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东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采用“合理次低价中标”评标办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评标方法是招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确定中标人的重要标准。《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十八条明确规定,“评标方法分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未将其他评标方法纳入重庆市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采用范围。同时,2019年11月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14号),提出了统一制度规则等重点改革任务,要求全市“科学确定交易竞价规则。工程施工招标实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招标鼓励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技术特别复杂或者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可采用综合评估法”。因此,按照重庆市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目前渝中区不适宜采用“合理次低价中标”的评标方法。
针对您提出的采用“最低价中标”评标办法可能造成的恶性竞争、质量低下等系列问题,重庆市出台了《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方法暂行办法》、《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合同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通过建立低价风险担保制度、严格落实信用管理和规范合同变更管理等举措,针对性解决因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可能带来的弊端。我区将贯彻落实好上级文件规定,严厉打击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下一步,我们将把您的建议报送给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争取将“合理次低价中标”评标方法纳入地方条例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允许范围,推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更加科学合理,确保工程建设更加规范有序。同时也衷心感谢您对渝中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关心和关注。
此复函已经卫强主任审签。您对以上答复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办理答复情况回执上寄给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或者通过《重庆人大》网站:http://www.ccpc.cq.cn/,依程序登录议案建议模块,填写对建议办理工作的评价。),以便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