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重庆市渝中区房屋征收范围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实施,破解了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工作长期缺乏规范指引的问题。
《办法》明确了部门职责与工作流程。未经登记建筑调查工作由区房屋征收部门、规划自然资源、城市管理、辖区街道以及不动产登记部门等共同完成,认定工作在区政府组织下开展。为保障群众知情权,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征收部门将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结果,受理群众异议,确保调查登记有序、认定结果公平。
《办法》细化了认定标准和处理方式。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时间,《办法》将未经登记建筑认定时间确定为1990年4月1日。对能够证明其未经登记建筑是在1990年4月1日以前搭建的,视为合法建筑;对无法证明未经登记建筑搭建时间在1990年4月1日以前的,认定为违法建筑。具体的处理方式为,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给予征收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的,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法予以处理。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下一步,征收部门将严格按照《办法》做好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依法开展征收补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