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中区建设新能源汽车新建建筑充电设施的具体措施?

来源: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2-10-11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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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居住建筑配建停车场(库),应全部具备充电设施安装条件(预埋电力管线和预留电力容量,下同),建成充电设施的公共停车位比例不低于30%;新建办公类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库),具备充电设施安装条件的比例不低于50%,建成充电设施的停车位比例不低于30%;新建其他建筑配建停车场(库)及独立用地建设停车场,具备充电设施安装条件的比例不低于30%,建成充电设施的停车位比例不低于10%。充电设施安装条件预留和建成情况应纳入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整体工程验收,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充电设施设置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核。
    【文件依据】渝中府办〔2019〕31号 《重庆市渝中区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措施(2019—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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