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重庆市渝中区区级投资项目日常监督管理措施(试行)》已经渝中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渝中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
2025年5月23日
重庆市渝中区区级投资项目日常监督管理措施(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对渝中区区级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日常监督流程,细化对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工程变更情况及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情况的监督工作内容,提升日常监督工作效能,进而更好的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推动我区建筑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建设工程领域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第一章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检查
第一条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检查依据
1. 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管的国家法律法规、重庆现行法律法规;
2.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3. 有关规范性文件、管理性文件和技术规范、标准等。
安全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对工程建设参建各方施工安全行为、施工现场实体安全状况、投诉处理及行政执法等方面。
- 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 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 抽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
- 组织或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 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依法处理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
1. 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机构通过资料抽查、实体抽查、聘请专家协助检查和监督检测等多种方式对施工现场实体安全和施工安全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监督检查频次
按照项目《安全监督或安全技术指导工作计划》的安排开展检查,且每2个月不少于1次对工程实施安全监督抽查。
第四条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流程
1. 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核
在建设工程开工前进行现场踏勘,根据《建设工程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核表》核查相关资料和现场各项措施准备情况,要求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 编制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
结合建设工程实际情况,编制《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或《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提前介入服务指导工作计划》,明确主要监督内容、抽查频次、监督措施等。
- 安全监督交底
向建设单位发放《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吿知书包括各项监督管理相应事项、需要配合监督检查的事项等。并组织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单位及人员召开施工安全监督交底会议,明确各项安全监督要求,告知工程参建各方的责任、各项履职工作要求和需要配合事项等,并形成《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告知会议记录表》。
- 施工过程抽查
监督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按照项目安全监督工作计划的安排,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行为、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应当作为重点抽查内容。
在抽查过程中发现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时,监督人员应督促参建单位中止不安全的作业行为并责令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下达隐患整改指令,责令限期整改;安全生产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要求停工整改,责令参建单位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
- 中止施工
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中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提交《建设工程中止施工申请书》。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建设工程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中止施工期间不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 恢复施工
中止施工的工程项目恢复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恢复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提交《建设工程中止后恢复施工申请书》,并提交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后,经查验符合复工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建设工程恢复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对工程项目恢复施工安全监督。
- 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施工单位应每月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形成工程项目本月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并在自评结束后5日内将自评结果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核。
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项目完工后办理质量竣工验收前,应当向监督机构提交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重庆市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报表》。
监督机构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上述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项目自评为基础,结合对本项目的日常监督情况,以及项目施工期间受到的奖惩情况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进行考评,于1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
- 终止施工安全监督
工程项目完工办理质量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建设工程终止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建设工程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同时终止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
工程项目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后,监督机构应当整理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包括监督文书、抽查记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等,形成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档案,安全监督资料应至少保存3年。
- 组织或参与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处理
监督机构接到建筑施工生产安全险情、安全事故报吿后,应当依据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上报险情和事故情况,立即安排人员赶赴现场,采集现场信息,按照职责组织或参与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处理。
第五条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处置
1. 开具行政措施单
监督人员在抽查过程中发现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下达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安全生产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根据实际情况,下达局部或全面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对抽查中发现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被责令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在排除安全隐患后,由监理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形成安全隐患整改报告,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交监督机构。
监督机构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安全隐患整改报告后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抽查。经查验符合要求的,监督机构向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发放《建设工程恢复施工通知书》。
责令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逾期不整改的,监督机构应当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 行政记分
根据《重庆市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时发现项目经理涉及施工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在开具行政措施单或实施行政处罚决定后,按规定进行相应记分。
(1)简易处罚
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89号)第四十五条:施工作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三)、(四)项规定,对施工单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处罚
对于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行为,监督机构发现后,按委托权限规定,报送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章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第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依据
1. 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管的国家法律法规、重庆现行法律法规;
2.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3. 有关规范性文件、管理性文件和技术规范、标准等。
第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内容
质量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对工程建设参建各方施工质量行为、施工现场实体质量状况、投诉处理及行政执法等方面。
- 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 抽查、抽测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 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质量行为;
- 抽查、抽测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 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 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 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
- 抽查、抽测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模式及频次
1. 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机构通过资料抽查、实体抽查、聘请专家协助检查和监督检测等多种方式对施工现场实体质量和施工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监督检查频次
按照项目《质量监督或质量技术指导工作计划》的安排开展检查,且每2个月不少于1次对工程实施质量监督抽查。
第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流程
1.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技术指导手续。
2.监督组编制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参建各方实施质量监督交底。
工作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监督组成员的组成;工程实体质量抽查、抽测内容;工程质量行为抽查内容;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内容。
3.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单位的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
3.1抽查工程实体质量时,应重点抽查以下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项目, 并形成工程实体质量抽查记录。
(1)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屋面、幕墙、给排水管道、通风系统、电气接地安装等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质量;
(2)检(试)验及结构实体质量检测报告等质量控制资料。
