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建设方与总包、总包方与工程分包、劳务或材料供应商的合作。支持央企、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结对联合,发挥各自比较优势。鼓励建筑业企业与各级政府平台公司深度合作,提升企业“投融建管运”综合能力。鼓励企业参与抢险救灾工程及限额以下非必须招标工程项目。支持建筑业企业信用修复。
政策对培育市场主体措施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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