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残疾状况变化不再符合残疾标准或残疾人死亡的,街道残联应及时将残疾人证收回,上报区残联;残疾人本人或智力、精神残疾人及未成年残疾人的监护人要求注销残疾人证的,应向街道残联提交相应身份证明材料和书面申请,连同残疾人证一并上报区残联。区残联接到相关资料,经审核通过后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注销相关信息,并销毁收回的残疾人证。
残疾人证注销后,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同类别的残疾评定。残疾人残疾状况变化的认定,以指定医院作出的残疾评定结论为准。
【文件依据】渝中残联〔2018〕1号关于印发《渝中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