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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中区黄花园大桥“5.28”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2020年5月28日0时30分,驾驶人李*驾驶渝B****2小型轿车,行驶至渝中区黄花园大桥桥面下黄花园匝道上口右转时,该车右侧与杨**骑的无牌两轮电动自行车接触,致两车受损及杨**受伤,杨**后经市急救中心抢救无效于6月2日16时50分死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庆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规范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渝安监发〔2018〕22号)要求,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局、区纪委监委、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区总工会、区交通局组成的渝中区黄花园大桥“5.28”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验鉴定等,并对收集的资料进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相关情况
(一)当事人及车辆相关情况
1、当事人情况
驾驶人李*,男,汉族,住址:重庆市垫江县白家乡湖滨村2组,驾驶证号5***************1,驾驶证档案编号5002*****030,准驾车型B2,初次领证日期2008年9月2日,驾驶证有效起始日期2014年7月2日,有效期10年,事发时驾驶渝B****2号小型轿车。
驾驶人杨**,男,汉族,住址:四川省蓬溪县群利镇鲜花村11社,身份证号5***************2,事发时驾驶无牌两轮电动自行车。
2、车辆情况
渝B****2号小型轿车,所有人:重庆友联出租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厂牌型号:长安牌SC7161UY,发动机号:G*******8,初次登记日期2016年12月28日,检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
(二)事故车辆所属单位情况
渝B****2小型轿车,所属单位:重庆友联出租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10号天宇大厦10-14,实际办公点:重庆市渝北区武陵路189号;法定代表人:陈国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99255006K;公司经营范围:出租客运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渝交运管字500100200113号,有效期限至2021年12月18日。
(三)事故现场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重庆市渝中区黄花园大桥桥面下黄花园匝道上口。沥青路面,路面完好,潮湿,视线良好。
(四)相关鉴定检验情况
1、重庆市嘉禾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2020〕车检鉴YX字第05136号:渝B****2号小型轿车传动、行驶、转向、制动照明及信号灯系统、刮水器性能应为有效,证实了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事故处理部门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检材送检,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一款规定。
2、重庆市嘉禾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2020〕车检鉴YX字第05137号:该无牌两轮车属于非机动车范畴的电动自行车。证实了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事故处理部门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检材送检,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一款规定。
3、重庆市嘉禾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2020〕车检鉴YX字第05138号:无牌电动自行车事故前传动、行驶、转向、制动系统及前照灯性能应为有效。
4、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渝安心鉴〔2020〕车速鉴字第344号,渝B****2号小型轿车在事发时的行驶速度应为34km/h。
5、重庆市公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渝法医所〔2020〕病理A鉴字第58号:检验意见:杨**的死亡原因系车祸伤致颅脑损伤引起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五)其他情况
事故发生后,对涉事车辆性能、车速等进行技术鉴定,最长时间为6月1日至6月29日,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规定,该起事故调查报告提交时间延长28天。
二、事故经过及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5月28日0时30分,李*驾驶车牌号为渝B****2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渝中区黄花园大桥桥面下黄花园匝道上口右转时,该车右侧与杨**骑的无牌两轮电动自行车接触,致两车受损及杨**受伤,杨**后经市急救中心抢救无效于6月2日16时50分死亡。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渝B****2小型轿车驾驶人李*立即拨打110报警和120急救电话,并将伤者扶起来靠边等候救援,交警和120赶到后,及时将伤者送往市急救中心救治。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80万。
四、事故原因及事故性质
调查组经过现场勘验、询问了解、笔录取证和相关鉴定检验,并对收集的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其事故原因及事故性质为:
(一)事故原因分析
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0103120200000026号认定:驾驶人李*在驾驶车辆右转过程中,未观察到右侧道路内杨**骑行的无牌两轮电动自行车与其接触致其倒地,李*的过错行为在此事故中起了全部作用。驾驶人杨**无违法行为。
(二)事故性质
调查组经过调查,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一般道路运输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
按照事故发生“四不放过”的原则,现就该事故责任情况作如下分析,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一)渝B****2小型轿车驾驶人李*
李*驾驶车辆行驶至渝中区黄花园大桥桥面下黄花园匝道上口右转过程中,未观察到右侧道路内杨**骑行的无牌两轮电动自行车与其接触致其倒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全部责任,建议由区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重庆友联出租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调查组经调查,重庆友联出租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制定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驾驶员李*于2020年4月入职,对其进行了三级安全教育和入职考核,渝B****2小型轿车维保记录合格,鉴于该起事故中驾驶员李*承担全部责任,且公司对驾驶员在外运输过程中的行为难以进行实时有效的监管,达不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一般事故对重庆友联出租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的程度,建议不予处理。
按照“一案双查”、“三责同追”要求,建议区安办将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函告江北区安委会办公室,督促行业管理部门加强对重庆友联出租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监管,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防范事故再次发生。
六、事故预防及整改防范措施
为了从此次事故中深刻吸取教训,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特点,建议如下:
区交通局要按照行业管理要求,举一反三,加大对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类似情况的安全监管力度。区公安交巡警支队、区交通局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道路安全监管的整体合力,切实规范道路运输车辆的通行秩序。
渝中区黄花园大桥“5.28”
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组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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