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成并正常使用5年以上的楼宇,实施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电梯、空调、车库、智慧化等)改造更新,可按工程投资(不含房屋购置价款、工程建设其他费等,下同)的20%给予补助,税收“亿元楼宇”可补助30%,单栋楼宇补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对牵头改造产权分散楼宇的单位,可按工程投资的1~3%、总额不超过50万元给予工作经费补助。
【文件依据】渝中府发〔2016〕71号 《关于印发渝中区关于扶持楼宇经济和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的办法的通知》
建成并正常使用5年以上的楼宇,实施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电梯、空调、车库、智慧化等)改造更新,可按工程投资(不含房屋购置价款、工程建设其他费等,下同)的20%给予补助,税收“亿元楼宇”可补助30%,单栋楼宇补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对牵头改造产权分散楼宇的单位,可按工程投资的1~3%、总额不超过50万元给予工作经费补助。
【文件依据】渝中府发〔2016〕71号 《关于印发渝中区关于扶持楼宇经济和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的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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