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本区户口居民因结婚且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配偶投靠迁来落户。
二、具体手续:
1、 夫妻双方签字的书面申请。
2、《结婚证》。
3、申请人、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投靠人居民身份证;。
4、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
5、有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其中《居民户口簿》能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不提供),离婚的,还应提供子女直接抚养证明材料(如离婚协议或判决书)。
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
三、审批流程及审批时限:市内迁入的,派出所窗口当场办结;市外迁入的,由派出所所长审批,8个工作日审结,审批同意的到所办理入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