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评申报。由烈士纪念设施管理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收集相关材料,并进行自评,符合申报条件的向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提交申报并附相关材料。
(二)材料评审。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对材料进行评审,对需要补充材料的,提出补充材料办理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将相关材料退还申报单位。
(三)实地核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宣传、文化旅游、财政、党史研究、检察机关等部门进行实地勘查考评,提出审核建议。
(四)提出拟办意见。对拟同意确认为区级烈士纪念设施的,在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以书面请示的形式向区人民政府提出拟办意见。
(五)审批公布。区人民政府对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上报材料进行审批,批准为区级烈士纪念设施的由区人民政府公布。
(六)备案。在公布后20个工作日内,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将区级烈士纪念设施的相关情况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