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财政局2021年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

来源:区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2-03-21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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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在区委区政府的加强领导下,区财政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2021年渝中区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扎实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全面增强财政保障能力,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现将有关工作汇报如下:

一、2021年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举措和成效

一是深学笃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通过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主题党日等多种形式,系统学习习近平同志《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读本。深入学习宣传与财政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惠民惠企惠农等民生领域财政政策法规,切实增强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责任意识和能力水平。

二是持续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坚决贯彻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认真组织执法人员积极参与行政执法考试,为考试通过人员办理行政执法资格证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人员,不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扎实做好重庆市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维护,完成执法岗位和在岗执法人员信息关联,实现执法岗位和人员动态管理及动态监控,切实做到及时录入、及时更新。

三是扎实推进“法治财政”工作深入学习贯彻预算法及实施条例,坚持将法治理念贯彻部门预算管理全过程。突出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效应,坚决杜绝采购人设置各种显性隐形“门槛”排斥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助力中小企业发展,构建公平合理的营商环境。切实履行财政监管职能,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预决算公开情况等专项监督检查。始终严格落实预决算公开机制,坚持服务与监督相结合,积极推进预决算公开工作。2021年预算公开更加注重规范预算公开格式、丰富公开内容,把握好批复、公开两个时间节点,严格按照《预算法》要求在法定时间内完成公开工作。

二、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有关情况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按照法治政府建设要求,局党组书记牵头统筹推进法治建设工作任务,对法治建设重要工作亲自研究、部署和推动督办,坚持将财政法治建设和依法行政工作与财政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推进,确保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要求在财政工作中落地落实。

二是严格依法决策。牵头认真贯彻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建立健全《党组会议事规则》,严格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召开局党组会,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党组会议按规定程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个别商议替代会议讨论,不得以会前沟通、传阅、会签等形式替代集体决策。

带头普法守法。牵头举办2021年渝中区财务管理素质提升网络培训,组织全区行政单位财务工作分管领导、主办会计等参加培训,重点抓好《预算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预算绩效管理与评价和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内容学习,切实增强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责任意识和能力水平。注重抓住“八五”普法、“12·4”国家宪法日和“法治宣传月”等时间节点,结合财政中心工作,多渠道、多方式综合宣传财政法律法规知识,进一步营造知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三、存在的不足和原因

随着法治政府建设的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工作要求越来越高,在新形势下,我局还存在以下问题和不足:一是财政干部学法用法能力还需不断加强。部分干部对新修订的法律法规学习仍需加强、存在对个别法规政策不了解、不熟悉、应用把握不准确等问题。二是法治宣传教育方式还需创新。广泛宣传财经法规、指导规范财经行为,还需继续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

四、2022年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工作

下一步,区财政局将按照区委、区政府的要求,加快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一是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加强对全体财政干部的法治宣传教育,积极学习并落实《预算法实施条例》、《政府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切实提高财政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意识和能力,深入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保障财政职能更好发挥。二是多措并举规范财政执法行为加强财政执法程序建设,切实推进“三项制度”规范执行。继续强化执法人员管理制度,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培训提升执法人员工作能力,规范财政执法行为,推动提升财政行政执法水平三是积极发挥财政监督职能加大财务人员培训力度,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内控制度建设,扎紧制度笼子,确保资金安全运行。继续开展严肃财经纪律等专项检查和跟踪监督,推动财政监督与人大联网监督、审计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四是持续推进财政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理念,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抓实财政政务信息公开,深化预决算公开,推进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定期向人大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主动接受人大、审计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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