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渝中府发〔2019〕17号
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做到“四个扎实”的重要指示要求,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支持企业稳定岗位,促进就业创业,强化培训服务,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目标任务完成和就业局势持续稳定,推动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8〕5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创业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企业稳定发展
(一)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推进“放管服”改革,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努力优化营商环境。落实降低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等扶持政策,落实阶段性降低社保费费率等降费政策,落实企业就业创业扶持和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医保局、区税务局、区工商联等)
(二)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加强宣传力度,推动稳岗补贴政策落实到位,实现政策全覆盖,为企业脱困发展、减少失业、稳定就业护航。减少办事负担,全面推进稳岗补贴网上办理工作,减少手工操作环节,实现稳岗补贴申请、审批、公示、发放业务流程的全程信息化。强化拓展服务,通过主动对接企业,了解企业申报难点,梳理经办流程,提升服务效率。(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区商务委、区国资委、区税务局等)
二、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三)优化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大力推进创业促进行动。根据国家和重庆市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优化完善我区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加大财政贴息资金投入,适当提高贷款额度上限和贴息比例,放大政策性贷款的惠民效应。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
(四)支持创业载体建设。加快推进市场化、专业化的创业园区、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微企孵化园、楼宇产业园、小企业创业基地等创业载体建设,鼓励相关部门以购买服务的形式,支持创业载体承接公共创业服务,提升服务质量。截至2020年末提供免费青年创业工位300个,打造区级创业孵化基地3个,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场地支持、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根据入驻实体数量、孵化效果和带动就业成效,按规定对创业孵化基地给予绩效奖补。(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科技局、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
三、促进重点群体就业
(五)促进以高校毕业生为主的青年就业。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摆在就业工作首位,大力实施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和基层成长计划,确保应届高校毕业生当年底就业率达到90%以上,吸引更多高校毕业生来我区就业创业。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后实名制信息衔接和就业创业定制服务计划,分类确定就业创业服务清单,搭建见习、培训、岗位信息、职业指导、创业项目推介等就业信息服务共享平台。加强对“慢就业”毕业生的关注和引导,落实青年就业启航计划,帮助更多青年人融入就业市场。从2019年起,落实万名青年见习计划,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年,组织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按要求认真落实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教委、区财政局、团区委等)
(六)推动其他重点群体就业。加大对农民工返乡就业创业支持力度,促进返乡农民工多渠道就业创业。加大农民工职业培训项目支持力度,提升家庭服务业吸纳农民工就业的数量和质量。对因就业困难滞留我区的农民工,做好就业、培训、维权等各项工作。大力推动就业扶贫,通过帮扶转移就业、扶持创业、提升技能等措施拓宽贫困劳动力就业创业渠道。切实加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进一步加大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帮扶力度。做好残疾人、困难妇女等群体的就业创业工作,按规定落实相关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教委、区财政局、区交通局、区农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妇联、区残联等)
四、积极实施培训
(七)支持困难企业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困难企业可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区人力社保局审核评估合格后,由就业补助资金根据培训工种紧缺程度和培训成本予以适当支持。(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
(八)完善失业人员培训政策。支持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含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专项培训)或创业培训。对培训合格的失业人员,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贴标准根据培训成本、培训时长、市场需求和取得相关证书情况等确定;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其中登记失业的低保家庭人员、残疾人、去产能企业职工等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在培训期间再给予每人每天50元的生活费补贴,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生活费补贴直补个人,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最长不超过30天,且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区教委等)
(九)大力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大力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加强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和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加快培养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队伍。面向市场建立健全技能培训与产业需求变化联动预警机制、培训课程动态调整机制、资金投入与培训效果评估挂钩机制,通过校企合作共同制定教学计划等方式,提高培训针对性和实用性。放宽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并依法缴费3年以上放宽至依法参保缴费1年以上,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在参保地申请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区教委)
五、强化就业帮扶
(十)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实行失业登记常住地服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需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可按规定在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帮扶力度,大龄、残疾、低保家庭等劳动者可按规定在常住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援助。实施分类帮扶和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依托区、街、社区三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专项活动。(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税务局)
(十一)落实失业保险待遇。待遇核定标准化。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执行,通过网上参保信息审核,准确核定失业保险待遇,为失业职工按时代缴职工医疗保险。坚持按月发放、严格核对身份证,杜绝代领、冒领等现象出现,在实行待遇发放规范化的同时,加强征缴扩面工作,确保失业金待遇的正常发放。(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医保局)
(十二)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市级文件,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给予临时生活补助。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给予临时救助。通过综合施策,帮助困难群众解困脱困。(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民政局、区医保局)
六、落实各方责任
(十三)抓好主体责任落实。切实落实促进就业创业主体责任,建立完善由政府负责人牵头、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因地制宜、多措并举,分级预警、分层响应、分类施策,统筹做好促进就业创业工作。(责任单位:区政府有关部门)
(十四)明确部门组织协调责任。区人力社保局要统筹协调促进就业创业政策实施、督促落实、统计监测等工作,会同区政府有关部门合理确定享受政策的困难企业范围和补贴标准,确保各项政策尽快落地。区财政局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保障促进就业创业政策落实。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立足职能职责,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创业工作。要切实发挥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定期调度相关工作,加强就业形势研判,制定失业风险应对预案。要健全就业目标责任制和考核监督机制,对就业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扬激励,对工作落实不力的进行问责。(责任单位:区政府有关部门)
(十五)加强政策宣传和精准服务。各部门要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向社会公布政策清单、申办流程、补贴标准、服务机构及联系方式、监督投诉电话,深入企业宣讲政策、了解困难、做好帮扶。对申请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就业创业服务的困难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要建立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系统,按照“全渝通办”的要求,优化流程,精简证明,确保各项政策规范便捷地惠及享受对象。(责任单位:区政府有关部门)
(十六)指导企业等各方履行社会责任。要引导困难企业更加注重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通过转型转产、培训转岗、支持“双创”等,妥善分流安置职工,依法处理劳动关系。引导职工关心企业生存与发展,困难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就业岗位,稳定劳动关系。要引导劳动者树立正确就业观,主动提升就业技能,通过自身努力实现就业创业。要广泛调动社会各界积极性,形成扩大就业创业的合力。(责任单位:区政府有关部门)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2019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