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中医保〔2019〕15号
马渝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减轻低收入人群购买职工医保经济负担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正是因为有大家的关心和支持,我区医保工作才会越来越好,才能够切实保障好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
一、关于降低缴费标准减轻参保群众负担
近年来,参保群众对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参保缴费标准逐年增加、缴费标准较高、缴费负担及医疗负担较重反映确实较为强烈,每年缴费标准公布后均有不少参保群众在我局医保个人参保窗口反映缴费标准太高、负担太重。我局也多次通过不同渠道向市医保局反映,市级相关部门也比较重视此问题,每年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的制订也在逐渐完善中。
(一)相关政策不断调整。
缴费标准增幅逐年降低。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9〕29号)第五条规定“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两档,参保人自主选择其中一档参保:一档:医疗保险费按上年度本市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5%缴纳(1%用于建立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二档:医疗保险费按上年度本市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11%缴纳(1%用于建立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按此文件,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参保缴费标准的制订以上年度本市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制订。但由于每年年底公布次年缴费标准,而此时上年社平并未公布,所以实际上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参保缴费标准是按“上”上年度本市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制订的,近几年社平工资增速较快是导致医保个人缴费增速过快的重要原因。
由于参保群众对缴费标准反映较为强烈,市级部门综合考虑后于2014年至2019年公布缴费标准时均实行了不同程度的降费政策: 2014至2018年缴费基数约按上上年社平的75%确定,2019年缴费基数约按2017年社平的73%确定(详见2014年至2019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参保缴费情况表)。
2016年10月,市政府对渝府发〔2009〕29号中关于“缴费基数”作出了调整,颁布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渝府发〔2016〕43号),文件规定:“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期内个人账户划入基数,由上年度本市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调整为:由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综合考虑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增长、医保政策规定、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测算后予以公布”。使以个人身份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的确定趋更合理性。
调整了参保范围、待遇等待期。2017年1月起执行的《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渝府发〔2016〕43号),对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待遇等待期等作出了新的调整:将我市农业人口、未参加养老保险或未领取养老待遇的超龄人员、部分市外户籍人员纳入了我市职工医保的参保范围;“首次以个人身份参加或参保后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接续我市职工医保的,其医保待遇等待期调整为6个月”,缩短了待遇等待期保证了参保职工的利益。
调整了缴费期满人员的大额医保缴费标准。从2019年1月1日起,调整了个人参保人员大额医保缴费标准,进一步减轻了参保群众负担。按照《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大额医保缴费政策实现退休人员医保待遇与用人单位缴费脱钩的通知》(渝府发〔2018〕59号),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出台了《关于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实现退休人员医保待遇与用人单位缴费脱钩的通知》(渝医保发〔2018〕27号)对缴费期满个人参保人员缴纳大额医保费政策进行了调整,缴费期满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其大额医保缴费标准,由原来的“按当年缴费基数的1%”调整为“与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退休人员的大额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一致”。即:60元/年(5元/月)。此项政策为缴费期满人员节约了每人534-60=474元。
(二)特殊人群适当补贴资助。
单双解人员、集体所有制企业关破解体前的退休职工:按照《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做好国有企业“双解”人员和关闭破产解体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补助工作的通知》(渝劳社发〔2009〕19号)、《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国有企业“双解”人员和关闭破产解体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行补助的通知》(渝财社〔2009〕28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部分困难下岗分流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贴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182号)等文件精神,国有企业单双解人员、关闭破产解体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可以通过申报单双解、集体关破解体等享受缴费补贴和降低缴费费率政策。单双解人员、集体关破解体退休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分别对一档5%、二档11%的缴费比例下降了3个百分点,同时财政按每人每年18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减轻了此类人员的缴费负担。2018年我区以上三类人群共26777人享受了降低费率及财政补助政策,少缴纳医保费3528.1万元,人均降费约1317.59元。
“4050”人员: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相关扶持政策申领程序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174号),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登记失业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我市户籍登记失业“4050”人员、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按其实际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职工医疗保险(含大额医疗保险)费的2/3进行补贴,有效的减轻了参保群众的缴费负担、缓解了缴费压力。2018年度我区共有4347人享受了4050人员补贴,合计享受医疗保险参保补贴581.64万元,人均补贴1338.03元。
