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中府办〔2008〕82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综管处:
《三峡工程重庆库区渝中区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08年6月5日区政府第三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三日
三峡工程重庆库区渝中区解决移民遗留问题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渝中区三峡库区移民遗留问题工作,促进移民安稳致富和社会稳定,实现库区和安置区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三峡水库库区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7〕6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峡工程重庆库区解决移民遗留问题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2008〕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解决移民遗留问题特指对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城镇移民进行困难扶助。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三峡工程重庆库区渝中区签订搬迁安置销号合同、户口仍然在我区的农转非移民,以及入户在我区生活困难的农转非移民。
第四条 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应坚持以人为本,以解决移民生活困难问题为重点,增强移民就业和创业的综合素质,促进移民安稳致富,达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
第五条 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工作的基本原则。
——突出重点。主要解决移民的生活困难问题。
——移民受益。尽量做到移民直接受益。
——区别对待。不搞普惠制。
——透明操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监督。
第二章 方式
第六条 解决移民遗留问题方式分为困难补助、特殊救济、就业培训、项目扶持。
第七条 困难补助
(一)困难补助范围和标准
1.困难救助范围。生活困难的三峡水库淹没农转非移民,移民家庭可申请困难补助。
2.困难补助标准。根据家庭移民人数及困难程度实施困难补助,困难移民每人每年补助400元左右,困难移民家庭每年每户的补助标准不超过2000元。
(二)困难补助对象核定
1、区民政局负责困难补助对象的核定工作。
2.移民家庭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纳入困难补助:
(1)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
(2)财政预算管理人员家庭;
(3)经政府就业机构一年内两次介绍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人口家庭;
(4)因服刑、批捕在逃人员等其他原因,不能享受困难补助的人口家庭。
(5)已经纳入全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的人口家庭。
(三)困难补助程序。采取户主申请,经所在居委会调查核实,所辖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送区移民办、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审查后,报区政府审定。补助对象实行一年一核定。
第八条 特殊救济
(一)移民家庭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特殊救济
1.移民家庭当年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
2.移民家庭因伤残或患重大疾病,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
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移民家庭其子女当年考入国家承认学历全日制高等院校,上学经济特别困难的。
(二)特殊救济程序和标准
由移民户户主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填报《渝中区移民特殊救济审批表》,补助标准和程序与困难补助相同。原则上一年申报审批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申报审批。
(三)申请特殊救济时,需提供如下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户口本和身份证复印件、移民身份证明材料;
(2)当年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由街道办事处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3)重大疾病患者必须有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书、病历材料、医疗费用票据(不含药店出具的发票);
(4)入学特别困难的要出具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高等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和低保证。
第九条 就业培训
对有劳动能力而未就业的适龄移民进行就业技能培训,资助移民家庭中的新增劳动力完成职业学历教育,资助职业介绍服务。就业培训工作纳入全区移民培训计划统一管理,由区移民部门组织实施,对有劳动能力而未就业的适龄非农移民由区移民办有计划的组织就业技能培训。
培训的方式和内容。利用已经命名挂牌的移民培训学校和基地,对年轻、有一定文化基础的,采取与企业签订用工合同,进行订单式技能培训;对有创业意识,同时有一定创业条件的,移民办有计划的组织自主创业培训。
第十条 项目扶持
对移民社区公益性建设项目、开发就业岗位的项目、基础设施配套项目,可以补助一定的资金用于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
扶持项目的申报审批。项目扶持必须经社区多数移民认可后,由居委会或项目业主申请,街道初审,区移民办会同区财政局审查,区政府审定后,上报市级主管部门审批。
使用解决移民遗留问题资金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使用解决移民遗留问题资金10万元(含10万元)至3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编报项目实施方案;使用解决移民遗留问题资金1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编报项目计划。项目扶持补助资金原则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一条 移民困难补助(救助)资金不计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及其他社会保障收入。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二条 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工作实行“区政府统一领导,区移民办综合管理,相关部门协调配合,街道具体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十三条 区移民办是解决移民遗留问题的牵头单位,负责解决移民遗留问题方案的审查、救济资金的切块分配和项目计划的报批;区财政局负责资金管理与拨付;区民政局负责困难移民的核定;街道办事处负责核实困难移民对象,做好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区级相关部门做好配合工作。
第十四条 三峡水库淹没农转非移民人数分配资金,主要用于困难补助和特殊救济。解决移民遗留问题的资金优先保证困难补助和特殊救济。
第十五条 资金拨付方式。困难补助和特殊救济的资金,由区财政局直接拨付到移民家庭或个人,通过银行卡方式发放,实行一户或一人一卡。就业培训和项目扶持资金,由区财政局直接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六条 资金申请和发放时间。每年11月申请,12月审查审定,次年发放到移民户;困难学生特殊救济8月申请,9月审查审定,9月底前发放到移民手中。
第十七条 解决移民遗留问题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街道组织实施。在本区内安置的,由迁入地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
第四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八条 加强对解决移民遗留问题资金的监督管理。使用该资金的项目单位、个人以及发放管理单位应接受财政、审计、监察和移民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和逃避。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挤占挪用和违反资金管理办法等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渝中区三峡移民办、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