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渝中区促进建筑、勘察、设计业
健康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
渝中府办〔2019〕64号
区级国家行政机关各部门,各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经区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渝中区促进建筑、勘察、设计业健康发展六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渝中区促进建筑、勘察、设计业健康发展六条措施
为推动我区建筑、勘察、设计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8〕9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制定如下促进措施。
一、推进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可采取告知承诺制方式审批建筑业企业资质,资质标准中部分指标可容缺办理、证后补齐。(责任单位:区住房城市建设委)
二、完善职称评审制度。对实践经验丰富、业绩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适当放宽其学历、档案所在地等职称评定标准。根据企业申报职称评定情况,可适时组织评审。(责任单位:区人社局)
三、减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上一年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问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减免50%;连续两年未发生拖欠问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减免60%;连续三年未发生拖欠问题的,可免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住房城市建设委)
四、优化新引进企业扶持政策。对新引进的高等级资质企业(指工商注册、纳税登记、统计关系等均迁入我区的企业),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工程设计综合甲级、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的,可给予100万元的开办费补助,并自该企业在区纳税之日起3年内,按其对区本级经济发展贡献的全额由区财政给予奖励;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工程设计行业甲级、工程勘察专业甲级资质的,可给予20万元的开办费补助,并自该企业在区纳税之日起3年内,按其对区本级经济发展贡献的全额由区财政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区财政局)
五、优化存量企业扶持政策。对资质升级的存量企业(指工商注册、纳税登记、统计关系等均已在我区的企业,下同),获得施工总承包特级、工程设计综合甲级、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的,可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施工总承包一级、工程设计行业甲级、工程勘察专业甲级资质的,可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区本级经济发展贡献(不含房产税)超过50万元的存量企业,其区本级经济发展贡献超上一年度部分的50%,由区财政给予奖励;在本区一次性购买或置换新建楼宇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自用办公房,可按不超过购房总价款的10%给予补助;对在本区的自用办公房设施设备(包括电梯、空调、车库、智慧化等)实施改造更新,可按工程投资(不含房屋购置价款、工程建设其他费等,下同)的20%给予补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上述存量企业奖励和补助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当年对区本级经济发展贡献。其中奖励资金可分配到个人。(责任单位: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税务局)
六、完善信用“红名单”制度。对列入 “红名单”的建筑、勘察、设计企业,支持承接区级国有资金投资非必须招标项目的相关业务;竞标、承揽区级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业务的,可以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机构担保等方式,缴纳业主单位依法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责任单位: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区发展改革委、区人社局、区级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业主单位)
本措施自2020年1月1日起试行,区内其他相关政策措施与本措施重叠的,企业可选用、但不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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