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来源:区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1-09-24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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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钱钱财务税务咨询有限公司:

因你公司未按要求提供会计资料的行为,情节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渝中区财政局决定给予你公司处以罚款两万元,对你公司直接负责的法定代表人刘雪林处以罚款一万元。详见《行政处罚决定书》(渝中财处罚20211号)。

因多次与你公司联系未果,且我局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渝中财处罚20211号)。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你公司如不服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财政局或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渝中财处罚〔20211号)

(联系人:李霞;联系电话:63837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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