3.2抽测工程实体质量时,应重点抽测以下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项目,并形成工程实体质量抽测记录。
(1)房屋建筑工程:
承重构件用钢材、水泥等主要原材料质量;
承重结构混凝土和砂浆强度;
钢筋连接接头;
主要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
现浇楼板结构厚度。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承重构件用钢材、水泥等主要原材料质量;
道路工程的结构层强度;
桥梁、隧道、给水排水工程的承重结构混凝土强度;
钢筋连接接头;
主要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
3.3抽查工程质量行为时,重点抽查以下内容,并形成工程质量行为抽查记录。
(1)建设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以及涉及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和建筑节能等重大设计修改文件重新报审情况;委托工程监理,组织竣工验收等情况。
(2)勘察、设计单位:设计文件签字签章,参加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签署、出具质量合格文件等情况。
(3)施工单位:施工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等项目管理人员到位履职情况;按图施工,施工检(试)验,质量问题整改(处理),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收集整理,参加重要分部(子分部)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签署、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情况。
(4)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等项目监理人员到位履职情况;取样和见证送检,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质量问题通知单签发及质量问题整改结果复查,监理资料收集整理,组织重要分部(子分部)验收,出具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评估报告等情况。
(5)质量检测单位:检测数据准确、结论正确,检测报告签字完整,不合格检测结果上报监督机构等情况。
4.监督工程竣工验收。
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时,主要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工程永久性标牌设置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并形成监督记录;重点对验收组的验收结果是否有明确的结论,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是否分别签署了质量合格文件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5.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监督机构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监督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
(2)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的姓名;
(3)工程主体结构及主要使用功能的实体质量抽查、抽测汇总情况;
(4)质量控制资料及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抽样核查情况;
(5)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整改反馈情况;
(6)重要分部(子分部)验收情况;
(7)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8)对工程遗留质量缺陷的监督意见;
(9)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意见。
6.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监督机构应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制度,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建立单位工程监督档案。监督档案应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
(1)向参建各方收集的资料: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验收记录,施工单位竣工验收质量检查合格文件,监理单位竣工验收质量评估报告,勘察和设计单位竣工验收质量检查合格文件,工程质量问题整改回复单,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
(2)质量监督登记表,质量监督通知书,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工程实体质量抽查、抽测记录,工程质量行为抽查记录,工程竣工验收监督记录,工程质量问题责令整改通知书,监督报告,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有关资料。
第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处置
1. 开具行政措施单
监督人员在抽查过程中发现有影响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功能的工程质量问题时,应当责令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下达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质量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根据实际情况,下达局部或全面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对抽查中发现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被责令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在排除质量问题后,由监理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形成质量问题整改报告,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交监督机构。
监督机构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质量问题整改报告后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抽查。经查验符合要求的,监督机构向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发放《建设工程恢复施工通知书》。
责令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逾期不整改的,监督机构应当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 行政记分
根据《重庆市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时发现项目经理涉及施工质量违法违规行为的,在开具行政措施单或实施行政处罚决定后,按规定进行相应记分。
- 行政处罚
对于违反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行为,监督机构发现后,按委托权限规定,报送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变更情况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变更管理要求
依据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建发〔2025〕1号)、《重庆市渝中区区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文件;若因政策调整、技术标准更新及其他客观原因,确需修改的,其勘察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和我市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符合工程质量、使用功能和使用安全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十二条 变更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变更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监督机构通过资料抽查、现场询问等多种方式对建设工程变更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 勘察设计变更应当由建设单位提出,由原勘察设计单位负责修改。原勘察设计单位解体、勘察设计变更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的,或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的,建设单位可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
建设单位对变更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首要责任,负责变更的勘察设计单位对变更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主体责任。
- 勘察设计文件因某个专业变更,涉及其他专业需要修改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同步变更到位。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变更分为重大勘察设计变更和一般勘察设计变更。涉及下列内容的属重大勘察设计变更;除重大勘察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勘察设计变更为一般勘察设计变更。
(1)《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勘察设计变更分类表》所列变更内容;
(2)其他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变更内容;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勘察设计变更内容。
- 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勘察设计变更时,勘察设计单位应判定其所属变更类别。对变更类别存有疑问或难以判定的,勘察设计单位应会同建设单位书面征求原施工图审查机构意见后确定。
已取得初步设计批复的工程建设项目,发生使用功能等重大勘察设计变更的,应重新申报初步设计审批,其范围根据《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勘察设计变更分类表》界定。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后进行重大勘察设计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变更后的勘察设计文件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送审时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实际提交下列资料:
(1)《勘察设计文件重大变更送审表》;
(2)作为勘察设计变更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
(3)购房者同意勘察设计变更的证明材料和房屋销售合同样本(限已销售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
(4)审查需要的其他资料。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变更应由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审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解体或勘察设计变更超出其审查业务范围的,可由其他具备相应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负责变更审查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变更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审查责任。
- 施工图审查机构受理重大勘察设计变更审查后,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及时向具有管理权限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受理及审查情况。对变更理由不充分,变更文件不规范,或变更内容不符合相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 具体涉及变更未尽事宜严格按照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建发〔2025〕1号)执行。
第四章 建设工程“三包一挂”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三包一挂”管理要求
严厉打击违法发包、违法分包、转包、挂靠(以下简称“三包一挂”)行为,深化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联动管理,压实各方主体履约责任,进一步规范和整顿建筑市场秩序,推动我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四条 “三包一挂”监督检查
监督机构通过资料抽查、现场询问等多种方式对建设工程涉及“三包一挂”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规定,“三包一挂”违法情形主要包括:
- 建设单位
(1)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单位或个人;
(2)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
2. 施工单位
(1)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
(2)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
(3)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
(4)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
(5)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
(6)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
(7)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
(8)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
(9)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钢结构工程除外);
(10)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
第十五条 “三包一挂”监督处置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规定,依法依规对“三包一挂”行为进行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措施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重庆现行法律法规、市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措施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