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第八十条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应当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请当事人于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至渝中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逾期未办理注销业务的,系统将依法注销其驾驶证。现将驾驶人名单公告如下:
序号 |
姓名 |
证芯编号 |
档案编号 |
1 |
倪章怀 |
5060*****7514 |
5007****7581 |
渝中区交巡警支队车辆管理所
2022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