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6〕49号
申请人:孙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319**********,住江苏省阜宁县。
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和平路管家巷9号。
法定代表人:庞静,职务:主任。
申请人孙某某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6年2月8日收到,经补正,于2026年3月5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12月16日通过邮寄方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一、申请事项
依法确认被申请人对涉事重庆某某医院退还申请人的违法诊疗行为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该涉事医院立案调查,查实其夸大病情、诱导实施不必要手术、强制后续消费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被申请人督促涉事医院退还申请人已支付的手术费用59060.3余元及后续诱导产生的相关费用。责令被申请人要求涉事医院就其欺诈诊疗行为向申请人赔礼道歉。
二、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因早泄问题,通过网络渠道了解到涉事私立男科医院,并添加该院工作人员微信沟通病情,后被该院工作人员反复邀约前往线下做检查。
2023年6月25日,申请人首次前往该涉事医院就诊,仅完成血、尿基础检查后,该院接诊医生故意夸大申请人病情,谎称申请人前列腺炎症状严重、阳痿早泄已到危重程度,还捏造申请人生殖器存在神经病变的虚假诊断结果,以“不手术将终身影响性功能”等话术对申请人进行欺诈、诱导。
申请人在被误导的情况下,接受了该院推荐的无医学必要的手术治疗,当场支付手术费用59060.3余元。术后,该院医生又强制要求申请人每日到院换药并接受仪器调理,企图进一步诱导申请人产生额外消费。后申请人前往正规公立医院复诊核实,确认自身前列腺炎病情轻微无需手术干预,所谓“生殖器神经病变”系涉事医院捏造,案涉手术属于不必要的诊疗项目,术后换药和仪器调理也无任何医学依据。
涉事医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财产权和身体健康权。被申请人作为辖区内医疗机构的行政监管部门,负有对医疗机构诊疗行为的日常监管、违法查处法定职责,却未及时发现并制止该涉事医院的欺诈诊疗行为,属于监管失职、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单位提起行政复议,恳请贵单位依法审查,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未收到申请人邮寄的履职申请材料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称,其于2025年12月16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履职申请。被申请人对渝中区卫健委外来邮件接收登记表进行了检索,未查找到申请人邮寄来的邮件记录。经电话联系申请人核实,其称通过申通快递邮寄的履职申请材料,快递单号为773403*********。查询该邮件轨迹信息,显示邮件于2026年1月26日寄出,于1月29日被重庆市渝中区某某街某某店代收,仍处于代取件状态。被申请人未收到申请人的履职申请材料,不可能对其履职申请作出处理。
二、申请人复议反映的医疗机构诊疗问题属于重复投诉问题
经查询,被申请人曾于2025年12月16日收到“民呼我为”平台转来申请人通过12345热线提出的投诉(编号0200**********),反映重庆某某医院夸大病情、诱导治疗、过度诊疗问题。被申请人收到投诉后,责成重庆某某医院协调处理,并调取了医院保存的申请人的部分门诊病历资料(手术知情同意书、手术记录)。重庆某某医院回复称在申请人的诊疗过程中,履行了告知义务,诊疗取得了患者同意,诊疗无过错。申请人同医院就诊断结论是否准确(是否夸大)、诊疗方式是否适当(是否过度诊疗)等关键问题存在争议,而上述问题均属专业问题,需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明确。故被申请人于2026年1月4日通过“民呼我为”向申请人作出答复,建议其同医院协商共同委托鉴定机构开展鉴定明确责任,再通过自行协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民事诉讼等方式维权。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中反映的医院诊疗问题同其前期通过12345热线投诉反映的问题一致,系重复投诉,没有鉴定意见等新证据及事实,根据《重庆市卫生健康执法监督投诉举报制度》第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将不再受理。
三、被申请人依法履职的证据充分
被申请人提交的渝中区卫健委外来邮件接收登记表、邮件轨迹信息查询截图、重庆市“民呼我为”政务咨询投诉办理请示用笺、“民呼我为”事项查询截图、手术知情同意书、手术记录、申请人患者情况调查处理回复等证据,能够证实被申请人未收到申请人邮寄的履职申请材料,收到过申请人的电话投诉并依法依规进行答复。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成立,缺乏事实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5年12月16日,申请人通过12345热线提出投诉,投诉重庆某某医院过度医疗,诱导欺骗申请人,并要求退还不合理的治疗费用。2026年1月4日,被申请人就该投诉事项作出回复。2026年1月26日,申请人通过申通快递(运单号:773403*********)邮寄资料,该快递单显示,收件人信息为“庞某某 0236376**** 重庆市 重庆市渝中区七星岗街道和平路管家巷9号渝中区政府大楼某某楼,局长”,该快递单下半部分显示“揽件码:805**** 零食”。经查询,该快件已于2026年1月29日被“某某局某某店”代收。快递员派送时直接将该快件放在某某号店,未联系收件人。
2026年2月8日,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居住证复印件、领导留言板截图、微信支付截图、行政裁决申请书、申通快递单复印件(运单号:773403*********)、《行政复议答复书》渝中区卫健委外来邮件接收登记表、快递单查询记录、重庆市“民呼我为”政务咨询投诉办理请示用笺、民呼我为-事项查询截图、手术知情同意书、手术记录、《孙某某患者情况调查处理回复》、本机关对快递员进行调查的电话录音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之规定,本案中,运单号为773403*********的案涉快件收件人为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并非被申请人,且内件信息不明。在快递员并未联系收件人而将该快件直接放置在“某某局某某店”的情况下,该快件实质未被妥投,被申请人并未收到申请人所称的履职申请,故,被申请人并无对申请人所称的履职申请进行处理的相应法定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2026年4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