居民医保全额资助参保:按照《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中区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中府办〔2016〕65号)精神,我区对低保对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民政部门建档特殊困难人员、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大学生等参加居民医保一档的实行全额资助,对孤儿、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特困人员全额资助参加居民医保二档。2019年度区卫健委将我区计生奖励扶助对象、计生特别扶助对象、计生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资助对象,全额资助参加居民医保一档,扩大了我区资助面,减轻了参保缴费压力。2018年度我区资助各类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医保共13510人,资助金额251.75万元。
因此,我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政策正在不断的完善中,缴费标准的制订办法也会日趋合理,也请马代表相信职工医保个人缴费的压力必将逐渐缓解。
二、关于关爱困难群体加大医疗救助力度
为了满足人民群众对更好的教育、更稳定的工作、更满意的收入、更可靠的社会保障、更高水平的医疗卫生服务、更舒适的居住条件、更优美的环境、更丰富的精神文化生活等美好生活的向往,我区立足实际,对困难群众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医疗救助。关注困难群体,我们在行动:
(一)扩大救助范围。
2016年渝中区拓展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在原规定的救助对象的基础上,将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根据困难程度及负担能力,医疗救助对象分为以下三类:一是重点救助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含城市“三无”人员、城乡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二是低收入救助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城乡重度(1―2级)残疾人员、民政部门建档特殊困难人员、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大学生等低收入人员。三是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即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
(二)提高救助标准。
全面资助救助对象参保,实施普通疾病门诊和住院救助。为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负担,提高医疗救助水平,对医疗救助标准进行调整:一是调整普通疾病门诊医疗救助封顶线。对城市“三无”人员、城市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类人员(80岁及以上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员、需院外维持治疗的重病人员),其普通疾病门诊救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1000元;对1000元门诊救助对象以外的城市低保对象和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其门诊救助年封顶线调整为每人每年500元。其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门诊费用,在1000元或500元内按100%比例给予救助。二是调整普通疾病住院医疗救助标准。对城市“三无”人员、城市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城市低保对象和在乡重点优抚对象的普通疾病住院医疗救助比例调整为80%,其中城市“三无”人员年救助封顶线调整到1万元;对其他救助对象的普通疾病住院医疗救助比例调整为60%,年救助封顶线调整到6000元。
(三)突出救助重点。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采取“病种”和“费用”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特殊病种医疗救助和大额费用医疗救助。加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力度,提高救助服务水平。一是开展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中的特殊病种医疗救助和大额费用医疗救助,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负费用,按50%的比例救助。二是调整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标准。对城市“三无”人员、城市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低保对象和在乡重点优抚对象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比例调整为70%,年救助封顶线调整为10万元。
(四)加强政策整合。
一是加强与扶贫济困基金的衔接。为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进一步推进脱贫攻坚工作,建立健全更加公平更加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 建立扶贫济困医疗基金。将低保、三无、孤儿、在乡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民政部门建档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大学生、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8类城乡困难群众纳入救助范围。按照“医保目录外的医疗费用占总费用不超过30%的自负费用,且单次自负费用超过3000元以上的予以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额为5万元”标准,救助对象凭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疗机构采用“一站式”结算享受救助。2018年,扶贫济困基金救助756人次,累计支出救助金139.36万元。二是加强与临时救助和慈善援助的衔接。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学校资助体系资助和医疗救助后,其自付费用仍然过高难以承担,或不属于医疗救助对象范围的其他低收入家庭成员,因患重特大疾病导致难以自付医疗费用的,通过临时救助或慈善医疗援助给予救助和帮扶,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局将进一步加大宣传、培训力度,让符合条件享受单双解缴费补贴、财政补助、4050缴费补贴的参保人员尽可能享受缴费资助,把好政策用好,提高群众对医疗救助政策知晓率,做到求救有门,把实事做实。加强部门间的协同配合,与区财政局、人社局、民政局、卫健委、区残联、街道及社区等沟通协调,全面核查困难救助对象,确保救助对象一个不少、一人不漏,并在需要时能通过正常的渠道及时获得医疗救助。加强与市级相关部门沟通衔接,把群众的心声向市级相关部门及时反应报告,为市级部门制定政策提供依据,使医保政策更趋合理化。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发动群众,充分发挥医疗保障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的社会兜底责任,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发挥基础性作用。
医保政策的制定、执行和完善,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大局,离不开大家的关心、支持和帮助。再次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关心支持!
此复函已经赵敬梅局长审签。您对以上答复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回执单上寄给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或者通过《重庆人大》网站:http//www.ccpc.cn/,依程序登录议案建议模块,填写对建议办理工作的评价),以便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
联系电话:63557896,63557900
联系人:刘玉兵,邓旭阳
重庆市渝中区医疗保障局
2019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