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行政处罚公告告知 渝公中行公告告〔2023〕第1号

来源:渝中区公安分局 发布时间:2023-02-09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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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告知单位: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治安管理支队

告知人:林韬,吴树昌

被告知人:麦尔普哈﹒托哈达斯,女,哈萨克族,初中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654028********0427,户籍地址:新疆尼勒克县喀拉苏乡加尔托干村***路***

告知内容:

处罚前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1年9月10日10点30分左右,你伙同吾丽加力哈斯﹒阿依吐陆逊在民警调解纠纷过程中采用手打和脚踢的方式袭击公安民警,阻碍民警正常执法。

以上事实有你本人的陈述、同案嫌疑人供诉、旁证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因你案发时未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现公安机关拟对你处以行政拘留九日,行政拘留不执行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有效查找通知你到案接受处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因违法行为人逃跑等原因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违法嫌疑人未提出申辩的,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现在渝中区政府网(网址http://wwww.cqyz.gov.cn/wap.html)对你进行公告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可以向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治安管理支队林韬警官、吴树昌警官(联系方式:023-63940500)提出陈述和申辩,对你提出的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将进行复核。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申辩的,公安机关将进行处罚。

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

2023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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