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1)在本区购买成套住房且实际居住的,可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迁来落户。(2)购房落户以产权人本人符合购房落户条件并申请落户为前置;经产权人签字同意后,准予住房产权人的配偶以购房为由申请落户。(3)产权人是未成年人的,其户口只能随监护人(直接抚养人)迁移落户。(4)城镇地区成套住房是指具有申请人合法产权的国有土地性质的成套住房。(5)共有产权住房,经所有产权人同意,只准予其中一个产权人以购房为由申请迁来落户。
二、具体手续:
1、住房产权人(或配偶)申请书;
2、住房产权手续(包括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信息查询证明,或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和抵押贷款合同);
3、产权人配偶以购房为由迁移户口的,提供结婚证和产权人同意手续;
4、户口迁移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和年满16周岁人员的居民身份证;
5、有直系亲属随迁人员的,需提供关系证明(其中《居民户口簿》能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不提供);
6、未成年子女随迁的,需提供父母《结婚证》或者父母离婚手续和子女抚养的证明材料;
7、共有产权的,需提供所有产权人准予其中一个产权人购房立户的意见书及身份证。
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
三、审批流程及审批时限:市内迁入的,派出所窗口当场办结;市外迁入的,由派出所所长审批,8个工作日审结,审批同意的到所办理入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