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彬委员:
您在区政协十五届五次会议上提出《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建议》提案,已收悉。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关注。经与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法院、区检察院共同研究,现答复如下:
“远洋捕捞”式执法行为反映了异地执法对企业正常经营秩序的严重干扰,暴露了执法权限滥用、监督机制缺失等问题。为着力解决此类执法突出问题,推进全面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渝中区法治化营商环境,我们正在全力推进以下工作。
一、开展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
按照中央及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部署,开展全区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重点整治“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以及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执法标准不一致、滥用职权”等涉企执法突出问题。一是部门通过对2022年以来的投诉举报、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收费案件以及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等进行“回头看”,梳理分析今年异地执法案件、开展案卷评查等方式,开展“刀刃向内”式的“执法体检”,建立问题台账并逐项推进整改。二是通过发布问题线索征集公告,向相关部门收集涉企投诉、举报问题线索,开展案卷交叉评查、罚没收入数据比对等方式强化问题线索归集核查,确保查纠整改不留死角。三是联合区纪委监委做好督查整改提升,找准问题背后的制度短板和监管漏洞,把问题整改和优化治理结合起来,以点带面,完善制度机制。对涉及腐败和作风问题的线索及时移送,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严肃问责,强化打击力度。
二、深化涉企行政执法改革。
(一)推进涉企行政检查减量化。实施涉企行政检查主体资格清理,推进行政检查结果的互通、互认。清理公布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并动态调整,明确清单之外一律不得开展检查。实行行政检查年度计划管理,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程序,优化涉企行政检查方式,实施“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拓展“信用+执法”综合场景,全面推行“扫码入企”,根治“多头检查、重复检查、随意检查”等执法突出问题。
(二)推进行政处罚规范化。严格执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裁量权基准和适用规则,实行“首违不罚”“轻微免罚”制度。建立异地执法事前报备机制,确需开展异地执法的,需提前5个工作日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区司法行政部门报备。广泛采取告知提醒、劝导指导、警示提示、批评约谈等多种方式推进柔性执法。建立涉企经济影响评估机制,对于特别重大的行政处罚或者强制案件,要开展经济影响评估,并作出有针对性的防范和处置。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涉案财产查封、扣押要及时公开查封事项、依据和标准,执法决定要畅通听证等渠道,重大执法决定实行“一案双审”。
(三)推进执法监督效能化。制定年度行政执法监督计划,综合运用工作报告、统计分析、案卷评查、案例指导等方式强化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日常监督、重点监督和综合监督,通过制发行政执法监督督办函、意见书和决定书等,督促各执法单位履职尽责。建立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推行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延伸执法监督触角。建立涉企行政执法诉求沟通机制,对于选择性执法、趋利性执法,企业可以依法不予支持并上报有关部门。
三、规范经济犯罪案件办理关键环节。
(一)细化羁押性强制措施适用标准。准确评估涉嫌经济犯罪的民营企业关键岗位人员的社会危险性,对危险性不大,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不影响诉讼活动的,不得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对在押的开展必要性动态评估,无继续羁押必要的及时变更强制措施。
(二)严格“查扣冻”措施审批与监督。严格执行异地办案协作“六个严禁”及禁止逐利执法“七项规定”等制度规定。对涉企案件“查扣冻”实行“办案单位+法制部门+分局领导”三级审核机制,对经济价值较大的涉案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呈报市公安局进行审批。严禁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准确认定涉案财物范围,严格区分涉案财物与合法财产、民营企业法人财产与民营企业家个人财产。
(三)建立跨区域办案协作机制。与重点经济区域公安机关搭建线索互移、证据互认、联合行动平台。对涉多地产业链案件,实行主办单位负责制,减少重复取证对企业跨区经营的影响。同时,规范公安机关异地办案协作,杜绝逐利执法、争抢案件等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强化违规异地执法检察监督。
(一)持续排查,严格处置。严格落实最高检整治趋利性执法司法问题相关要求,立足检察职能,从企业的痛点、难点入手,紧盯利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违法“查扣冻”企业财产、“小过重罚”、趋利性执法等突出问题。对涉民营企业案件,坚持以刑事诉讼法的地域管辖为原则、指定管辖为例外的办案机制,对案件管辖地与企业注册地、经营地不一致的,进行重点审查。
(二)全面履职,强化监督。一是注重在办案中发现线索,依职权主动监督,对于已经进入检察环节的案件,认真审查有无侵害企业、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情况,做好在办案中监督。二是积极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的线索发现作用。通过侦协办及时了解跟踪公安机关涉企案件办理情况,监督是否存在违规办案、插手经济纠纷、趋利性执法等重要线索。三是常态化开展强制措施监督,对于可能存在趋利性执法司法的,依法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视情、视诉讼阶段建议办案机关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依法受理并及时审查相关企业、人员提出的控告、申诉,防止和纠正对涉案人员不当适用强制措施以及涉案财产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扣冻。
此答复已经区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登陆渝快政数字政协提案系统填写办理回执,以便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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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韦茂平
渝中区司法局
2025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