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创业补贴申报指南

来源:渝中区就业和人才中心 发布时间:2026-04-22 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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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对象

在渝中区内首次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以下人群:

1﹒离校5年内高校毕业生(含留学回国人员和技师学院高级技工班、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等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就业创业政策的群体);

2﹒农村自主创业者;

3﹒退役军人;

4﹒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

5﹒城乡低保人员;

6﹒零就业家庭成员;

7﹒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8﹒残疾人。

除第1类人群外,其他群体人员均应具有重庆市户籍。

二、补贴条件

首次创办的小微企业需符合《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认定标准。

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需正常经营1年以上3年以下(以申报时间计算,申报时仍然存续),吸纳劳动者就业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按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申报时正常参保且未欠缴社会保险费。

三、补贴标准及期限

符合申报条件的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夫妻开办多个企业的,一方享受之后,另一方不再补贴),每带动就业1人(含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给予2000元补贴,最高不超过8000元。

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只享受一次补贴。

四、申请程序

1.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对象,向注册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并按下列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1)《重庆市一次性创业补贴申报表》;

2)出示个体经营者或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带动就业人员的劳动合同。

2.审核。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比对就业登记、人员类别、企业参保、是否首次创业等信息,并审核申请资料。符合条件的,报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审。重点审查相关资料、实际经营和带动就业状况的真实性。

3.公示。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拟享受补贴的申请对象、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情况在本级政府门户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5个工作日。

4.确认。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符合条件的申请资料送财政部门确认。

5.划拨。区县财政部门每季度首月底前将上季度送达确认的补贴划入申请个人(企业)账户,并将经费划拨情况反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五、受理地点及电话

咨询电话:渝中区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一次性创业补贴咨询电话(见附表)

受理单位:渝中区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附件:渝中区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一次性创业补贴咨询电话


重庆市渝中区就业和人才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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