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年营业收入(产值)增长10%以上的总部及重点企业,给予相关人员一定奖励(批发零售餐饮企业执行渝中府发〔2016〕65号文件)。对区级税收贡献大的企业,每年另行给予表彰奖励。
注:(1)总部企业指管理的全资或控股分支机构3个以上,统一开票、汇总纳税的重点企业。
(2)重点企业指工商注册、纳税登记、统计报表均在本区,原则上年收入(产值)应超过5000万元(建筑、房地产开发5亿元,零售2亿元,批发10亿元)或年区级税收贡献应超过100万元的企业。
【文件依据】渝中府发〔2016〕71号 《关于印发渝中区关于扶持楼宇经济和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的办法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