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中财库〔2023〕14号)

来源:区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3-06-05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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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当事人

当事人:江西海欣宸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新余经济开发区景源路袁河片区D地块53A-23

 人:吴加喜

二、违规行为事实

你公司在2023316重庆市中医骨科医院内窥镜摄像机辅助设备公开招标项目(采购编号:23A00021中标中标金额469万元,渝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23316日向你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你公司2023321提交《关于放弃成为重庆市中医骨科医院内窥镜摄像机辅助设备项目中标候选人的申请》,以厂方不能在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内提供货源为由,提出自愿放弃重庆市中医骨科医院内窥镜摄像机辅助设备项目中标候选人资格。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行为。

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于2023518向你公司送达《重庆市渝中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公司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听证。对我局处罚所依据的事实、法律依据和处罚内容,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

三、处理依据与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四十六条、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对公司做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撤销你公司中标资格。

(二)处以本项目采购金额的千分之五(23500.00,人民币:贰万叁千伍佰元整)的罚款

(三)将你公司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将罚款上缴区级国库(收款单位:重庆市渝中区财政局;预算级次:区级;收款国库:支金库;预算科目代码:103050199其他一般罚没收入),并将《缴款书》复印件送至我局政府采购办。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决定,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全部费用由你公司承担。

四、权利告知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公司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上述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渝中区财政局

2023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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