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参保人:
根据《关于印发<重庆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医保发〔2021〕3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医保“两定”机构定点管理等工作的通知》(渝医保办〔2022〕42号)相关规定,经自愿申请、审核评估等流程,确定新增以下零售药店为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定点零售药店(见附件)。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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