开的‘退休待遇计发明细’。您可通过渝快办APP扫描《重庆市人力社保业务受理单》(见附件)右上方的二维码获取相关信息。二、关于您申请公开的待遇计算公式、2011—2014年度缴费指数计算方式为3倍的相关政策文件。经审查,本机关已于2025年10月10日在渝中人社依复〔202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做出了答复,本机关不予重复处理”,申请人不服,遂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6号)及附件、《答复书》;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重庆市人力社保业务受理单、《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个人申请样表)》2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渝中人社依复〔2025〕**号)、《答复书》、邮寄交寄单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具有受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相应处理的法定职责,主体适格。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对申请人向其申请公开申请人退休待遇计算明细依法作出答复,告知申请获取相关信息的方式、途径,并无不当。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对申请人向其重复申请公开申请人退休待遇计算公式、2011—2014年度缴费指数计算方式为3倍的相关政策文件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作出答复,告知申请人其相关申请已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渝中人社依复〔2025〕**号)作出了答复,依法不予重复处理,并无不当。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11月13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于2025年12月2日向申请人作出《答复书》并于2025年12月3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主体适格、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渝中人社依复〔2025〕**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2026年4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