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2.《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13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施应当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城市道路设施应当缴纳挖掘修复费,费用的收取按照价格行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上缴财政,专款专用。
3.《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快速路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36号)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者因为交通事故造成城市快速路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城市快速路损坏赔偿标准和清障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市价格、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重庆市渝中区城市管理局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