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已于2022年7月15日印发实施。为便于社会公众正确理解,现对其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随着重庆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已成为推动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市民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质的重要抓手。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了《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全面总结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经验,从细化征收程序、明确补偿规定、规范评估行为等三个方面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为进一步细化渝中区征收补偿工作流程和安置补偿政策,准确回答“政府怎么征”“群众得多少”“评估如何管”等社会关心的问题,渝中区制定出台了《重庆市渝中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二、政策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五届〕第162号)
(三)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府发〔2022〕26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六章62条,分别为总则、征收决定、补偿程序、补偿政策、评估、复核和鉴定、附则。其中,“总则”对房屋征收补偿进行了总领性规定,明确了征收补偿原则、征收主体及具体实施部门、档案管理等内容。“征收决定和补偿程序”两章主要明确了房屋征收工作实施流程,确定了事前征求意见—征收立项—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选定评估机构—调查登记—方案公示—预先签约—征收决定—签订正式协议/协议生效等流程。“补偿政策”主要明确了改变房屋用途、公有房屋补偿、容积比值小于1等特殊情况的处理方式,并明确了公摊系数补助、最低住房保障制度、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补偿标准及条件。“评估、复核和鉴定”主要明确了评估机构选定程序、禁止性行为、评估结果公示及复核鉴定等救济途径。“附则”主要明确了部分用语含义及政策施行时间。
四、新旧政策差异对比
征收程序 | ||
原政策 |
现行政策 | |
新增事前征求意见 |
无 |
旧城区改建项目需要房屋所有权专有部分面积和户数占比均超过2/3的被征收人同意,方能实施旧城区改建 |
明确不增加补偿的情形 |
暂停办理手续期间暂无法开展买卖、赠与、抵押、分户、办理营业执照等行为。 |
暂停办理手续期间发生的房屋买卖、赠与、抵押、分户、办理营业执照等行为不增加补偿费。 |
新增预先签约程序 |
无 |
旧城区改建项目,需预签约户数占比达到90%以上后,才能做出征收决定。 |
调整投票评估机构选定比例 |
参加投票选择的被征收人数量超过被征收人总数的50%,投票得票数最高、且超过参与投票被征收人数量50%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中选。 |
经房屋所有权专有部分面积和户数占比2/3以上的被征收人投票,并获得参与投票房屋所有权专有面积部分和户数过半数选票的评估机构中选。 |
征收政策 | ||
原政策 |
现行政策 | |
细化住房保障条件 |
征收范围内的个人住宅,经申请并审查公示,以产权户为单位,家庭实际居住且在他处无住宅的给予保障性补偿。 |
在征收项目公布时,被征收人及其配偶在中心城区没有其他产权住宅的可以享受最低住房保障制度。 |
明确补缴税费义务 |
无 |
房屋用途经认定变更的,需补缴税费、土地价款等。 |
五、相关问题解答
问:我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我需要如何配合房屋征收工作?
答:根据工作流程,您需要参与填写意见征求表、参加评估机构选定工作、配合入户调查、了解咨询征收政策、参与预签约或正式签约、领取征收补偿款或配合办理安置房相关手续等工作,期间您可以关注征收现场相关公示内容,如有异议及时向现场办公室提出并提交相关资料。
问:我急需用钱,将征收片区内房屋进行了出售/抵押,征收补偿怎么实施?
答:如房屋所有权人发生变化,将以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征收补偿对象,但新的房屋所有权人所获得的补偿不会增加(举例: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45平方米,暂停办理手续期间,前一位被征收人不符合最低住房保障条件,新权利人符合,但新权利人也不能享受最低住房保障条件)。如房屋所有权人没有发生变化,被征收人需解除抵押或变更抵押物后予以补偿
问:我已经预签了协议,但片区预签协议户数占比没有达到90%怎么办?
答:征收项目预签协议户数占比没有达到90%的,征收程序终止,预签协议不生效。
问:我的房屋实际用途与登记用途不一致,怎么补偿?
答:房屋登记用途为住宅,实际作为非住宅使用的,按住宅房屋进行评估、补偿。对征收项目公布前连续合法经营2年以上且房屋产权人、房屋坐落于市场主体登记、税务登记证明一致的,可以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房屋登记用途为非住宅,证载用途与实际用途不一致的,房屋实际使用状况与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一致,有税务登记和纳税记录,已按实际用途使用2年以上,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按房屋实际用途认定。
六、政策适用
(一)适用对象:渝中区行政区域内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和公有房屋承租人。
(二)执行时间:本办法自2022年7月15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