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为落实落细条例内容,明确征收补偿政策,记者从渝中区住房城市建委获悉《重庆市渝中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于近日印发实施。
本办法共六十二条,包含总则、征收决定、补偿程序、补偿政策、评估、复核和鉴定、附则等六章,进一步理清了工作职责、细化了工作流程、明确了征收政策,为依法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提供了政策保障。
《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了征收程序。一是新增事前征求意见程序。房屋所有权专有部分面积和户数占比均超过2/3的被征收人书面同意旧城区改建的,方可启动房屋征收程序,充分尊重群众改造意愿。二是明确不增加补偿的情形。暂停办理手续期间,发生房屋买卖、赠与、抵押、分户、出租以及办理营业执照等行为的,均不得增加相应补偿费。三是新增预先签约程序。旧城区改建项目在被征收人预签协议户数达到90%以上的前提下,才能作出征收决定,真正将“改不改”的表决器交到群众手中。四是调整投票选定评估机构比例。由“参与投票户数过半数且得票数最高的评估机构超过参与投票户数的一半”的标准,调整为“经房屋所有权专有部分面积、户数占比2/3以上的被征收人投票,并获得参与投票房屋所有权专有面积部分、投票户数过半数的评估机构,才能被确定为征收项目的评估机构”,切实保障评估机构的选定反映大多数人意见。
《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征收政策。一是明确公房补偿政策。选择货币安置的,对住宅直管公房使用权人按使用面积、对产权人按建筑面积与使用面积之差补偿,对非住宅直管公房使用权人、产权人分别按建筑面积的2/3、1/3进行补偿,奖励补助由承租人获得。选择产权调换的,由原公房承租人优先承租。二是明确“非改非”政策,非住宅房屋证载用途与实际用途不一致的,实际经营用途与实际一致,有营业执照和纳税记录且实际经营2年以上的,按实际用途认定。认定用途变更的,应补缴相关税费、土地价款。三是明确住房保障条件。对是否符合最低住房保障条件,以征收项目公布时被征收人及配偶在重庆市中心城区是否有其他住房为标准。
总体而言,《实施办法》突出了以人为本、依法征收的工作导向,充分发挥群众主体作用,切实尊重群众改造意愿,全力保障困难家庭生活,进一步限制政府权力,规范政府行为,有力保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据了解,为做好《实施办法》起草工作,渝中区于2022年初就成立专项工作小组,启动起草工作。区住房城市建委牵头、区房屋征收中心深度参与市级政策文件起草工作,在深入领会市级政策及立法精神的基础上,结合渝中区工作实际,初步拟订了《重庆市渝中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调研等形式,广泛听取有关市区级部门、各街道的意见,经多次修订、完善,制定形成了《重庆市渝中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