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用地现状,划定本行政区域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将以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的建筑物为主的区域,划定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渝中区需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印发《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24—2025年)》(渝环〔2024〕24号)及《重庆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渝环〔2023〕106号)等文件,结合渝中区实际,渝中区人民政府正式印发《渝中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