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渝中区区级国家机关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户籍在渝中区的失业、无业和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户籍在渝中区的企业退休职工。
2、渝中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独生子女发生死亡或残疾的低保家庭。
【文件依据】渝中卫计发〔2018〕134号《关于印发重庆市渝中区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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