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关于贫困劳动力就业相关扶持政策申领程序的通知

来源:渝中区就业和人才中心 发布时间:2026-04-22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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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就发〔2019〕33号

各区县(自治县)就业和人才服务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万盛经开区创业就业和人才服务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打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脱贫

攻坚战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人社发〔201983号)要求,进一步做好贫困劳动力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跨区域就业往返城市间交通补贴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贫困劳动力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在户籍所在区县以外区域实现单位就业(公益性岗位就业除外)、自主创业,且连续就业3个月及以上并仍处于就业状态的我市户籍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即16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下简称贫困劳动力)。

(二)补贴标准

在山东省就业的,按800/人给予补贴。在其余区域就业的,按500/人给予补贴。每人只享受一次补贴,不重复享受。

(三)补贴程序

1.申请

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实行全渝通办。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3个月后,即可向任一区县(自治县)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补贴,填报申请表(附件1)。

2.审核

区县(自治县)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比对贫困劳动力身份、单位参保、工商注册等信息,审核申请资料。

3.公示

区县(自治县)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按月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情况在公众信息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确认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县(自治县)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资料送财政部门确认,协调财政部门在每季度首月底前将补贴划入上季度申请人账户,并将经费划拨情况反馈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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