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持有新建楼宇产权(经营权)60%以上的业主(经营)单位,支持引进“总、大、新、高”企业和战略性新兴服务业,自楼宇建成投用之日起3年内,可按其入驻企业(不含区内搬迁的企业和执行“一企一策”的企业)当年对区级税收贡献的10%给予奖励。
【文件依据】渝中府发〔2016〕71号 《关于印发渝中区关于扶持楼宇经济和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的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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