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格医疗美容门诊部:
经我委现场核查,你单位经营使用的位于渝中区化龙桥瑞天路10号嘉陵中心A馆4楼的房屋系租赁而来,现产权方已终止同你单位的房屋租赁合同,并将该地址房屋出租给重庆臻颜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你单位已无实际经营行为。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向原备案机关备案。”依据《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医疗机构暂停执业的,应当在暂停执业前三十日内向原许可机关报告,由原许可机关向社会公告。”
现我委责令你单位,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我委提交“米格医疗美容门诊部”医疗机构停业申请。逾期未收到申请,即视为你机构自愿歇业。
联系地址:重庆市渝中区行政服务大厅-卫生健康委窗口
联系电话:023-63310663
联系人:吴老师
重庆市渝中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